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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起乡村文化产业的“新财富革命”
【出 处】
:
中国文化报
【发表日期】
:
201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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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规定至今已有20多年了,作为一个堵截性的条款,该罪名对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惩治腐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在立法上的缺陷,学界对该罪名争论不休,司法机关在适用该罪时亦遇到诸多困惑,一些贪官甚至将该罪视为逃避严厉刑罚的“避风港”。本文通过对该罪的罪名、犯罪构成、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纷争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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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刑法学家认为紧急状态是法律的小宇宙,自救行为就更小。但是通过审视自救行为,可以探究法律的人性化,正因为如此,本研究对自救行为产生了无尽的兴趣。 刑法中的自救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后,在紧急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保全或恢复该权利,而依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强力,为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所认可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自救行为是相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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