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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是行为人以持有作为危害行为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规范、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由于我国刑事立法中规定持有型犯罪的时间并不长,特别是对于持有型犯罪认定的研究,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随着持有型罪名的不断扩充,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有待明确,持有型犯罪司法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统一。应具体分析持有型犯罪司法认定的内容,明确司法认定主体和对象。司法认定的对象应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部分。持有型犯罪的类型化和具体分类的研究对于持有型犯罪的司法认定均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我国持有型犯罪法律规定比较分散,持有型犯罪司法认定规则的欠缺导致犯罪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具体的操作指引。同时,具体问题的认定也存在模糊地带,主要存在持有型犯罪自首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和持有型犯罪的认定与罪数形态理论不协调的问题。持有型犯罪司法认定中出现的问题,应遵循从理论基础到司法实践的路径予以解决。持有型犯罪中“持有”的性质需要优先确定,以法律拟制的理论为基础,可将“持有”法律拟制为“行为”。持有型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均具有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特殊内容,持有型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所持有物品的性质、属性甚至数量必然成为主观方面“明知”的内容。四要件犯罪理论和阶层理论的差异,要求持有型犯罪共犯的认定需兼顾主体的责任条件、客观的共同持有行为和共同持有故意等构成要件要素。持有型犯罪的证明问题,是司法认定的重要一环,应把握持有型犯罪证明对象数量多、范围广的特殊性,根据持有型犯罪特点平衡证明责任。在对持有型罪名认定之前,要排除其他罪名的适用,把握持有型犯罪与上下游犯罪的关联性。应结合持有型犯罪的具体法条,分析持有型犯罪罪状的复杂性和持有型犯罪罪量的特殊性,把握不同持有型犯罪对罪量的不同要求。罪数形态和自首的认定是持有型犯罪认定中的突出问题。持有型犯罪的罪数形态的研究应采用分类讨论的方法,从司法认定中关联犯罪的预备与事后不可罚、吸收犯与牵连犯和司法认定结论的变更进行分析。持有型犯罪中,交代持有事实即可以认定为自首,不需要继续交代特定物品的来源或者去向。持有型犯罪的司法认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把握持有型犯罪特点,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持有型犯罪司法认定问题。在司法认定中区别持有型犯罪与他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归纳持有型犯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特异性,并在学术上对持有型犯罪进行更清晰的梳理和归纳分类,可以让最终的裁判与认定更具法理基础,更加趋于统一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