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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了反腐败力量和资源的整合,创立形成了独立、统一的国家监察权。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监察调查权取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出台也赋予了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调查权限。就其调查职务犯罪而言,虽然监察调查权仍然具有侦查权的属性,《监察法》所赋予的各项调查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也承继了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措施,但是监察调查权作为一项全新的国家权力,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基层监察委员会调查贿赂犯罪上,由于基层监察委员会所调查的贿赂犯案件存在单笔贿赂金额较小、证据形式单一等突出特征,加之调查措施的运用中存在局限性,其问题就更为突出,亟待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笔者主要采用调查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以C市F区监察委员会为调研对象,收集其查办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和数据,进而深入研究当前基层监察委员会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当前基层监察委员会调查贿赂犯罪所呈现出来的基本状态,包括单笔贿赂金额较小、证据形式单一,这本是贿赂犯罪普遍存在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犯罪手段的不断更新,这一特征在省级甚至国家监察委员会查办的案件中已经不再典型,但对于基层监察委员会而言,仍然普遍存在,而且该特征也成为当前监察调查措施难以适应基层监察委员会调查工作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查办案件以上级为主、调查部门职责具有综合性是本次监察体制改革后形成的突出特征。第二部分剖析了基层监察委员会调查贿赂犯罪中存在的程序问题,毕竟监察体制改革仍在进行中,在当前的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还比较多,但是笔者更多立足于调查环节的法律适用和措施运用来剖析问题。包括问题线索评估处置、非法证据排除、留置和技术调查措施运用、证人作证等方面的问题。其中有部分问题也是各级监察委员会所共同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由于笔者研究能力有限,所提出的对策难以详尽具体,但也提供了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解决思路,对下一步监察体制的完善提供一定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