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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文明演化史同时也是矛盾冲突及其解决史。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后,正是纠纷解决活动将“纸面上的法”“死法”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和“活法”。所以,纠纷解决研究具有重大的法学理论和实践意义。在改革开放大规模民主法制建设的背景下,为因应解决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和对人治传统、行政主导的一种“矫枉过正”,司法审判或主动或被动地被推到了纠纷解决的第一线和最前沿,但其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遭遇严重挑战。为此,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国家的纠纷解决政策方向逐步作了重大调整,至2005年最高法发布的“二五”改革纲要首次提出“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2019年《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中的“多元解纷”概念被中央法治社会建设纲要、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等法治领域顶层设计文件确认,对“多元解纷”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已成社会热潮。但是,一方面,目前此类研究仍大多停留在法院系统的司法政策或实践一线的工作机制创新上,缺乏必要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理想的“三道防线”分兵把守、各司其职形成的分段过滤多元解纷体系,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功能紊乱或生态失调问题,其整体效能难以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多元解纷的需要,亟需寻求深层次、整体性的治理之道,这成为本文研究的缘起。为揭示纠纷的普遍泛在性、纠纷解决的复杂多样性,论文从哲学层面的普遍矛盾中剥离出社会矛盾,又从社会冲突理论中剥离出(法律)纠纷。创新性地以示意图的形式提出,应然的理想的纠纷解决应当有三重境界:从个案层面的依法办案、定分止争,到社会层面的依法而治、循法而行、实现法治,再走向精神层面的真诚信仰、主动守法、臻于善治。而就实然的纠纷解决而言,由于地域文化、历史传统的不同,中西方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模式,我国当代的纠纷解决与古代的纠纷解决亦是既有传承、更有区别,这为“多元”解纷的证成提供了历史实践基础。在对纠纷及其解决的基本概念进行“剥笋”式地逐层透视,对理想的、现实的纠纷解决进行推演、回顾,对“多元”解纷的历史实践必然性、现实价值必要性进行证成的基础上,论文通过“抽丝”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提炼萃取纠纷解决的共性关键要素并探究其相互关系,初步形成一个简要的多元解纷分析框架:纠纷和解纷中的人(主体)、纠纷性质(客体)、多元解纷的渠道方式(机制)、用以解纷的参照(依据)以及四者之相互关系。在主体上,有谈判博弈的纠纷当事人及合意型解决、根据规范裁决的第三方及决定型解决、促进达成合意的第三方及调解型解决。在客体上,按类型划分,有民事、行政、刑事归责乃至宪法纠纷、群体性非常规纠纷等(本文主要着眼于民事、行政纠纷)。在机制上,主要有调解、行政化解、仲裁和诉讼。在依据上,除了法律规范,还有各种类型的社会规范乃至法理(天理)、人情。为更直观地理解把握各解纷要素和各主要解纷机制之间的相互关系,论文以示意图的形式勾画出了一个大致的多元解纷模型。依托于前述铺垫导引和分析框架,论文主要以四类主要解纷机制为纲,以实证数据揭示其失灵的实践样态,以多学科理论资源解析其失灵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总体治理思路和有针对性、回应性的具体治理举措。就具体的失灵问题而言,作为调解主阵地的人民调解遭遇被迫“丢失阵地”的曲折和主动扩张但成效待显的曲折,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尚未实现以及行政裁决急剧萎缩使得行政解纷机制优势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仲裁与民事诉讼相比整体发展未达预期且各仲裁机构之间差别巨大,等等。调解、行政化解、仲裁三类主要非诉解决机制的效能不彰使得诉讼最后防线被推到一线,由此带来“案多人少”以及“滥讼”与“讼难”并存等负面效应。探察问题表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并由此提出总体施治思路,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须紧扣解纷四大要素并以此为“解牛刀”,以多学科理论资源视之。为治理利用诉讼成本低造成法院粗放发展、解纷委托人与代理人激励不相容,要以理性代替理想提高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为治理诉讼外解纷体制分化分立形成解纷孤岛、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后民行衔接不畅,要以整体性治理弥合诉讼内外解纷之裂隙。为治理各类民间调解均被泛“人民”化、行政复议司法性行政性定位摇摆、商事仲裁难以摆脱行政历史惯性以及各类非诉机制外表司法化内核行政化的通病,要着力增强解纷的自主性合意性和促进社会自治。为治理契约精神规则意识不足、程序观念法治文化薄弱以及规则之治的局限性,要以核心价值观涵养法治精神筑牢德治根基。具体到各主要解纷机制来说,要厘清不同类型的调解的功能定位和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将实践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大调解”制度化,构建出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让“东方之花”在新时代更加绚烂绽放。摒弃行政化、司法化这类简单的二元对立思维,因应我国独有的体制特点,着力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以改革创新精神,充分放权因地制宜开展行政裁决,最大程度地挖掘激发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潜力动力。为仲裁机构松绑但加压,通过内部治理结构改革促使仲裁机构转变为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法律服务主体,通过引进强化外部竞争以市场化优胜劣汰倒逼提升仲裁影响力、公信力。顺应国家解纷政策转向和社会多元解纷需求变化,扭转一些法院对案件数量“司法GDP”的惯性依赖;实质性推进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分离改革,弱化管人管财管物利益刺激,引导法院提升纠纷解决和规则之治质效,推动司法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时,探索将主审法官会议由咨询性向决策性转变,试行审判(或调解)专业领域“XX(冠名)法官办公室”制,凸显法官主体地位,发扬法官主人翁精神。最终以法院导向调整、法官潜能激发的“两手抓”,把诉讼机制打造为多元解纷中的“定海神针”,加固守牢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从“司法中心主义”到“司法底线主义”的转变。最后再回到与多元解纷机制关联耦合的的主体、客体和依据,解纷过程中人的自主自觉、自为自治,以及解纷结果上人的满足感获得感是多元解纷的核心,惟有时刻围绕这一中心主线,秉持“多元一核”,才可谓不忘多元解纷的“初心”和“使命”。由辩证纠纷观生发开来,多元解纷的每一领域、环节都充满着辩证关系,惟有坚持“辩证解纷”的立场,把握好各类两难问题的平衡,执两用中,才能避免在治理多元解纷机制失灵时,宽严皆误、进退失据。正是以法理为终极依据的纠纷解决可以实现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的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自治,故而相较于个案层面定分止争的“法律型解纷”和社会层面规则之治的“法治型解纷”,精神层面、价值层面自治善治的“法理型解纷”才是纠纷解决的最高境界,从而也应当成为将来多元解纷研究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