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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伤害危机已经成为供应链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而产品低质量或缺陷是导致产品伤害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产品伤害危机的发生,不但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损失,而且降低了供应链企业经济业绩。现实中,在面临产品低质量导致的产品伤害危机时,供应链企业一方面选择召回低质量产品并补偿消费者的伤害损失,另一方面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以降低产品伤害危机的发生概率。因而,产品责任是否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重要问题。现阶段,供应链产品质量已经得到了充分的研究,但是有关产品责任的理论研究仍然较少。现有产品责任的理论文献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产品责任对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的影响,而很少从供应链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针对现有文献的缺陷,本论文构建了供应链博弈基准模型,考察了产品责任对供应链中制造商产品质量决策的影响,并研究了供应链系统契约协调机制。进一步,分别在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责令召回、存在制造商企业社会责任偏好与存在不同渠道权力结构下的供应链企业责任成本分配等三种不同运作条件下对以上研究模型进行了拓展分析,进而考察了上述运作条件与产品责任对制造商产品质量决策的影响,并考虑了如何设计契约协调机制以实现不同运作条件下的供应链协调。首先,在制造商承担由产品低质量对消费者造成伤害而导致的产品责任情形下,研究了产品责任对供应链企业产品质量决策的影响及供应链系统契约协调机制。构建了一个由上游制造商与下游零售商组成的供应链博弈基准模型:首先,制造商决策产品质量水平与产品批发价;随后,零售商决策其产品订货量,并将产品销售于终端消费者;最后,产品质量信息被揭示,制造商召回低质量产品并补偿消费者的伤害损失。基于博弈模型,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了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的均衡运作结果,研究了产品责任、产品召回成本、消费者伤害程度与产品召回率与质量改进效率等对供应链产品质量决策、批发价合同及相应的企业盈利性的影响。进一步,通过比较集中化与分散化供应链均衡结果,考察了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的契约协调机制。这些结果指出,一方面,产品批发价可以充当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分担事前期望责任成本的中介,进而致使制造商产品质量决策不受产品责任的影响;另一方面,一个由数量折扣与质量改进成本分担的契约机制可实现供应链系统协调。随后,在不同的运作条件下,对上述供应链博弈基准模型进行了拓展。首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责令召回的条件下,识别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全部召回与不召回低质量产品的条件,并在不同的责令召回政策下探讨了产品责任对制造商产品质量决策的影响及供应链系统契约协调机制。结果指出,无论责令召回政策如何,产品责任不对制造商产品质量决策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在全部召回政策下,单一的数量折扣契约可以实现供应链系统协调,而在不召回政策下,博弈基准模型中的由数量折扣与质量改进成本分担构成的同一类型契约机制可以实现供应链系统协调。随后,在制造商具有企业社会责任偏好的条件下,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产品责任对制造商产品质量决策的影响及供应链系统契约协调机制。结果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制造商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而产品责任不对制造商产品质量决策产生任何影响,同时博弈基准模型中的供应链契约仍旧可以在这一拓展模型中实施。最后,在不同渠道权力结构下,研究了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的责任成本分配对制造商产品质量决策的影响,并探讨了供应链系统契约协调机制。结果指出,在制造商Stackelberg博弈下,制造商责任成本分配比例的增加不影响其产品质量决策,而在零售商Stackelberg博弈下,制造商责任成本分配比例的增加有助于其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但是不论供应链节点企业渠道权力结构如何,供应链系统均可通过博弈基准模型中的同一类型契约机制实现协调,而且当数量折扣比例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通过一个完全相同的供应链契约机制实现制造商Stackelberg与零售商Stackelberg下的供应链系统协调。总的来说,本论文主要有如下三个创新点:(1)构建了制造商产品低质量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损失并承担产品责任的博弈基准模型,揭示了制造商产品责任对其产品质量决策的影响机理;(2)在不同运作条件下对博弈基准模型进行了拓展,探讨了不同运作条件及产品责任对制造商产品质量决策的影响机理;(3)研究了博弈基准模型中的供应链契约协调机制,揭示了同一类型契约协调机制在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全部召回政策之外的不同运作条件下实现供应链系统协调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