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跑风漏气”的现象\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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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跑风漏气”一词至今没有相对规范的解释,这里所说的“跑风漏气”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羁押后至判决前,为了隐匿犯罪事实、逃避法律惩罚,利用各种手段与其同案人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相互传递信息、互通情报,从而达到干预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犯罪行为。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短刑已决犯的唯一场所,负有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职责。从笔者所了解的情况看,在看守所里“跑风漏气”现象时有发生,往往使不该发生变化的证据发生了变化,不仅加大了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而且影响了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已经成为严重妨碍刑事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顽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都十分关注看守所“跑风漏气”问题,曾经做过大量的工作,但“跑风漏气”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根除。下面,笔者仅就“跑风漏气”现象做一些粗浅的探讨,望与同行们共同商榷。
  一、“跑风漏气”的表现形式
  一方面从权力形式表现出来。曾经拥有一定公共权力,拥有行政职务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尤为突出,这类犯罪嫌疑人由于曾经拥有职务所形成的权力,其社会关系比一般犯罪嫌疑人广泛而复杂。虽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关押在特定场所,但是其原权力的受益者为了表达感激之情,容易自愿利用不同手段为其提供信息传递、出谋划策服务,更有甚者,他们还会利用职务便利形成的权力关系网,以让其逃避法律的惩罚。从近几年大量职务犯罪案件的诉讼情况看,有的人敢于冒蹲监坐牢、离妻弃子的风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逃避制裁的方便,许多案例已经充分证实这种表现形式存在的实在性。如侦破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某某一案中查处的通风报信人员案正说明了这个问题。二是从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一般来讲,物质基础相对充裕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私营企业主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由于其在企业运营的过程当中结识了各类人员,自感关系广泛、财力雄厚,而且笼络了极少数觉悟不高的国家公职人员、私营企业主及黑恶人员,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网络,“跑风漏气”的意识相对突出、机会相对较多,他们同样会利用不同的拉拢、贿赂手段腐蚀监管工作人员,让为其提供信息传递服务。三是从社会交际形式表现出来。有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未曾拥有过公共权力,也没有充足的物质条件做基础,但是由于其善于交际,曾经为他人提供过各种不同的服务,羁押前已经形成了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由于其“侠义”蒙骗、笼络了部分丧失原则的国家公职人员,一旦其被限制人身自由,就会有很多“受惠”之人为其提供物质的、信息的服务等,其中不乏有其同学、同事、朋友。四是从同案人员表现出来。这类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懂得口径对定罪量刑的重要作用,一旦被羁押,都会想方设法统一口径以对付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人员,达到混淆视听、模糊责任、破坏正常的刑事诉訟活动的目的,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订立“攻守同盟”。五是从案情重大方面表现出来。由于案情重大,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有的案情重大的犯罪嫌疑人为了使自己不承担或少承担法律责任,在羁押期间其亲属会使尽浑身解数打听、了解、通报诉讼机关的行踪与目的,以便施以对策,尤其是涉黑涉恶案件表现突出。
  二、“跑风漏气”的危害性
  一是破坏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大家对“跑风漏气”深恶痛绝。有的诉讼机关耗费大量的人、财、物力去办理一个案件,由于监管不力而“跑风漏气”,使一些案件诉讼活动受阻,本应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得不做一些权宜的处理,破坏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使诉讼机关的形象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容易误认为是诉讼进程中办案人员被腐蚀拉拢,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三是纵容了犯罪行为。由于“跑风漏气”的原因,使得应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犯罪,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跑风漏气”的途径与方式
  从事任何活动,实施任何行为都必须有相应的途径和手段,
  “跑风漏气”同样如此。从笔者观察和分析的情况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利用合法的途径做掩护。一般情况下是极个别原则性不强的委托代理人在会见的时候,利用律师合法的身份传递信息情报。二是拉拢腐蚀极个别觉悟不高的监管工作人员或参与办案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自由出入监管场所,提审、提讯、提押的合法身份为其传书带信。三是利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漏洞。有的看守所由于没有按照规范管理要求对在押人员进行管理,已决犯和未决犯、留所服刑罪犯和未决犯混关混押,其中刑期较短的留所服刑罪犯或者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押人员就是传书带信的工具,利用出所之机为犯罪嫌疑人向外传递非法信息。四是利用亲友探视、会见的机会,趁监控巡视监督间隙,利用暗语、手语,授意或传递信息。五是利用物品检查不严格的空挡,借送衣送被及其他物品的机会夹带纸条、通讯工具进入监区。六是利用零星劳动事务便利向其他在押人员求助或向同案人员传递信息。七是利用换监调号机会,由其他可以会见亲属、出所治病、出所参加庭审的人员传递信息。八是利用监室与监室隔离不严实,用书信方式向外或互相传递信息,俗称“飞鸽子”。
  四、“跑风漏气”的主要原因
  产生“跑风漏气”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悔罪意识差,触犯刑律以后不但不愿意悔过还想方设法隐匿自己的犯罪事实,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二是极个别监管工作人员和案件承办人屈于外来权力的威慑而不能秉公执法,为犯罪嫌疑人充当通讯工具。三是极个别看守民警和办案工作人员经不起金钱、美色的诱惑,为在押人员提供信息通道。四是极个别能够自由出入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经验欠缺,很难识别形形色色的通风报信方式,也认识不到帮助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的社会危害性及法律责任,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别人的通风报信工具。五是极少数监管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可能造成“跑风漏气”的环境控制不严,检查不力,让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六是有的看守所管理制度不严,对“跑风漏气”现象查处不力,为通风报信开了方便之门。七是有的监管工作人员和驻所检察人员对“跑风漏气”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破坏作用认识不深、警惕性不高。八是“跑风漏气”案件查处难度大,由于“跑风漏气”往往是在单线中进行,搜集证据难度相当大,也很难接到群众的举报,以致查而不禁。九是监视监听及其他防范设施滞后,有的看守所至今没有安装监控监听设备,有的看守所虽然安装了监控监听设施,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维护经费,已安装的设施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预防“跑风漏气”的对策
  一是要加强教育,提高认识。要用说教、视听、书面、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看守民警、办案工作人员、驻所检察工作人员、律师及其委托代理人、涉及监管的事务性工作人员、在押人员、能够出入监管场所的其他人员进行禁止通风报信教育,使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到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破坏作用,充分认识到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律责任,让他们从思想上畏惧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是要强化管理。首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度要全,管理要严,通过健全管理制度来堵塞各种通风报信渠道。“管理要严”就是要加强抓制度的检查落实来防止出现漏洞,对不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的行为人处理要及时,奖惩要分明,使有条件通风报信的行为人不能有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把通风报信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加强驻所检察监督。驻所检察人员一定要尽职尽责,切实掌握通风报信的动态,可以采用明察暗访的方式及时收集整理通风报信的信息,及时查处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人员,通过查处通风报信案件来迫使监管场所以及与监管场所有联系的工作单位切实加强和改进管理,通过查处案件来震慑那些试图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人员,以达到警示的效果。四是要密切注意重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动态。在管理和检察监督当中凡涉嫌行政职务犯罪、国有企事业负责人犯罪、民营企业主犯罪、知名人士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在押人员应当是管理监督的重点,对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引起警惕,将其纳入重点监控的视线范围。五是要开展防止“跑风漏气”的常识性培训。要在适当的时机、适当的场合对能够自由进入看守所的人员开展培训,让他们能够懂得通风报信的形式、方法、途径、时机、场合,也要让他们学会防范通风报信的方法和措施,同时把他们培养成为防止通风报信的高手,提升发现能力、制止能力、预防能力及查处能力。六是要采取不同的方式积极争取政府对监管场所的投入,切实改进看守所的硬件环境,将人防、技防有机结合起来。那些软、硬件条件不够完善的看守所最好不要关押上述几类犯罪嫌疑人。
  以上是笔者不成熟的分析与思考,难免出现不妥之处,恳请同行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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