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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表示,如果希望采用土地改革来消除农民长期的贫困,泰国农业土地改革机构应当修改现有的所有权制度,允许建立新的所有权形式。为消除农民的贫困,该机构必须重新考虑现有的土地所有权,恢复社区的土地所有权。按现行法律规定,目前尚有相当数量的农业土地,农民没有使用权。为解决这个问题以及土地权的转让问题,该机构向内阁提议修改这部法律,但是内阁表示尚需做更多的工作,没有通过该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