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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层级设置经历了多次变化。到目前为止,形成了两级制、三级制和四级制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情况。其中,两级制只存在于直辖市的城区,实行直辖市一市辖区两级制,市辖区是基层地方政府。四级制是具有主导性地位的普遍形式,一般为省(自治区)一地区(市、自治州)一县(市、区)一乡(镇)。此外,在现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下,市辖区、县级市之下设有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