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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我国各企业、各行业蓬勃发展。但目前我国处在政治经济转型时期,企业与政府之间矛盾也不断凸现。而行业协会的出现,把单个企业连系起来,可以代表同行业的企业群,维护企业共同利益和行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让行业协会代表企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对行业协会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提出制度性构想。
[关键词] 企业 行业协会 行政公益诉讼
一、行政公益诉讼与行业协会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的可能性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与违法的行政行为或不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团体或组织,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间的行业自治逐渐形成,由于他们自身行业性、自愿性、自律性和非营利性等特点,因而能够独立于政府和企业,更好地维护行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公益。行业协会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充当行政诉讼代理人、支持起诉人以及为维护成员利益或公共利益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行业协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该行业协会成员利益或本行业的公共利益时,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本行业公共利益或者其成员的利益。根据诉讼信托,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实体权利人的信托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承担程序意义上的诉讼结果。因此,行业协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对企业利益有效的救济手段。
二、行业协会代表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在政治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也随之突现。随着企业维权意识的提高和行业协会的发展,作为同行业企业的代表,行业协会越来越强要求运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机关对行业公益的侵害。
行业协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其现实必要性:
1.维护行业公共利益的需要。随着行业协会的发展壮大,这些存在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行业协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中介作用。它不仅要提供相关的行业服务,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必须接受政府监督和管理,获得合法性和有序性,以利于促进行业发展。
2.企业需要行业组织的保护。与个人相比,行业协会对于与行业有关的企业公共事务更为熟悉,因而在行使原告权利或承担义务方面更为方便,而且更能产生强大的效应。
3.行政诉讼高效化的需要。行业协会具有组织性、协调性、自律性,可以避免单个企业的盲目滥诉,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规定,集中企业在本行业领域的共同问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业协会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可以促进行政主体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行业协会作为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构想
1.行政公益诉讼的合法性是行业协会代表企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实际上拓展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案范围,赋予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以诉权,符合了行政法治的基本精神。而公民自发、自愿,以公民社员权为基础,为了维护某一行业共同利益而结成的行业协会,理应充分表达公民意志,维护行业利益。
2.行业协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必须基于企业利益或行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使行业利益受损,是为了维护全行业成员的集体利益。行业协会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以行业利益为界,具有“行业公益”性质。虽然作为原告的行业协会与本案可能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但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是行业成员利益或行业公共利益的代表。行业协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一个利益整和的过程,受害人利益最终抽象为行业的整体利益。
3.行业协会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要求造成损害的事实,由于具体行政行为多针对个人,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也应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对象。抽象行政行为成为诉讼对象是行政诉讼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要远比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广、影响大,有必要赋予行业协会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起诉抽象行政行为较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复杂,操作起来更难以把握,由行业协会提起诉讼更为现实可行。
4.行业协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费用问题。行业协会提起诉讼的费用如何负担是行业协会一旦介入行政公益诉讼很现实的问题。由于行政公益诉讼牵涉面广,取证调查困难,持续时间长,诉讼费用昂贵,因此,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行业协会应该得到经济保障。有必要在行业协会内设立特定的专项基金,由会员分摊,具体使用规则由会员协商制定。同时,由于行业协会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设立特定对行业协会的胜诉奖励制度,对原告方进行适当的弥补,激发对行业协会的公益诉讼主动性,使行业协会更好地维护企业共同利益,促进和谐社会下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黎 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周 勇:依托行业协会实现行业有效治理的研究.武汉:中南大學,2004
[3]齐树洁 苏婷婷: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现代法学,2005(5)
[4]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袁慧贤 王瑾瑜:关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内蒙古社会科学,2003(3)
[关键词] 企业 行业协会 行政公益诉讼
一、行政公益诉讼与行业协会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的可能性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与违法的行政行为或不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团体或组织,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间的行业自治逐渐形成,由于他们自身行业性、自愿性、自律性和非营利性等特点,因而能够独立于政府和企业,更好地维护行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公益。行业协会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充当行政诉讼代理人、支持起诉人以及为维护成员利益或公共利益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行业协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该行业协会成员利益或本行业的公共利益时,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本行业公共利益或者其成员的利益。根据诉讼信托,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实体权利人的信托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承担程序意义上的诉讼结果。因此,行业协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对企业利益有效的救济手段。
二、行业协会代表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在政治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也随之突现。随着企业维权意识的提高和行业协会的发展,作为同行业企业的代表,行业协会越来越强要求运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机关对行业公益的侵害。
行业协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其现实必要性:
1.维护行业公共利益的需要。随着行业协会的发展壮大,这些存在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行业协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中介作用。它不仅要提供相关的行业服务,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必须接受政府监督和管理,获得合法性和有序性,以利于促进行业发展。
2.企业需要行业组织的保护。与个人相比,行业协会对于与行业有关的企业公共事务更为熟悉,因而在行使原告权利或承担义务方面更为方便,而且更能产生强大的效应。
3.行政诉讼高效化的需要。行业协会具有组织性、协调性、自律性,可以避免单个企业的盲目滥诉,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规定,集中企业在本行业领域的共同问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业协会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可以促进行政主体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行业协会作为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构想
1.行政公益诉讼的合法性是行业协会代表企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实际上拓展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案范围,赋予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以诉权,符合了行政法治的基本精神。而公民自发、自愿,以公民社员权为基础,为了维护某一行业共同利益而结成的行业协会,理应充分表达公民意志,维护行业利益。
2.行业协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必须基于企业利益或行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使行业利益受损,是为了维护全行业成员的集体利益。行业协会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以行业利益为界,具有“行业公益”性质。虽然作为原告的行业协会与本案可能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但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是行业成员利益或行业公共利益的代表。行业协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一个利益整和的过程,受害人利益最终抽象为行业的整体利益。
3.行业协会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要求造成损害的事实,由于具体行政行为多针对个人,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也应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对象。抽象行政行为成为诉讼对象是行政诉讼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要远比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广、影响大,有必要赋予行业协会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起诉抽象行政行为较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复杂,操作起来更难以把握,由行业协会提起诉讼更为现实可行。
4.行业协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费用问题。行业协会提起诉讼的费用如何负担是行业协会一旦介入行政公益诉讼很现实的问题。由于行政公益诉讼牵涉面广,取证调查困难,持续时间长,诉讼费用昂贵,因此,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行业协会应该得到经济保障。有必要在行业协会内设立特定的专项基金,由会员分摊,具体使用规则由会员协商制定。同时,由于行业协会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设立特定对行业协会的胜诉奖励制度,对原告方进行适当的弥补,激发对行业协会的公益诉讼主动性,使行业协会更好地维护企业共同利益,促进和谐社会下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黎 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周 勇:依托行业协会实现行业有效治理的研究.武汉:中南大學,2004
[3]齐树洁 苏婷婷: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现代法学,2005(5)
[4]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袁慧贤 王瑾瑜:关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内蒙古社会科学,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