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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1年冯赖特创立第一个被人们认可的道义逻辑系统以来,道义逻辑理论本身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不仅有一元道义逻辑,还有二元道义逻辑;不仅有道义命题逻辑,还有道义谓词逻辑。而对于每一大类型的道义逻辑,其中又有着多种不同的系统,例如,就二元道义逻辑而言,有冯赖特的二元道义系统、雷切尔的二元道义系统以及汉森道义系统等。但是,随着道义逻辑的发展,道义逻辑系统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被人们所发现。例如,道义逻辑标准系统中的罗斯悖论、导出义务悖论,齐硕姆二难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逻辑学家们尝试着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方法去迸一步修正与发展道义逻辑。20世纪80年代起梅耶试图将道义逻辑归约为动态逻辑,从而为道义逻辑的发展提出了一个与计算机结合的全新的视角,并促使人们开始了对动态道义逻辑的探讨。 另一方面,人们在创立道义逻辑之初就是期望将逻辑推广并应用到伦理、法律工作中去,而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在这里也受到了关注。合同条款的逻辑形式表述成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只有在能以将合同条款形式表述的前提下,才可能形式地表述一个完整的合同。本文首先讨论了一种现存的、最适于表述法律形式的道义逻辑,即动态道义逻辑(DDeL)。在DDeL系统中,表达式有行动表达式和断言表达式。借助于同步集合概念,本文讨论了行动的语义以及行动与状态之间的关系。 但是动态道义逻辑虽然能形式地表示各种不同的权利义务,但所表述的这些权利义务却似乎是“无关于人的”,也就是说动态道义逻辑还无法表述合同主体。为了增强动态道义逻辑的表达力,做到更好地表述合同,还需要对动态道义逻辑进行扩展,形成新的逻辑系统。在原有的动态道义逻辑的基础上增加行动者和犯规原子集合,从而形成了扩展的动态道义逻辑系统。扩展的动态道义逻辑系统,较之原有的系统,能更准确地表述合同中主体的权利义务,能更精确地区分出合同中各种不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