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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频繁发生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其主要的原因是行为人无视国家对劳动安全的监管,违法生产造成的,其犯罪的动机大都是贪利。贪利犯罪,是刑罚罚金刑的主要适用对象。然而,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却没有规定罚金刑。并且,我国刑法对本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也过于垄统,不利准确打击行为人。本文对本罪罚金刑适用及犯罪主体化做了些粗浅的研究,旨在充分发挥刑法功能,最大限度地打击此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