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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个案裁判的无序,走出司法能动性与法律安定性的二难困境,我国法律漏洞的填补需要探究统一的司法进路。在学理上,当前法律漏洞填补主要存在四种司法进路:原则解释的进路;法学方法论的进路;法官续造的进路与程序主义的进路。我国日渐盛行的是一种法学方法论的进路,这种进路有其自身的局限。超越法学方法论的进路局限,我国法律漏洞填补应然重构一种"能动平衡"的司法进路。这种司法进路应具有司法哲学的统一信奉;温和、审慎的理性裁量;动态开放的方法适用;社会后果的适度前瞻等基本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