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夫妻财产制度发展看中国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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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自古素有家国情怀:家是最小的国,国是最大的家。国家强大有力,家庭才能幸福安康;家庭幸福美满,国家则愈加繁荣昌盛。对于家庭来说,财产应是家庭的经济基础,夫妻财产制度对维护家庭和睦稳定至关重要。建国七十年来,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夫妻财产制度,一部夫妻财产制度发展史也是一部中国法治的进步史。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意味着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开局与构建。该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该条确立了夫妻一般共有财产所有制,将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都纳入共有财产的范围。对约定财产制,该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的原则来做出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和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的规定来看,该法承认在维护男女平等基础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的制定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夫妻一般共有财产所有制符合当时的国内形势:刚刚结束内战,经济落后,大多数人生活贫困,对家庭的依赖性较强。因此,夫妻一般共有财产所有制,强调婚姻家庭对人民生活的保障作用。其次,夫妻一般共有财产所有制极大地提高了妇女的权利和地位,进一步提升了其工作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第三,奠定了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新中国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法治建设就此起航。
  法律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推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为适应经济社会需求进一步完善。1980年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采取的是婚后共同财产所有制。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丰富繁多,为适应新形势,1980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充实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排除了第三方与夫妻一方的交易顾虑,增强了交易安全的考虑。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意见第十七条同时还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应为连带债务,但对夫妻债务的范围、证明责任等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经济活动的更加频繁、复杂,出现不少以夫妻一方举债夫妻双方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为保护债权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有关于债务的约定。为适应当时形势,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法治化进程提速,夫妻财产制度也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结合当时的特殊社会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主观规范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夫妻假离婚、真逃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新时代新形势,夫妻财产制度新变化适应新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法治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强烈需求。新形势下,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也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变化、新情况: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夫妻一方和债权人恶意损害夫妻非举债方利益的现象。这种现象也给法院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挑战和新机遇。顺应新时代新形势,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夫妻财产制度出现了新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新需求,更好更快地司法为民服务,统一各方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认识,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统一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司法实务认识,为一线办案法官指明了办案思路和办案方向,指导法官以务实、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需求新期盼。
  七十年来,逐步形成和不断完善的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引导夫妻艰苦奋斗、同甘共苦,为建设幸福美满家庭而不懈努力,而且为失去共同生活基础的夫妻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防控失败的婚姻对个体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进一步实现债权人利益、家庭利益以及夫妻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还见证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们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成功地建立并不断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在这个过程中积累了许许多多宝贵的经验: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领导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在异常艰难困苦、内忧外患的环境下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建立并不断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步,使得社會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得到飞跃发展。实践证明,党的绝对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才能保证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继续前行。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富有中国特色。无论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一般共有财产所有制,还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婚后共有财产所有制,或者是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财产所有制,都是从当时国情、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当时中国社会发展需求,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向前发展,解决当时社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三是坚持整体思维、系统解释,具有服务大局意识。务必将夫妻财产制度放置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体系中来整体考虑;树立服务大局意识,从全局考虑,兼顾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以高质高效的化解财产纠纷的方式方法,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平等公正保护债权人、夫妻双方及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倡导诚信、友爱、团结、互助的社会氛围。
  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的重大历史时刻,回首往昔,夫妻财产制度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国法治不断进步的宏伟画卷,展望未来,夫妻财产制度必将顺应时代进步不断取得新进展,促进社会新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期盼新需求。
  (摘自6月12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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