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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对学校基础教育的补充,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现象。2013年数十家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共同发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这一概念首次被提出。2018年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等先后出台治理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性文件,校外培训教育这一直持续存在的社会热点首次得到政府的直接回应。对中小学校外培训的现代行政监管可以追溯到1993年,依法行政原则的提出,民办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开始构建,可认为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现代监管理念与制度开始逐步形成。本文通过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行纵向的梳理和现状分析,结合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本身存在的问题和治理现状,探究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行政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一章概述首先通过纵向梳理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规范体系,从作为行政监管对象的角度探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概念界定以及法律地位;中小学校外培训教育兼具公共性与营利性,从规范市场乱象、平衡教育生态和“减负”政策的落实需要等角度说明进行行政监管的必要性以及监管特点;根据监管规范的直接适用对象,并由此产生的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效果,按照时间顺序对民办教育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分析,将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历史分为三个阶段:无差别化监管阶段(1989—2007)、间接监管阶段(2008—2017)、专项治理阶段(2017—)。第二章从行政监管体系的角度切入,将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监管现状大致分解成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监管主体、监管内容以及监管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第三章分析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行政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选取宏观的监管依据体系、市场准入制度和微观的事中监管内容以及监管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中分别选取两三个较典型的监管法律问题进行细致分析。第四章针对上述选取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完善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增强地方治理措施的长效机制以及改进规范性文件实质审查机制以健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行政监管法律规范体系;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消除“隐形”门槛、建立信息共通、共享机制以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教学服务质量监管体系、教师管理制度以细化事中监管内容;取消年检,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完善信用监管制度来应对执法机制不完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