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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般意义上来看,著作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私权利,大部分情况下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作品不得随意使用,这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通过赋予著作权人相应的权利,促进文化创新发展的积极性是著作权设立之初的目的所在。然而,在作品不断流转的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许多作品的著作权人难以追寻,导致大量孤儿作品产生,想要对这些作品进行再创作利用时,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变得非常困难。孤儿作品是指经过合理而勤勉的查找后,仍不能查询到作品的权利人或者经过查找找到了著作权人但是却不能够联系到著作权人的作品。孤儿作品的存在,使著作权人的私权利与社会公共领域的公权利之间产生难以协调的利益失衡问题。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加快了信息交流和传播的速度,数字图书馆建设计划逐渐受到各国重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孤儿作品严重阻碍了数字图书馆的建立,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逐步受到各国重视。相较于国内,国外对于孤儿作品利用制度模式的探讨较为深入。受2004年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影响,美国最先对孤儿作品利用制度展开探讨,先后制定了两部《孤儿作品法案》,通过建立限制救济的模式来解决美国孤儿作品利用困境,但两部法案均未获得通过:欧盟对于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的研究则不同于美国的商业性需求,欧盟的研究主要针对的是公益性质的机构,旨在建立一个适用于全欧洲的数字图书馆;加拿大与日本等国家对于孤儿作品的利用采取的是一种"先提存后使用"的强制许可模式,多种理论模式为我国解决孤儿作品利用问题提供了借鉴。纵观我国,孤儿作品问题存在已久,《著作权法》的频繁修改中逐渐凸显出孤儿作品问题的重要性。剖析我国孤儿作品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结合现行法律条文分析发现我国的立法中切实涉及孤儿作品条文仅包括"作者身份不明"情况,对于作者身份明确但难以取得联系等情况并未进行规制,立法范围不够全面。我国2014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借鉴西方经验和我国立法背景,采取了类似于加拿大和日本的强制许可模式,但草案相关条款的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在结合分析各国对孤儿作品利用制度的基础上,本文以孤儿作品利用相关原则为基础,试图构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孤儿作品利用制度。利益平衡原则、勤勉查找原则以及与国际公约相一致原则是孤儿作品利用的基本原则,在贯彻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经验,本文建议在我国现阶段建立一种强制许可和特殊主体法定许可相结合的模式,同时完善我国立法细节和司法程序,建立起完善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实现,最终达到推行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从而解决我国孤儿作品利用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