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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对于任何类型的诉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指导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行政案件的复杂性都要求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能够适应不同案件的审判需要。与之相比,我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有关法律规定却比较抽象和缺乏可操作性。关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我立法中也没有直接而专门的规定,但在2014年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69条和89条规定中有间接体现。根据上述条款,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的规定推出我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这一标准属于客观真实标准范畴,基本上与我现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相一致。然而,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范及实践层面均得到相应认可相比,该证明标准在我行政诉讼中似乎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在我行政诉讼中确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绝非易事,排除合理怀疑的价值内涵与我行政诉讼价值目标的契合性决定了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但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未能对其适用的行政案件类型划定清晰的边界。通过收集、归纳、分析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行政案例,可以发现由于《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统一的该标准的适用条件,导致法院适用起来五花八门,即存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适用的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虽然理论界中部分学者以及实践中部分法院提出“当案件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案件对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有影响”的时候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如何判断“重大”,亦或者是哪些权益能称得上是“重大权益”,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对此,通过搜集、阅读案例,以及以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念为引导,试从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角度出发,来思考行政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适用路径。最终得出结论:以是否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排除合理怀疑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依据,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在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诉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类型的行政案件中,法院应当适用最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