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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民族多元,不同民族族群在长期的生存繁衍发展过程中所形成了各种传统人文风俗习惯的多元格局,使中华民族的文化规则也表现出多元性、本土性的特点。与此相适应的,中国不同民族族群的不同价值判断、不同的物质态度等也就造就了不同的规制民族行为的习惯规则。生活在新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主要以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和蒙古族为主,在新疆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下发展繁衍千年。这些民族对大自然的崇拜和保护深刻体现在民族文化、宗教习俗、生产生活活动和法律制度之中,同时统治阶级为了统治需要也对自然生态进行了大量立法保护,并将之沿袭。纵观整个新疆少数民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可以看到从民族习惯发展至民族习惯法再到制定法之间一脉相承的发展历程。习惯与习惯法时期有着浓厚的宗教色彩,其民族信仰和宗教禁忌深印其中。从原始的萨满教,到佛教,再至后来的伊斯兰教都在新疆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也正是因为这些使其法律独具民族特色,在对现今的西部生态问题的解决方面具有可通之处。研究新疆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最主要的是厘清新疆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主要内容。文中第二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是对新疆少数民族生态保护法律的内容进行梳理。在其丰富的立法中主要从草原草场、水源、森林树木、牲畜家畜和庄稼土地五个方面进行分类梳理。其中夹杂民族习惯至民族习惯法时期的相关规定,这些也在后来的国家制定法中有着鲜明的体现。蒙古族和哈萨克族都把对草原草场的保护放在首位,这是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一方面对草场进行合理制度化管理,发展了独具民族特色的放牧方式,将草场分为四季草场,按照规定路线进行轮牧转场,并针对不同畜种进行分群放牧,这些都沿用至今。另一方面通过立法严禁对草原有毁灭性破坏的火灾,禁止破坏草场行为,并规定了惩罚和奖励机制。其次是对水资源的保护。重点讲述了维吾尔族古老的灌溉智慧,其中包括开凿水渠、水槽和开凿坎儿井。蒙古族和哈萨克族也有诸多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在清时期,为维护新疆回部的统治稳定,清政府在《回疆则例》中也明确对水源进行了立法保护。其三讲述是对森林树木的保护,很多民族因原始萨满教的信仰都会有树木崇拜,因宗教崇拜所以有宗教禁忌,后来自然发展为法律禁忌。在新疆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中对树木保护的大量规定与民族原始宗教禁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四,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家畜马匹的立法规定,蒙古族在元时期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逐条列举保护的种类,明确划定保护地点,其中还包括对民族重要财产马匹的特殊保护。最后是简述了对庄稼土地的保护,土地资源也是民族赖以生存的根本,在很早时期维吾尔族就知道合理利用土地,对休耕、施肥、耕种等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一套措施。这些立法分类基本囊括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对民族的延续发展提供了保障。随着立法同时而产生的就是科罚制度。科罚内容也是随着社会形态和阶级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大致可分为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刑事处罚从最早的死刑发展为肉刑,后再多以民事处罚为主,其中独具民族特色的就是牲畜刑。新疆少数民族有着一套完整的牲畜刑罚制度,主要包括罚“九畜”、罚“别尔克”和罚“五畜”三种。这些刑罚使环境资源利用达到了最大化,有效地维护了环境秩序平衡和社会稳定,具有非常显著的社会实效。通过对新疆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深入分析,归纳其法律特征,总结其法律价值,结合现今新疆的环境现状,对当今产生以下几点启示:一是建立有效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观,观念引导行为,资源的有效持续利用,实现现今经济发展和资源可持续的有机统一。二是建立适应环境因地制宜的生态和谐观,环境的不可变性对人类所实施的活动给予了很大的限制,因地制宜对在新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任何的古为今用都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在面对问题时一定要认清现实,灵活变通才能发挥其最大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