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建立分级干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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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我国一些地方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司法建设,积累了一些符合国情的做法与经验,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其中,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是焦点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同样应当坚决打击,坚持惩罚和制裁的思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未成年人身心状况特殊,犯罪原因有别,坚持教育、感化、挽救。这种分歧归根到底,根源于对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缺乏深入的认识。
  从历史发展、科学依据、司法实践三个角度总结与提炼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律,可以总结为注重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第一,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产生后,始终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目的是避免未成年人进入成人司法系统,因为成人司法的一些制度、程序和措施会给身心特殊的未成年人造成难以弥补的负面影响。第二,强调恢复。未成年人身心特殊,简单地予以惩罚很难发挥预期作用,甚至有可能形成惯犯。未成年人犯罪后,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分级干预措施,包括一些带有惩戒性质的措施,矫治其心理行为问题,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继续完成社会化。如此处置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也能真正防卫社会。第三,积极预防。成人司法背后的逻辑是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由于强调恢复,未成年人司法关注“行为人”,根据个别化处遇的原理,预防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未成年人司法突破了传统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对于未成年人非犯罪的问题行为进行干预,预防发展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进行专业矫治和帮教,预防其继续犯罪。
  注重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具有内在递进性,构成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本质内容,也是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律。观察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宏观上都朝着上述这一趋同的方向发展,体现着未成年人罪错行為处置规律,微观上都建立了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逐渐递进的措施体系,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而且,这一分级干预体系有着共同的特征:第一,贯彻教育保护理念。未成年人心理具有易感性、易变性,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针对性地解决未成年人存在的问题。第二,坚持早发现、早干预原则。涉罪未成年人之前的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大多都经历了一个由轻到重逐渐演变的过程,应早发现、早干预。第三,坚持专业干预原则。对心理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简单进行惩罚,与社会隔离,极易导致重新犯罪,因此应引入专业人员参与干预,避免对其融入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注重干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未成年人出现心理行为偏常,往往是由于青春期发育的冲动及受到外部不良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对其干预应当持续一定时间。第四,强化综合治理导向。落实家庭责任,保障学校教育的正确引导,创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社区和社会环境。第五,明确司法保留原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性的措施,应经过司法机关裁决,防止滥用。由上可见,规律是“里”,分级干预是“表”,建立符合规律的分级干预体系,是未成年人司法建设的正确方向。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具体处置措施类型。就我国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处置而言,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适用的主要措施有:一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时,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但均可以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二是12周岁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包括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17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经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转入专门(工读)学校。三是有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予以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四是有犯罪行为,且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也有可能被判处实刑,在未管所服刑。通过观察大量案例、收集相关数据进行研判,可以看出,实践中上述这些措施实施仍有亟待完善之处,集中表现是无法有效解决未成年人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常,导致有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和反复再犯,根源就在于没有充分体现和尊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
  独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具体设置。对此,应当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教训,立足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与国情,通过修改法律建立一套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所谓分级,可以从多个维度界定。一是适用对象分级。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区分为不满12周岁、已满12周岁两类未成年人。由于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进入青春期,对家庭的人身依附性很强,原则上不应当脱离家庭环境,在家庭的配合下接受一系列的干预。二是适用范围分级。适用范围是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由轻到重分别为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行为。针对程度不同的行为,采取的干预措施应当有差异。三是干预措施分级。第一类为福利类措施,即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由公安部门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为其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包括对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社工服务以及心理行为矫治服务等。第二类为教育矫治类措施,即12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适用学校帮教告诫、警察帮教训诫、法官诫令(宵禁令、行为规范令、禁止令、戒瘾治疗令、社会服务令、观护令等)、转入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等。第三类为刑事类措施,即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情况严重且必要的,可以判处徒刑,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在未管所服刑接受系统的教育矫治。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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