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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公众公司财务造假不绝于耳,而财政部门的会计信息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公告也不断披露一些非公众公司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造假。这些层出不穷的财务造假背后究竟是什么?本文从制度角度揭示财务造假的动因,并对制度设计遏制财务造假提出建议。
财务造假的动因分析
财务造假的背后是利益驱动。从趋势来说,股票的市值反映了企业未来的预期,而未来的预期则来源于现在的业绩及相关储备,因此企业对当期的业绩有着明确的期望。而股票的市值越高,对于希望通过股市融资的企业来说,其融资的成本则越低,老股东占的便宜就越大;从股东减持来说,市值越高,减持少量的份额就可以获取较多的资金。
财务造假的付出成本过低。从目前查处IPO造假和重组再融资造假的案例来看,对造假至多是按照《证券法》处以顶格罚款,并没有伤及造假的始作俑者。所谓的公众公司造假,实质上公众公司只是平台,其始作俑者(受益者)隐匿在公众公司的背后。同时,受虚假信息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只能在履行繁琐的司法手续后才能得到赔偿,并且这种赔偿还是来源于平台(公众公司)而非造假真正的获益者,这使得造假成本远低于造假者获得的收益。至于非公众公司,更多地是为了少缴税费和融资而编造非真实(粉饰)报表,也有个别非公众公司,如国家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为了达到监管分类提升类别的需求,可能会利用虚假的贸易业务而虚增企业业务规模等,其财务造假遭受查处的概率相对较低,即使被查处了,成本付出也极为低廉。
制度驱使的造假。如上市公司的特别处理制度,其中对于利润的要求:三年连续亏损将进行停牌处理,众所周知,任何企业都难以保证其长盛不衰,业绩的起落属于正常现象;增发股票融资和债券等融资的需要,这些都对企业的财务指标提出了很高的门槛。又如所得税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规定,《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临界点(50万元)以下属于所得税优惠范围,如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临界点,则须全额纳税等,即在满足小微企业条件下,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的,其所得税额为5万元,50万零1分的,其所得税额则为12.5万元,因为应纳税所得额相差1分钱,则所得税相差7.5万元,显然存在欠公平的因素。对于大量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的小微企业,其调节纳税所得额的动机显然强烈。
从制度层面灭失造假的冲动
制度设计注重科学、公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应该从制度层面着手,对于造假上市、造假增发以及大股东通过造假获取的一切利益均应当归零,在此基础上,还应该施于重罚。如可以采用将实际控制人所拥有的股份均分给中小投资者(造假的最终实际受损方是中小投资者)等措施使其不敢造假。造假者不仅不能从造假中获取利益,同时还应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从制度层面防范不敢假造,即促进企业所有者转变投机心态,安心实业。
推行阳光经济行为渠道,从源头掐断造假。造假无外乎是收入和成本,而大多的造假手段都是虚构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大量的外来原始凭证都是发票,发票也是我国经济往来的必备证据。如果构建了经济行为的即时可验证性,也就掐断了造假了源头。在我国全面施行营改增后,发票全面电子化势在必行,电子化发票最大的优势在于发票的无时差勾对,信息可以即时印证。对于原靠虚假发票造假的行为进行完全地消灭,让造假无处可循。
同时关联的监管机构可以建立起动态联管机制。税务、银行、财政、证监部门信息不连通,给予了企业为了获利而造假的机会。针对不同的监管机构编制不同的财务报告,在非公众公司半公开地存在着,如给予税务部门的财务报告是尽可能地规避税收而编制,报送给银行等债权人的财务报告则是尽可能地满足于债权人的指标要求的财务报告。诸如此类等等,甚至有的企业因为造假过多,自己也分不清楚到底哪个账套是真的。如果税务、债权人、证监部门、财政等行政和对于财务报告有需求的部门能够建立共享机制,类似于沪深交易所和债劵市场的信息共享机制,即报送财务报告的义务人报送给一个监管机构,其他的监管需求只需链接一下,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企业为了利益编制多套假财务报告的可能,真正实现一本报告打天下,从根源上防止了企业造假的动机。
建立对称的信息体系。造假存在的重要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因为信息的不对称,给予了造假的可能。为有效发挥信息的作用,及早建立社会信用平台体系势在必行,让诚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科学合理地设置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引领作用;有效利用现代信息科技的力量,在全社会建立起不敢造假、不想造假、不能造假的制度,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财务造假的动因分析
财务造假的背后是利益驱动。从趋势来说,股票的市值反映了企业未来的预期,而未来的预期则来源于现在的业绩及相关储备,因此企业对当期的业绩有着明确的期望。而股票的市值越高,对于希望通过股市融资的企业来说,其融资的成本则越低,老股东占的便宜就越大;从股东减持来说,市值越高,减持少量的份额就可以获取较多的资金。
财务造假的付出成本过低。从目前查处IPO造假和重组再融资造假的案例来看,对造假至多是按照《证券法》处以顶格罚款,并没有伤及造假的始作俑者。所谓的公众公司造假,实质上公众公司只是平台,其始作俑者(受益者)隐匿在公众公司的背后。同时,受虚假信息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只能在履行繁琐的司法手续后才能得到赔偿,并且这种赔偿还是来源于平台(公众公司)而非造假真正的获益者,这使得造假成本远低于造假者获得的收益。至于非公众公司,更多地是为了少缴税费和融资而编造非真实(粉饰)报表,也有个别非公众公司,如国家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为了达到监管分类提升类别的需求,可能会利用虚假的贸易业务而虚增企业业务规模等,其财务造假遭受查处的概率相对较低,即使被查处了,成本付出也极为低廉。
制度驱使的造假。如上市公司的特别处理制度,其中对于利润的要求:三年连续亏损将进行停牌处理,众所周知,任何企业都难以保证其长盛不衰,业绩的起落属于正常现象;增发股票融资和债券等融资的需要,这些都对企业的财务指标提出了很高的门槛。又如所得税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规定,《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临界点(50万元)以下属于所得税优惠范围,如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临界点,则须全额纳税等,即在满足小微企业条件下,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的,其所得税额为5万元,50万零1分的,其所得税额则为12.5万元,因为应纳税所得额相差1分钱,则所得税相差7.5万元,显然存在欠公平的因素。对于大量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的小微企业,其调节纳税所得额的动机显然强烈。
从制度层面灭失造假的冲动
制度设计注重科学、公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应该从制度层面着手,对于造假上市、造假增发以及大股东通过造假获取的一切利益均应当归零,在此基础上,还应该施于重罚。如可以采用将实际控制人所拥有的股份均分给中小投资者(造假的最终实际受损方是中小投资者)等措施使其不敢造假。造假者不仅不能从造假中获取利益,同时还应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从制度层面防范不敢假造,即促进企业所有者转变投机心态,安心实业。
推行阳光经济行为渠道,从源头掐断造假。造假无外乎是收入和成本,而大多的造假手段都是虚构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大量的外来原始凭证都是发票,发票也是我国经济往来的必备证据。如果构建了经济行为的即时可验证性,也就掐断了造假了源头。在我国全面施行营改增后,发票全面电子化势在必行,电子化发票最大的优势在于发票的无时差勾对,信息可以即时印证。对于原靠虚假发票造假的行为进行完全地消灭,让造假无处可循。
同时关联的监管机构可以建立起动态联管机制。税务、银行、财政、证监部门信息不连通,给予了企业为了获利而造假的机会。针对不同的监管机构编制不同的财务报告,在非公众公司半公开地存在着,如给予税务部门的财务报告是尽可能地规避税收而编制,报送给银行等债权人的财务报告则是尽可能地满足于债权人的指标要求的财务报告。诸如此类等等,甚至有的企业因为造假过多,自己也分不清楚到底哪个账套是真的。如果税务、债权人、证监部门、财政等行政和对于财务报告有需求的部门能够建立共享机制,类似于沪深交易所和债劵市场的信息共享机制,即报送财务报告的义务人报送给一个监管机构,其他的监管需求只需链接一下,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企业为了利益编制多套假财务报告的可能,真正实现一本报告打天下,从根源上防止了企业造假的动机。
建立对称的信息体系。造假存在的重要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因为信息的不对称,给予了造假的可能。为有效发挥信息的作用,及早建立社会信用平台体系势在必行,让诚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科学合理地设置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引领作用;有效利用现代信息科技的力量,在全社会建立起不敢造假、不想造假、不能造假的制度,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