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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已验收且已付款但未取得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已验收且已付款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材料已验收但未取得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4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賬,会计处理为: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红字)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红字)
同时蓝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给挂靠方计提工资和社保费用时 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计提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预提自然人挂靠方工资、社会保险和代扣的个税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自然人挂靠方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其他应付款——应付自然人挂靠方社会保险费
应交税费——应代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
(2)将自然人挂靠方的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自然人挂靠方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是要动今后被挂靠方实现的工程利润中扣除的,因此,前期不给自然人挂靠方发工资,只是在会计上进行计提,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将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会计科目。等到提利润时,可以将多月工资一次性发放,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必须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的5月31日前发放给自然人挂靠方,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自然人挂靠方的工资成本不可以在被挂靠方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当被挂靠方给自然人挂靠方支付未发的税后工资时: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贷:银行存款
被挂靠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款的账务处理
被挂靠方对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进度款支付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支付的金额为劳务进度结算款的80%,剩余的20%支付时间为第一次支付款到账后。劳务分包人首先用于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被挂靠方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加按手印并由劳务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清单的复印件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给被挂靠方后,由挂靠方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区醒目处张贴公示,5日后未接到任何投诉,被挂靠方即可支付。若接到投诉劳务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伪造工资表等造成对农民工不利行为,被挂靠方有权暂停对劳务分包方的任何支付,直接扣除劳务分包方的工程款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被挂靠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款时,必须凭借劳务分包方与被挂靠方劳务进度结算确认单、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付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用)
贷:银行存款
以被挂靠方名义与业主工程结算时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财会[2016]22号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明确了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基于以上政策依据,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11%)
贷:工程结算[与业主结算的工程款/(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工程结算收到工程款部分)/(1+11%)×11%]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 /(1+11%)×11%]
当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收到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1+11%)×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
工程收入、成本确认与计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营改增后,应以不含税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费用,计算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月末结账时的账务处理
末结账时:一般纳税人的被挂靠方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1)转出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企业月末将预缴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实际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挂靠方在预缴所得税后回被挂靠方报销时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凭借有关缴税凭证回被挂靠方报销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内部往来(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当工程完工结算,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时,被掛靠方归还挂靠方垫付的采购材料款和缴纳的税费资金时:
借:内部往来(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贷: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
另外,被挂靠方在被挂靠方所在地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被挂靠方应给挂靠人的本项目剩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工程完工最后结算时,算出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工程结算收入(账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工程项目期间费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金及附加;挂靠人应分享的工程项目剩余利润=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被挂靠人的管理费用;被挂靠方应给挂靠人的本项目剩余资金=挂靠人应分享的工程项目剩余利润-本项目应承担的应交增值税税额。
被挂靠方应给挂靠人的本项目剩余资金平均摊到工程预计完工的每年度,按照年终奖的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给自然人挂靠方时的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自然人挂靠方年终奖
贷: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年终奖税后工资
应交税费——应代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
另外,杜绝包工头或项目经理接触民工工资现金的措施,即建筑企业工地上民工的工资必须由被挂靠方统一给民工在银行开设工资卡,由被挂靠方财务部统一通过民工工资卡向工地民工发放工资。(完)
材料已验收且已付款但未取得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已验收且已付款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材料已验收但未取得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4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賬,会计处理为: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红字)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红字)
同时蓝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给挂靠方计提工资和社保费用时 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计提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预提自然人挂靠方工资、社会保险和代扣的个税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自然人挂靠方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其他应付款——应付自然人挂靠方社会保险费
应交税费——应代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
(2)将自然人挂靠方的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自然人挂靠方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是要动今后被挂靠方实现的工程利润中扣除的,因此,前期不给自然人挂靠方发工资,只是在会计上进行计提,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将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会计科目。等到提利润时,可以将多月工资一次性发放,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必须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的5月31日前发放给自然人挂靠方,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自然人挂靠方的工资成本不可以在被挂靠方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当被挂靠方给自然人挂靠方支付未发的税后工资时: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贷:银行存款
被挂靠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款的账务处理
被挂靠方对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进度款支付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支付的金额为劳务进度结算款的80%,剩余的20%支付时间为第一次支付款到账后。劳务分包人首先用于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被挂靠方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加按手印并由劳务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清单的复印件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给被挂靠方后,由挂靠方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区醒目处张贴公示,5日后未接到任何投诉,被挂靠方即可支付。若接到投诉劳务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伪造工资表等造成对农民工不利行为,被挂靠方有权暂停对劳务分包方的任何支付,直接扣除劳务分包方的工程款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被挂靠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款时,必须凭借劳务分包方与被挂靠方劳务进度结算确认单、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付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用)
贷:银行存款
以被挂靠方名义与业主工程结算时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财会[2016]22号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明确了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基于以上政策依据,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11%)
贷:工程结算[与业主结算的工程款/(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工程结算收到工程款部分)/(1+11%)×11%]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 /(1+11%)×11%]
当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收到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1+11%)×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
工程收入、成本确认与计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营改增后,应以不含税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费用,计算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月末结账时的账务处理
末结账时:一般纳税人的被挂靠方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1)转出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企业月末将预缴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实际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挂靠方在预缴所得税后回被挂靠方报销时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凭借有关缴税凭证回被挂靠方报销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内部往来(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当工程完工结算,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时,被掛靠方归还挂靠方垫付的采购材料款和缴纳的税费资金时:
借:内部往来(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贷: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
另外,被挂靠方在被挂靠方所在地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被挂靠方应给挂靠人的本项目剩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工程完工最后结算时,算出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工程结算收入(账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工程项目期间费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金及附加;挂靠人应分享的工程项目剩余利润=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被挂靠人的管理费用;被挂靠方应给挂靠人的本项目剩余资金=挂靠人应分享的工程项目剩余利润-本项目应承担的应交增值税税额。
被挂靠方应给挂靠人的本项目剩余资金平均摊到工程预计完工的每年度,按照年终奖的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给自然人挂靠方时的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自然人挂靠方年终奖
贷: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年终奖税后工资
应交税费——应代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
另外,杜绝包工头或项目经理接触民工工资现金的措施,即建筑企业工地上民工的工资必须由被挂靠方统一给民工在银行开设工资卡,由被挂靠方财务部统一通过民工工资卡向工地民工发放工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