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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0日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文章中指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要遵循“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这一表态被不少媒体和专家解读为房地产税加快落地的官方预告。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而目前我国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制度却存在很多问题,房地产税的开征也因此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现行房地产相关税收无法为地方财政提供有力保障,“营改增”的推开也使得地方原有主体税种缺失,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处于失衡状态,为了维持与日俱增的地方公共服务开支,“土地财政”这种短视行为带来了很多问题。另外,人民的收入水平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不断提高,贫富悬殊、财富分布不均等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而房地产相关税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是导致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失衡和居民财富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本文主要从居民住房的持有环节角度出发,讨论将居民住房纳入房地产税的课征范围,就房地产税为何开征、怎样开征等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性研究,多处进行比较分析和图表分析。首先,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简单回顾,界定了本文研究的房地产税概念,对房地产税征收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比较。选取了美国、英国、新加坡和香港作为国际典型国家和地区,对比其房地产税征收制度并总结给我国带来的启示。同时,多角度分析征收房地产给地方财政、财富分配和资源配置等可能带来的经济影响,随之详细阐述居民住房持有环节开征房地产税的必要性所在。并主要对居民住房持有环节开征房地产税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重点对开征是否可行的关键性问题进行探讨,厘清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关于开征房地产税的争议和难点。最后,结合前文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开征房地产税应遵循的原则,构建适应我国现实的开征房地产税的思路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