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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诈骗罪的特殊表现形式,三角诈骗不仅仅意味着当事人数量的增多,还意味着厘清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难度的加大,在交易环境下尤为甚之。当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致使交易当事人产生期待利益冲突并成立外观责任时,能否以及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三角诈骗理论,实现法秩序统一和交易安全的兼顾,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尝试以换码案的定性问题为切入口,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猜想验证法、综合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对交易环境下三角诈骗的新类型展开探索,以期合理协调交易者期待利益的刑法保护与民法保护之间的关系,为妥善定性某一特定类型案件提供新的可能路径。本文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介绍交易环境下三角诈骗新类型的探索背景是换码案众论难圆其说。本章通过系统梳理和客观批判关于换码案定性问题的众论,即包括普通盗窃论、间接盗窃论、三角盗窃论在内的盗窃论阵营,包括两者间诈骗论、间接诈骗论、双向诈骗论、传统三角诈骗论、新型三角诈骗论在内的诈骗罪阵营,以及窃骗论、侵占论与无罪论,为明确换码案定性的关键点,进而找准三角诈骗与换码案的契合点做铺垫。第二章阐明探索交易环境下三角诈骗新类型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即如何从民刑交叉视角理解和认定财产损失。本章首先明确,无论是损失对象还是损失承担者的认定,都应当坚持法秩序的统一性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随后,以换码案为例,提出其财产损失的认定应当基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先从民法视角出发,运用外观责任理论确定财产损失为卖家应收货款和支付货款请求权的丧失,再从刑法视角出发,验证可得利益符合财产法益特征;接着,通过三角诈骗客观构造的合理解释与逆向运用,论证换码案应当定性为诈骗。第三章论述本文尝试在交易环境下构造特殊三角诈骗,并对其予以初步验证。本章以“受骗人处分财产”环节为切入口,初步提出交易环境下存在特殊三角诈骗这一新的三角诈骗表现类型,其客观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诈——受骗人认识错误——受骗人转移被害人的可得合同标的物,同时消灭其交付请求权或为其设立交付义务——行为人取得被害人的可得合同标的物——被害人损失可得合同标的物,同时丧失交付请求权或承担交付义务”;接着,通过适变性、适配性和适用性的初步验证,进一步说明特殊三角诈骗不仅是对交易环境下客观存在的三角诈骗现象的抽象,还是对被纳入刑法特别条文规定的诈骗关系的概括,运用其客观构造能够妥善处理特定条件下的涉外观责任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