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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家庭暴力会严重破坏作为社会基础的家庭关系,所以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是有重大意义的,因此作为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手段之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出于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免受再次的家庭暴力危险进而保护受害人的安全的目的,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作出的命令加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裁定。但是实践中申请率和裁定率不高的现象却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这其中固然有程序不完善、规则不合理、证据意识淡薄、观念传统等成因,但是笔者认为其主要成因是基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事件的性质、功能及其应该对应的程序法理的认识不清而导致的程序规则建构的混乱,进而诱发了程序的启动、推进、终结以及裁判变更中的问题,最终导致使用率不高。这从大陆法系的德日两国和台湾地区给人身保护令配置非讼审理程序的规定中可以窥见端倪。为了保护受害人,维护社会公平,有必要去探讨一下我们国家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应该适用诉讼程序还是适用非讼程序呢?如果适用非讼程序,怎样处理与现行法的关系呢?本文将从立法论的视角,分四步去论述这些问题: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研究的背景、国内研究的现状和国外的立法状况,阐述了研究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能性,最后论述了研究的方法、思路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首先总结了目前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在立法中的现状和实务中的问题,接下来探讨了问题的成因,发现问题的主要成因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事件性质、功能及其应该对应的程序法理认识不清基础上的程序规则建构的混乱,进而提出审判程序的选择问题。第三部分,首先探讨了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相关基本问题及其他们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接着从实体真实的追求、程序严格的要求、与保全程序和强制措施的关系的方面,探讨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与诉讼程序法理的不一致性。紧接着从适宜非对立构造,适宜职权主义,适宜自由证明和适宜裁判变更制度的方面,探讨了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非讼程序法理的一致性。第四部分,首先从特别程序的性质出发,阐述了单独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审判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接下来探讨了需要从总体上考虑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和当事人的协助义务的原因,最后从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适格范围、职权探知与自由证明规则、裁判变更规则、申请的救济和滥用的惩戒、公安机关的执行机关地位的方面提出了重构的具体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