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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提高农民工地位、改善农民工生活状况的规定和措施,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民工的权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利益,树立农民工维权的主体意识、法律意识,坚持以预防性维权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原则。
【关键词】城乡统筹 农民工 维权 法律意识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并将“统筹城乡发展”放在首位。城乡统筹并不是简单的“均贫富”,而是要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念下,建立一个城乡机会均等,市民、农民都能够全面发展的社会。统筹的状况如何,效果如何,只有在观察城乡居民实际享受权利的对比中,才能得出确切的结论,而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的权利现状无疑是一个最佳的对比和观察平台。
我国农民工的权利现状与特点
近年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提高农民工地位、改善农民工生活状况的规定和措施,各地政府和司法机关贯彻和执行的力度很大,成效显著,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已经形成了对农民工维权前所未有的好局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民工的权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三峡库区为例,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牵头,在忠县残疾人自强服务站、梁平县微尘残疾人互助站、梁山镇社区服务中心、重庆三峡学院政法系等协助下开展了一次有关库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出三个突出特点:第一,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的实际情况仍然大量存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合同签订率很低;用人单位给农民工上社会保险的比例低;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和制造行业,忽视农民工休息休假权利,安排农民工加班不依法发放加班工资的情况严重;农民工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城市孩子同等的教育,等等。第二、农民工对自身权利的了解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第三,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欠缺法律常识,维权技能单一。①
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必须从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把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平等对待,使农民与市民一样享有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完全平等的“国民待遇”。为此,一方面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真正提高农民工的主体意识、法律意识,增加农民工维权的渠道和技能。
树立农民工维权的主体意识
从调查情况来看,农民工维权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把自己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体,而是当成了“被维护”的客体,因此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与组织性,往往在维权过程中显得分散、被动、弱势,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虽然在实践中农民工选择处理纠纷的主要方式是自力救济,但那不是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一种基于对法律、对公力救济的不信任作出的无奈选择。调查中,有高达52.33%的农民工表示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把握,有12.57%的农民工明确认为“打官司”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农民工缺乏维权主体意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农民工缺乏一种城市“主人翁”精神。无论是农民还是市民,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事实上,农民工确实为城市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之一。调查对象中有高达68.71%的农民工表示希望到城市定居。但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城乡分治”的体制和政策,农民工能参与城市建设却不能分享城市繁荣,农民工的惯性思维总把自己当作城市的过客,很少关心自己作为“主人”应有的权利。其次,农民工在城市居住分散,而且流动性大,不能形成维权的集体性力量,更难以建立起自己的维权组织。城市居民有党团组织、工会、妇联等众多成熟的维权组织形式,而农民工(特别是非全日制用工)则很难形成自己的组织形式,这就使得农民工维权活动一直处于单兵作战的状态,力量显得很渺小。②第三,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民工拥有的维权资源有限,维权经验贫乏,特别是信息资源不对称,对维权工作极端不利。在三峡库区,各区县司法局下设有法律援助机构,各个商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分派了人均每年至少1件法律援助案件的任务,并且成立了专门的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但多数农民工不关心,也不了解这些资源和信息,不能充分发挥现有维权资源的作用,使维权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大打折扣。
要树立起农民工维权的主体意识,必须有针对性地从思想意识、组织形式、信息沟通等方面着手。首先,要在制度安排和政策指导中引导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使有条件的农民工能够自由地定居城市,使农民工产生一种“城市是我家”的基本观念;其次,通过在职业培训和社会宣传中增加主体意识的培养内容,提高农民工的思想觉悟与组织纪律性,进而建立农民工自治组织;第三,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有关组织应结合农民工特点,建立一种能深入沟通维权信息的信息平台,合理安排和布局维权资源,加大宣传、普及基本的维权知识与技巧。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起农民工维权的自觉性、主动性与积极性,提高自力救济的能力与维权的实际效果。
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方式
从实际调查中看来,农民工维权的第二个突出的障碍就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常识贫乏,更不具备维权的专业技能。在三峡库区,相信“打官司”能维护自己权利的农民工仅占总数的34.21%;听说过《劳动法》的只有19.29%,听说过《劳动合同法》的只有7.60%,有41.52%的农民工不知道这两部法律与自己的关系;农民工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道听途说以及报纸。法律意识淡薄,就不会主动积极的获取法律知识,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就谈不上任何维权技巧。在农民工的维权路径的探索中,培养法律意识是关键。
所谓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从本质上讲,法律意识就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和法律现象在人们主观头脑中的反映。从人的认识过程和法律意识水平高低上,大体可以将法律意识划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体系三个层次。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所作的判断,是对法律现象相对固定的认识和看法。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基本目标就是要使农民工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然而,多数农民工现有的法律观点因缺乏对法律的信任而略显偏激,多数人宁愿选择私力救济的方式也不愿寻求法律的帮助,即使求助于法律,也显得消极懈怠,往往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农民工走出以往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误区,由不信任法律到信任法律,由以私力救济为主到以公力救济为主,由害怕打官司到勇于打官司,能够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坚持以预防性维权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
调查中还发现,一直以来,农民工维权往往单纯依赖“事后救济”,一谈到维权,人们印象中就是“打官司”。事实上,当侵权事实发生后,事后救济并不能保证农民工的权益都能得到很好地恢复,百分之百的恢复更是奢望,有些事情客观上发生了就永远不可能恢复原状。农民工如果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其权益就更容易受到侵害,纠纷不断,官司不断,即使维权人员疲于奔命,也收效甚微,不能根本破解和扭转农民工维权难的困局。要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重点不在于纠纷发生后,而在于纠纷发生之前。比如实践中,常见用人单位招工广告中笼统地宣称“包吃包住”,这就可能是个陷阱,包吃包住的钱是否包含于工资之中?如果没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事前不谈清楚,事后产生分歧,即使诉诸法律,也很难被法院支持。所以,农民工维权应当坚持以预防性维权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原则。
要坚持以预防性维权为主的原则,从方法论上讲,就必须培养农民工在日常生活中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就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法律思维方式有四个基本特征: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当然,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通过知识培训、普法宣传,维权实践等潜移默化地使农民工产生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具体方式如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劳务市场、推广简易劳动合同、公布维权举报电话、建立农民工维权公告栏。特别是强调打工证据的保留意识,如保留或复印工作证、工厂出入证、记工表、结算表、预算表、工资表、借条、收条等,教会他们申请工伤鉴定的方式和程序等等。上述方式必须结合农民工的特点进行,才能得到其认可并收到良好的效果。最终,当农民工将维权的意识完全融入日常生活之中,衣食住行都遵循了基本的法律理性,则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几率将会降到最低,维权局面也将大为改观。(作者单位:重庆三峡学院;本文系重庆三峡学院科研课题《城乡统筹法治化问题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08-sxxyyb-05)
注释
①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重庆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调查报告》,2009年3月。
②王维,宫明辉:“辽宁农民工维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理论界》,2009年第5期,第56页。
【关键词】城乡统筹 农民工 维权 法律意识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并将“统筹城乡发展”放在首位。城乡统筹并不是简单的“均贫富”,而是要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念下,建立一个城乡机会均等,市民、农民都能够全面发展的社会。统筹的状况如何,效果如何,只有在观察城乡居民实际享受权利的对比中,才能得出确切的结论,而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的权利现状无疑是一个最佳的对比和观察平台。
我国农民工的权利现状与特点
近年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提高农民工地位、改善农民工生活状况的规定和措施,各地政府和司法机关贯彻和执行的力度很大,成效显著,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已经形成了对农民工维权前所未有的好局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民工的权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三峡库区为例,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牵头,在忠县残疾人自强服务站、梁平县微尘残疾人互助站、梁山镇社区服务中心、重庆三峡学院政法系等协助下开展了一次有关库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出三个突出特点:第一,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的实际情况仍然大量存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合同签订率很低;用人单位给农民工上社会保险的比例低;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和制造行业,忽视农民工休息休假权利,安排农民工加班不依法发放加班工资的情况严重;农民工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城市孩子同等的教育,等等。第二、农民工对自身权利的了解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第三,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欠缺法律常识,维权技能单一。①
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必须从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把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平等对待,使农民与市民一样享有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完全平等的“国民待遇”。为此,一方面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真正提高农民工的主体意识、法律意识,增加农民工维权的渠道和技能。
树立农民工维权的主体意识
从调查情况来看,农民工维权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把自己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体,而是当成了“被维护”的客体,因此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与组织性,往往在维权过程中显得分散、被动、弱势,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虽然在实践中农民工选择处理纠纷的主要方式是自力救济,但那不是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一种基于对法律、对公力救济的不信任作出的无奈选择。调查中,有高达52.33%的农民工表示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把握,有12.57%的农民工明确认为“打官司”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农民工缺乏维权主体意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农民工缺乏一种城市“主人翁”精神。无论是农民还是市民,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事实上,农民工确实为城市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之一。调查对象中有高达68.71%的农民工表示希望到城市定居。但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城乡分治”的体制和政策,农民工能参与城市建设却不能分享城市繁荣,农民工的惯性思维总把自己当作城市的过客,很少关心自己作为“主人”应有的权利。其次,农民工在城市居住分散,而且流动性大,不能形成维权的集体性力量,更难以建立起自己的维权组织。城市居民有党团组织、工会、妇联等众多成熟的维权组织形式,而农民工(特别是非全日制用工)则很难形成自己的组织形式,这就使得农民工维权活动一直处于单兵作战的状态,力量显得很渺小。②第三,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民工拥有的维权资源有限,维权经验贫乏,特别是信息资源不对称,对维权工作极端不利。在三峡库区,各区县司法局下设有法律援助机构,各个商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分派了人均每年至少1件法律援助案件的任务,并且成立了专门的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但多数农民工不关心,也不了解这些资源和信息,不能充分发挥现有维权资源的作用,使维权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大打折扣。
要树立起农民工维权的主体意识,必须有针对性地从思想意识、组织形式、信息沟通等方面着手。首先,要在制度安排和政策指导中引导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使有条件的农民工能够自由地定居城市,使农民工产生一种“城市是我家”的基本观念;其次,通过在职业培训和社会宣传中增加主体意识的培养内容,提高农民工的思想觉悟与组织纪律性,进而建立农民工自治组织;第三,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有关组织应结合农民工特点,建立一种能深入沟通维权信息的信息平台,合理安排和布局维权资源,加大宣传、普及基本的维权知识与技巧。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起农民工维权的自觉性、主动性与积极性,提高自力救济的能力与维权的实际效果。
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方式
从实际调查中看来,农民工维权的第二个突出的障碍就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常识贫乏,更不具备维权的专业技能。在三峡库区,相信“打官司”能维护自己权利的农民工仅占总数的34.21%;听说过《劳动法》的只有19.29%,听说过《劳动合同法》的只有7.60%,有41.52%的农民工不知道这两部法律与自己的关系;农民工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道听途说以及报纸。法律意识淡薄,就不会主动积极的获取法律知识,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就谈不上任何维权技巧。在农民工的维权路径的探索中,培养法律意识是关键。
所谓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从本质上讲,法律意识就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和法律现象在人们主观头脑中的反映。从人的认识过程和法律意识水平高低上,大体可以将法律意识划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体系三个层次。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所作的判断,是对法律现象相对固定的认识和看法。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基本目标就是要使农民工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然而,多数农民工现有的法律观点因缺乏对法律的信任而略显偏激,多数人宁愿选择私力救济的方式也不愿寻求法律的帮助,即使求助于法律,也显得消极懈怠,往往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农民工走出以往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误区,由不信任法律到信任法律,由以私力救济为主到以公力救济为主,由害怕打官司到勇于打官司,能够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坚持以预防性维权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
调查中还发现,一直以来,农民工维权往往单纯依赖“事后救济”,一谈到维权,人们印象中就是“打官司”。事实上,当侵权事实发生后,事后救济并不能保证农民工的权益都能得到很好地恢复,百分之百的恢复更是奢望,有些事情客观上发生了就永远不可能恢复原状。农民工如果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其权益就更容易受到侵害,纠纷不断,官司不断,即使维权人员疲于奔命,也收效甚微,不能根本破解和扭转农民工维权难的困局。要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重点不在于纠纷发生后,而在于纠纷发生之前。比如实践中,常见用人单位招工广告中笼统地宣称“包吃包住”,这就可能是个陷阱,包吃包住的钱是否包含于工资之中?如果没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事前不谈清楚,事后产生分歧,即使诉诸法律,也很难被法院支持。所以,农民工维权应当坚持以预防性维权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原则。
要坚持以预防性维权为主的原则,从方法论上讲,就必须培养农民工在日常生活中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就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法律思维方式有四个基本特征: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当然,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通过知识培训、普法宣传,维权实践等潜移默化地使农民工产生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具体方式如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劳务市场、推广简易劳动合同、公布维权举报电话、建立农民工维权公告栏。特别是强调打工证据的保留意识,如保留或复印工作证、工厂出入证、记工表、结算表、预算表、工资表、借条、收条等,教会他们申请工伤鉴定的方式和程序等等。上述方式必须结合农民工的特点进行,才能得到其认可并收到良好的效果。最终,当农民工将维权的意识完全融入日常生活之中,衣食住行都遵循了基本的法律理性,则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几率将会降到最低,维权局面也将大为改观。(作者单位:重庆三峡学院;本文系重庆三峡学院科研课题《城乡统筹法治化问题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08-sxxyyb-05)
注释
①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重庆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调查报告》,2009年3月。
②王维,宫明辉:“辽宁农民工维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理论界》,2009年第5期,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