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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制度不但能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而且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水平。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废除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免于起诉制度,而以酌定不起诉制度代之。但是,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在立法规定上存在着较大的缺陷,这导致了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在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带来的问题超过了其带来的积极效果,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设立该制度的立法初衷。在面对犯罪率不断上升,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现状,笔者认为对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很有必要。本文对酌定不起诉的基本理论,国外立法与制度,我国相关立法以及运行现状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引起人们对酌定不起诉制度更多的关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共三万三千字。本文的引言部分主要是对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重要性论述,在此基础上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在立法和运行现状上都存在着缺陷,提出完善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本文的第一部分较为深入地探讨了酌定不起诉的基础理论。该部分首先在对起诉裁量权的定义和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起诉裁量权定义为司法权。然后,从刑罚观念的转变、诉讼效率和宪政下人权保障与社会效果三个方面对国家为什么设立酌定不起诉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证。最后,对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即酌定不起诉决定是否具有定罪的效力以及是否可以无条件重复起诉进行分析,并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和理由。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对酌定不起诉制度比较法考察。该部分主要是通过比较考察两大法系酌定不起诉制度,归纳出两大法系酌定不起诉制度发展趋势和不同点,为本文第四部分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国外立法经验。该部分笔者按照作出酌定不起诉的主体,酌定不起诉的行使条件、方式和酌定不起诉的制约监督机制三个大的方面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等五个国家的酌定不起诉制度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两大法系公诉机关起诉裁量权有扩大的趋势的共同点。以及英美法系享有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主体的范围宽于大陆法系;权力行使上大陆法系的检察官相对于英美受到更多制约的区别。本文的第三部分是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现状分析。该部分主要从我国酌定不起诉立法现状和运行现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立法现状主要包括立法对酌定不起诉案件的范围限制太窄;立法对酌定不起诉裁量的具体内容缺乏规定;酌定不起诉制约机制缺乏有效性;立法缺乏对酌定不起诉的效力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程序缺乏公开性,被告人缺乏程序选择权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运行现状分析主要包括诉适用率低;公诉转自诉在实践造成难以解决的问题;替代措施运行状况不理想等几个方面内容。在对我国酌定不起诉立法和运行现状考察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在制度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问题,应该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本文的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比较完整的论述,是本文的重点。首先从我国犯罪率上升,而司法资源相对不足;国家和社会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产生变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现实必要性。然后,提出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设想,具体包括:完善立法提高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改革酌定不起诉的制约机制和建立中立第三方强制起诉制度;确定酌定不起诉的效力;完善不起诉替代措施;确定酌定不起诉的效力,设立听证程序和赋予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简化检察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等几个方面。通过对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为推动我国的刑事司法向民主化、人性化的方向迈进起到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