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及缺陷为切入点,在借鉴美国、日本和瑞典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制度框架,对征税范围、费用扣除、累进税率等税制要素进行科学设计,并对相关税收征管制度提出深层改革思路,以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背景及方向
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实现了持续稳定增长。如图1所示。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8 618亿元,2003年至2015年期间,平均增长率达16.6%。不过,在这一快速发展过程中,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缺陷也逐渐显现。
(一)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分析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以及稳定经济这三项功能。但就这三大功能定位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尚未能实现这些税收目标。
1.筹集财政收入功能。虽然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增长速度较快,但是从财政贡献角度分析,个人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在6%左右浮动。以2013年为例,个人所得税仅为地方政府贡献2 612.54亿元的税收收入,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贡献率尚不足5%,明显少于同年度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贡献。
2.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相对其他国家显得较高,尤其是最高边际税率竟然达到了45%(OECD国家的最高法定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1.5%),较为明显地体现了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意图。但在实践中,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未能够达到理想状态。OECD(2013)公布了OECD国家以及中国在税收对收入再分配的效果数据, 该组数据通过计算征税以及转移支付手段对国家基尼系数的影响程度,衡量了税收是否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产生作用。中国及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显示,OECD国家虽然有大部分国家在征税和转移支付前的基尼系数高于我国,但是在通过征税及转移支付后,其基尼系数基本上均有大幅度下降。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十分有限,税收及转移支付对我国的基尼系数的影响微乎其微。
3.稳定经济功能。个人所得税存在“自动稳定器”功能,由于累进税率的存在,当个人所得下降时将可能适用低级次税率计税,使得个人实际可支配收入下降速度较慢,以实现居民总需求趋于稳定。自动稳定器功能将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在GDP中占比的上升而增强。但就2005年至201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在GDP中的平均占比来看,我国该比例仅为1.18%,几乎低于所有OECD国家,并且与OECD整体8.72%的占比情况相比明显偏低。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稳定经济的功能尚未能充分发挥。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首先,我国实行的分类计征制度难以对收入进行全面调节,在实践中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我国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分类过多过细,高收入者能够通过多样化收入来源的方式使其面临较低的有效税率,而且针对各类收入还规定了一定的扣除额,使得收入来源多样的个人能够得到更多的免除额。其次,我国税收级次划分不合理。虽然我国最高税率高于OECD国家法定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但从最高税率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数额来看,总体而言,OECD国家的最高税率适用的工薪所得基本是平均工资的3.2倍,而在我国,工薪所得在平均工资的32倍以上方才适用最高税率。第三,免征额的设计不合理。较高的免除额使得大部分雇员因工资达不到免征额而无需交税,这不利于筹集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
2011年的免征额调整降低了再分配效应,而要扩大再分配效应和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应当降低免征额而不是提高免征额。提高免征额在实践中带来平均税率的下降减弱了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调节能力,这一政策效应也不容忽视。
2.我国税收征管能力较低。我国税收征管能力较低,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尤其是高收入人群收入多样,隐蔽性强,加之税收筹划方法的采用,使得高收入人群的部分收入难以受到监控。
(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思路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缺陷使得该税种难以满足其功能定位,尤其是在营改增和老龄化背景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营改增之后,地方税源紧张,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位,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其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是应有之义。
其次,我国日益显现的老龄化社会问题也对个人所得税改革提出诉求。自2001年到2014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7.1%上升到10.1%,上升近50%。一方面,不断增长的老年人口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特别是医疗卫生服务。与此同时,随着年龄增长该人群的平均收入水平在不断下降,导致老年人只能产生较低的税收贡献。并且,老年人的收入来源从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退休所得、储蓄利息、资本利得等,而后者的收入形式往往更可能是免税收入,这对个人所得税发挥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在老龄化和家庭养老背景下,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对实质公平的考量缺失。
近年来,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模式也逐渐清晰,《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实行分类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施行,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框架体系,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税制设计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背景及方向
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实现了持续稳定增长。如图1所示。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8 618亿元,2003年至2015年期间,平均增长率达16.6%。不过,在这一快速发展过程中,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缺陷也逐渐显现。
(一)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分析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以及稳定经济这三项功能。但就这三大功能定位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尚未能实现这些税收目标。
1.筹集财政收入功能。虽然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增长速度较快,但是从财政贡献角度分析,个人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在6%左右浮动。以2013年为例,个人所得税仅为地方政府贡献2 612.54亿元的税收收入,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贡献率尚不足5%,明显少于同年度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贡献。
2.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相对其他国家显得较高,尤其是最高边际税率竟然达到了45%(OECD国家的最高法定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1.5%),较为明显地体现了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意图。但在实践中,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未能够达到理想状态。OECD(2013)公布了OECD国家以及中国在税收对收入再分配的效果数据, 该组数据通过计算征税以及转移支付手段对国家基尼系数的影响程度,衡量了税收是否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产生作用。中国及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显示,OECD国家虽然有大部分国家在征税和转移支付前的基尼系数高于我国,但是在通过征税及转移支付后,其基尼系数基本上均有大幅度下降。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十分有限,税收及转移支付对我国的基尼系数的影响微乎其微。
3.稳定经济功能。个人所得税存在“自动稳定器”功能,由于累进税率的存在,当个人所得下降时将可能适用低级次税率计税,使得个人实际可支配收入下降速度较慢,以实现居民总需求趋于稳定。自动稳定器功能将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在GDP中占比的上升而增强。但就2005年至201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在GDP中的平均占比来看,我国该比例仅为1.18%,几乎低于所有OECD国家,并且与OECD整体8.72%的占比情况相比明显偏低。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稳定经济的功能尚未能充分发挥。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首先,我国实行的分类计征制度难以对收入进行全面调节,在实践中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我国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分类过多过细,高收入者能够通过多样化收入来源的方式使其面临较低的有效税率,而且针对各类收入还规定了一定的扣除额,使得收入来源多样的个人能够得到更多的免除额。其次,我国税收级次划分不合理。虽然我国最高税率高于OECD国家法定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但从最高税率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数额来看,总体而言,OECD国家的最高税率适用的工薪所得基本是平均工资的3.2倍,而在我国,工薪所得在平均工资的32倍以上方才适用最高税率。第三,免征额的设计不合理。较高的免除额使得大部分雇员因工资达不到免征额而无需交税,这不利于筹集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
2011年的免征额调整降低了再分配效应,而要扩大再分配效应和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应当降低免征额而不是提高免征额。提高免征额在实践中带来平均税率的下降减弱了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调节能力,这一政策效应也不容忽视。
2.我国税收征管能力较低。我国税收征管能力较低,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尤其是高收入人群收入多样,隐蔽性强,加之税收筹划方法的采用,使得高收入人群的部分收入难以受到监控。
(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思路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缺陷使得该税种难以满足其功能定位,尤其是在营改增和老龄化背景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营改增之后,地方税源紧张,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位,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其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是应有之义。
其次,我国日益显现的老龄化社会问题也对个人所得税改革提出诉求。自2001年到2014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7.1%上升到10.1%,上升近50%。一方面,不断增长的老年人口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特别是医疗卫生服务。与此同时,随着年龄增长该人群的平均收入水平在不断下降,导致老年人只能产生较低的税收贡献。并且,老年人的收入来源从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退休所得、储蓄利息、资本利得等,而后者的收入形式往往更可能是免税收入,这对个人所得税发挥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在老龄化和家庭养老背景下,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对实质公平的考量缺失。
近年来,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模式也逐渐清晰,《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实行分类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施行,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框架体系,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税制设计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