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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将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钢结构安装工程交给一家钢结构生产企业(该生产企业具备安装资质),与其所签订的是购买货物合同.合同约定:钢结构由该生产企业负责安装.钢结构安装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对货物价款及运输费用部分开具的是销售货物发票,对安装劳务单独开具了“建筑业”发票.我公司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对生产企业提供的货物发票以及建筑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