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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索新形势下基层消费者维权的新途径,从2008年8月份起,黑龙江省明水县消费者协会将原来的基层“消费者投诉站”职能进一步延伸,创新成为以和解为先的基层“投诉和解服务站”。在一年多的试运行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凸显了这一崭新消费者维权模式的诸多优越性。
一、“投诉和解服务站”的运作模式
1 “投诉和解服务站”的背景与职能。明水县属于黑龙江省欠发达地区,目前,贯穿上下的消费者综合服务平台尚未完善。鉴于这种情况,本着扬长避短,注重效能的原则,明水县消费者协会将原有受理消费者投诉这一单一职能的“消费者投诉站”,改造为以消费和解为先的“投诉和解服务站”。其职能:一是受理消费者投诉:二是完成消费投诉和解:三是实施对经营业户的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实施有效监督:四是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消费引导。
2 “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的产生原则与适用范围。“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在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由县消费者协会审核确定。原则上是选择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以往消费纠纷较多,有设置专职“投诉和解服务站”必要的企业。明水县消费者协会在“投诉和解服务站”试点过程中,选定了县天泽购物中心、明水商厦等六个商家。
3 主办人员的作用。“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授权专职的“投诉和解联络员”处理“投诉和解服务站”正常业务。“投诉和解联络员”由企业负责人直管。为有效地对经营业户的进货渠道、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有的建设单位也将“投诉和解联络员”称为“投诉和解服务站”经理。
二、“投诉和解服务站”的保障机制
1 建立素质提高机制。“投诉和解服务站”是明水县消费者协会在省、市消协指导下,结合县级商家实际情况而创新的一种消费维权模式。为防止因建设单位负责人及“投诉和解联络员”素质问题导致“投诉和解服务站”偏离预定设计的运行轨迹,县消费者协会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并形成了《明水县“投诉和解服务站”素质提高机制》。这一机制把培训提高的对象、内容、时间、形式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并组织实施。
2 确立激励竞争机制。“投诉和解服务站”是一个消费维权的创新模式,其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投诉和解联络员”的工作。所以对“投诉和解联络员”的任用不搞终身制,不搞“首长一言堂”,初步形成了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这一机制规定每年对“投诉和解联络员”考核一次,根据若干定性和定量的工作指标,进行逐一检查,做到了奖优汰劣。
3 开展检查和解评比机制。明水县消费者协会坚持不定期的对各“投诉和解服务站”的走访活动,通过走访投诉和解活动现场,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年底,还组织“投诉和解联络站”进行专项联评,对其中的优胜者授予“诚信十佳企业”,增加了搞好投诉和解工作的荣誉感和紧迫感。
三、“投诉和解服务站”需理顺的几个关系
1 县消协与“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的关系,投诉和解工作站建设单位是在县消协指导下自愿建立的,与县消费者协会不存在垂直的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仅仅存在着业务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县消费者协会对投诉和解工作站建设单位的工作要少一些行政命令,多一些引导和协调,决不允许把民办机构演变为官办组织。
2 “投诉和解联络员”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投诉和解联络员”对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的投诉和解工作上拥有主办权利,但“投诉和解联络员”一定要做到手中的权力运用有度,不能一概包办代替。对那些牵扯索赔金额大且有连锁反应的纠纷,一定要请示企业领导来做决定。
3 “投诉和解联络员”与企业下属经营实体的关系。按职责划分,“投诉和解联络员”除承担企业内部的消费者投诉及和解工作外,更重要的是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对经营者进货渠道,产品质量的有效监督,把可能发生的消费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纠纷。监督手段之一是索证索票,督办购销台帐的建立:二是对进货质量实施不定期的抽查:三是根据购货凭证与同行业进行质量的测评和比对。通过这些工作,尽量减少可能产生的消费纠纷。
4 “投诉和解服务站”与12315申诉举报站的关系。“投诉和解服务站”是建设单位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12315申诉举报站”是为消费者维权的行政机构。两者必须实现及时的沟通和协调,把两股劲拧在一起,共同搞好对消费者的维权服务。明水县消费者协会与工商局消保股适时召开“投诉和解服务站”与“12315申诉举报站”协调会,有效地解决了两者的工作同步问题。
四、“投诉和解服务站”的成效
1 消费纠纷投诉和解效率大大提高。过去,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县级消费者协会设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之外,县以下的基层“消费者投诉站”均由兼职人员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由于基层“消费者投诉站”兼职工作人员受其他工作影响,投诉和解的履职情况多数不好,基层“消费者投诉站”往往是挂牌的多,真正发挥作用的少,受理消费者投诉大打折扣。“投诉和解服务站”建立以来,面貌大为改观。据统计,2007年8月份至2008年8月份,明水县6家“投诉和解联络工作站”建设单位共受理各种消费投诉146起,其中做和解处理的111起,占受理投诉总数的76%。消费者越级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22起,占6家消费者投诉总和的15%。2008年9月份至2009年9月份,明水县6家“投诉和解服务站”共受理消费投诉91起,同比上年减少55%。其中和解处理的86起,占投诉总数的94%。一年间,6家建设单位的消费者越级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的为零,
2 强化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明水县6家“投诉和解服务站”建立后,较比过去兼职的基层“消费者投诉站”多出了两项工作职能。一是进行投诉和解工作,二是监督企业下属经营业户的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这两项工作任务是企业实施科学管理所必需的,“投诉和解服务站”工作的开展,从另一方面强化了企业的管理,这一点是原来兼职“消费者投诉站”根本无法实现的。
明水县基层“投诉和解服务站”的建立,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企业的维权工作由企业人员自行和解,为消协工作减少了工作压力,同时也为企业增强了消费维权的责任感,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
一、“投诉和解服务站”的运作模式
1 “投诉和解服务站”的背景与职能。明水县属于黑龙江省欠发达地区,目前,贯穿上下的消费者综合服务平台尚未完善。鉴于这种情况,本着扬长避短,注重效能的原则,明水县消费者协会将原有受理消费者投诉这一单一职能的“消费者投诉站”,改造为以消费和解为先的“投诉和解服务站”。其职能:一是受理消费者投诉:二是完成消费投诉和解:三是实施对经营业户的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实施有效监督:四是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消费引导。
2 “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的产生原则与适用范围。“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在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由县消费者协会审核确定。原则上是选择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以往消费纠纷较多,有设置专职“投诉和解服务站”必要的企业。明水县消费者协会在“投诉和解服务站”试点过程中,选定了县天泽购物中心、明水商厦等六个商家。
3 主办人员的作用。“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授权专职的“投诉和解联络员”处理“投诉和解服务站”正常业务。“投诉和解联络员”由企业负责人直管。为有效地对经营业户的进货渠道、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有的建设单位也将“投诉和解联络员”称为“投诉和解服务站”经理。
二、“投诉和解服务站”的保障机制
1 建立素质提高机制。“投诉和解服务站”是明水县消费者协会在省、市消协指导下,结合县级商家实际情况而创新的一种消费维权模式。为防止因建设单位负责人及“投诉和解联络员”素质问题导致“投诉和解服务站”偏离预定设计的运行轨迹,县消费者协会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并形成了《明水县“投诉和解服务站”素质提高机制》。这一机制把培训提高的对象、内容、时间、形式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并组织实施。
2 确立激励竞争机制。“投诉和解服务站”是一个消费维权的创新模式,其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投诉和解联络员”的工作。所以对“投诉和解联络员”的任用不搞终身制,不搞“首长一言堂”,初步形成了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这一机制规定每年对“投诉和解联络员”考核一次,根据若干定性和定量的工作指标,进行逐一检查,做到了奖优汰劣。
3 开展检查和解评比机制。明水县消费者协会坚持不定期的对各“投诉和解服务站”的走访活动,通过走访投诉和解活动现场,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年底,还组织“投诉和解联络站”进行专项联评,对其中的优胜者授予“诚信十佳企业”,增加了搞好投诉和解工作的荣誉感和紧迫感。
三、“投诉和解服务站”需理顺的几个关系
1 县消协与“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的关系,投诉和解工作站建设单位是在县消协指导下自愿建立的,与县消费者协会不存在垂直的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仅仅存在着业务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县消费者协会对投诉和解工作站建设单位的工作要少一些行政命令,多一些引导和协调,决不允许把民办机构演变为官办组织。
2 “投诉和解联络员”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投诉和解联络员”对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的投诉和解工作上拥有主办权利,但“投诉和解联络员”一定要做到手中的权力运用有度,不能一概包办代替。对那些牵扯索赔金额大且有连锁反应的纠纷,一定要请示企业领导来做决定。
3 “投诉和解联络员”与企业下属经营实体的关系。按职责划分,“投诉和解联络员”除承担企业内部的消费者投诉及和解工作外,更重要的是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对经营者进货渠道,产品质量的有效监督,把可能发生的消费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纠纷。监督手段之一是索证索票,督办购销台帐的建立:二是对进货质量实施不定期的抽查:三是根据购货凭证与同行业进行质量的测评和比对。通过这些工作,尽量减少可能产生的消费纠纷。
4 “投诉和解服务站”与12315申诉举报站的关系。“投诉和解服务站”是建设单位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12315申诉举报站”是为消费者维权的行政机构。两者必须实现及时的沟通和协调,把两股劲拧在一起,共同搞好对消费者的维权服务。明水县消费者协会与工商局消保股适时召开“投诉和解服务站”与“12315申诉举报站”协调会,有效地解决了两者的工作同步问题。
四、“投诉和解服务站”的成效
1 消费纠纷投诉和解效率大大提高。过去,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县级消费者协会设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之外,县以下的基层“消费者投诉站”均由兼职人员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由于基层“消费者投诉站”兼职工作人员受其他工作影响,投诉和解的履职情况多数不好,基层“消费者投诉站”往往是挂牌的多,真正发挥作用的少,受理消费者投诉大打折扣。“投诉和解服务站”建立以来,面貌大为改观。据统计,2007年8月份至2008年8月份,明水县6家“投诉和解联络工作站”建设单位共受理各种消费投诉146起,其中做和解处理的111起,占受理投诉总数的76%。消费者越级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22起,占6家消费者投诉总和的15%。2008年9月份至2009年9月份,明水县6家“投诉和解服务站”共受理消费投诉91起,同比上年减少55%。其中和解处理的86起,占投诉总数的94%。一年间,6家建设单位的消费者越级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的为零,
2 强化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明水县6家“投诉和解服务站”建立后,较比过去兼职的基层“消费者投诉站”多出了两项工作职能。一是进行投诉和解工作,二是监督企业下属经营业户的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这两项工作任务是企业实施科学管理所必需的,“投诉和解服务站”工作的开展,从另一方面强化了企业的管理,这一点是原来兼职“消费者投诉站”根本无法实现的。
明水县基层“投诉和解服务站”的建立,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企业的维权工作由企业人员自行和解,为消协工作减少了工作压力,同时也为企业增强了消费维权的责任感,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