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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朱某之子顾某于2014年3月30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份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费10元,约定每份身故保险金10000元,医疗保险金1000元,保险期至2015年3月29日,保险费由顾某缴纳。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为单位,即某镇政府,被保险人为包括顾某在内的349名自然人。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