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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养老金双轨制在基本的社会契约论的角度下被解读为一种违背社会契约可能引发社会问题的选择,为养老金并轨提出了必要性的诠释,文章对养老金并轨的必要性作出了解释,通过对养老金并轨的困境描述,创新性地对于养老金并轨的机关事业单位群体的困境做出了解释说明,提出了对于养老金并轨的路径探索。
关键词:养老金 并轨 社会契约论 路径
1.养老金并轨的必要性——基于社会契约论角度
基于社会契约论视角,民众让渡出一部分权力组成政府,从而更好的保护民众私有权利,而作为汇集民众让渡的权力而行使自身权力的政府,需要保证其在为民众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尽可能的保持公正,不能因一部分群体的利益而伤害到其他群体,因为在理性人假设下,民众不可能无缘无故让渡自己的权力,更不能让自己在让渡出权力后利益受损,一旦出现利益受损,理性人会做出取消让渡的或者转接让渡的行为,即普遍认为的社会信任感缺失和政府威信的崩塌。
做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在养老金的缴纳和发放上具备比一般企业职工更高的基础和更好的待遇,从检验退休者享受退休金差异的标准之一养老金替代率来看,机关事业单位成员不需要缴纳费用即可以享受80%-90%的养老金替代率,而普通企业员工不仅需要自己缴纳养老金,而且仅仅可以享受到40%左右的养老金替代率,所以在社会上长期对于双轨制有着巨大的争议。在社会政治民主不断发展的今天,社会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也逐渐趋于常态化,当普通民众开始理解并且实践社会契约时,养老金双轨制的改革也就迫在眉睫。
2.养老金并轨的困境研究
2.1不同职业间利益壁垒的存在
养老金并轨势必会影响到事业机关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收入,势必会触碰到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而对于既得利益的一方,也势必会反对这一制度改革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而在中国,由于既得利益一方提出改革,从自己的身上割肉,也就需要改革者有极强的决心打破利益壁垒,进行制度改革,而在改革的途中,也势必会遭到一部分利益既得者的持续反对。
2.2不同职业间退休前的收入状况存在差别
从某种程度讲,事业机关单位的员工的反对不能仅仅从利益既得者的角度考虑,其反对也是有一定的考量因素的,从普通的基层公务员的角度考虑,其基本的工资水平相较于同等水平的企业员工,确实是较低的,而养老金的替代率,是以其各自的基本工资作为基准的,所以在同等状况下,企业员工虽然其替代率低,但是由于其基本工资较高,故而其养老金仍有可能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以公务员工资为3000元算,其养老金在2400元左右,普通企业员工在5000元算,其养老金在2000元左右,差距并没有外界所流传的那么大,在基准工资高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况下,一味的强调养老金并轨,可能导致的是更大的不公平。
2.3我国的养老体系缺乏全盘考虑与顶层设计
我国的职业年金制度不完善,目前企业年金企业参与率仅为1%,主要为垄断行业员工。除此之外,我国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才刚刚起步,普遍的民众对于这一新兴的行业缺乏认识,而国家对于这一行业的扶持力度不够,传统民众依旧带有依靠单位养老金养老的旧有认识,从而导致全面的养老体系迟迟不能建立。另外,各地养老金统筹层次不一,除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陕西、青海、西藏等7省(市、自治区)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外,其它绝大多数省区还停留在市、县一级统筹阶段。 官方公开的数据显示,2011年广东的基金累计结余已逾3600亿元,而黑龙江、辽宁的年度养老金收支缺口却分别达到了183亿元、156亿元,在青海、甘肃、西藏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养老金收支缺口更是逐步增大。
3.养老金并轨的路径研究
3.1提高政府的统筹水平
以广东为例,2012年该省养老基金滚存结余达到3636.6亿元,但因未实现全省统收统支,不同地区的缴费负担轻重不一,一些地市的个人账户空账已达400亿元,并有逐年增长之势。随着政府的统筹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账户的空账水平也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下得到治理。因此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政策制定者必须考虑城乡、地区差异,提高国家统筹层次和水平,同时给予地方政府充分的权力根据当地特点制定养老金并轨配套措施。
3.2推行职业年金制度
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职业年金制度,一方面可以作为公务员养老金的补偿,另一方面,也是对于企业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激励,可以为企业建立一个榜样制度,而且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国家势必会加强对于年金制度的监管,年金市场也就得以更加完善,我国的养老体系也就更加完善。
3.3公务员加薪
首先,在养老金并轨之后,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像企业一样为职工承担20%的缴纳比例以及为职工缴纳4%-8%的职业年金,然而,机关事业单位并不能产生盈利,也就无法为职工缴纳,反而依旧需要财政支付,从而使改革浮于表面。因而可以用公务员加薪的一部分来支付这一支出,更具有正当性,另外,由于公务员的普遍薪金较低,在养老金替代率逐渐和企业趋同的情况下,公务员行业将逐渐变为弱势行业,因而需要不断提高公务员薪金水平,从而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3.4发展完善的养老体系
大力加强社会基本养老,进一步扩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再通过企
业年金制度的完善,提高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之后再进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制度的改革,提高整体的养老金水平,这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多元养老机制;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胡晓荣. “无知之幕”视角下养老金并轨改革的价值及其路径选择研究[J]. 金融经济月刊, 2014, 10期:17-19.
[2]齐传钧. 养老金并轨:谁来承担改革成本?[J]. 金融经济, 2015, 05期:11-13.
[3]惠铭生. 养老金并轨成功,还要迈过多道坎[J]. 金融经济月刊, 2015, 05期:14-15.
[4]高梦圆, 周定财. 我国养老金并轨问题探析[J].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4, 16:165-168. DOI:doi:doi:10.3969/j.issn.1671-2994.2014.04.042.
[5]楊燕绥. 养老金并轨的机遇与挑战[J]. 行政管理改革, 2015, 第5期:19-22.
关键词:养老金 并轨 社会契约论 路径
1.养老金并轨的必要性——基于社会契约论角度
基于社会契约论视角,民众让渡出一部分权力组成政府,从而更好的保护民众私有权利,而作为汇集民众让渡的权力而行使自身权力的政府,需要保证其在为民众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尽可能的保持公正,不能因一部分群体的利益而伤害到其他群体,因为在理性人假设下,民众不可能无缘无故让渡自己的权力,更不能让自己在让渡出权力后利益受损,一旦出现利益受损,理性人会做出取消让渡的或者转接让渡的行为,即普遍认为的社会信任感缺失和政府威信的崩塌。
做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在养老金的缴纳和发放上具备比一般企业职工更高的基础和更好的待遇,从检验退休者享受退休金差异的标准之一养老金替代率来看,机关事业单位成员不需要缴纳费用即可以享受80%-90%的养老金替代率,而普通企业员工不仅需要自己缴纳养老金,而且仅仅可以享受到40%左右的养老金替代率,所以在社会上长期对于双轨制有着巨大的争议。在社会政治民主不断发展的今天,社会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也逐渐趋于常态化,当普通民众开始理解并且实践社会契约时,养老金双轨制的改革也就迫在眉睫。
2.养老金并轨的困境研究
2.1不同职业间利益壁垒的存在
养老金并轨势必会影响到事业机关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收入,势必会触碰到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而对于既得利益的一方,也势必会反对这一制度改革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而在中国,由于既得利益一方提出改革,从自己的身上割肉,也就需要改革者有极强的决心打破利益壁垒,进行制度改革,而在改革的途中,也势必会遭到一部分利益既得者的持续反对。
2.2不同职业间退休前的收入状况存在差别
从某种程度讲,事业机关单位的员工的反对不能仅仅从利益既得者的角度考虑,其反对也是有一定的考量因素的,从普通的基层公务员的角度考虑,其基本的工资水平相较于同等水平的企业员工,确实是较低的,而养老金的替代率,是以其各自的基本工资作为基准的,所以在同等状况下,企业员工虽然其替代率低,但是由于其基本工资较高,故而其养老金仍有可能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以公务员工资为3000元算,其养老金在2400元左右,普通企业员工在5000元算,其养老金在2000元左右,差距并没有外界所流传的那么大,在基准工资高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况下,一味的强调养老金并轨,可能导致的是更大的不公平。
2.3我国的养老体系缺乏全盘考虑与顶层设计
我国的职业年金制度不完善,目前企业年金企业参与率仅为1%,主要为垄断行业员工。除此之外,我国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才刚刚起步,普遍的民众对于这一新兴的行业缺乏认识,而国家对于这一行业的扶持力度不够,传统民众依旧带有依靠单位养老金养老的旧有认识,从而导致全面的养老体系迟迟不能建立。另外,各地养老金统筹层次不一,除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陕西、青海、西藏等7省(市、自治区)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外,其它绝大多数省区还停留在市、县一级统筹阶段。 官方公开的数据显示,2011年广东的基金累计结余已逾3600亿元,而黑龙江、辽宁的年度养老金收支缺口却分别达到了183亿元、156亿元,在青海、甘肃、西藏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养老金收支缺口更是逐步增大。
3.养老金并轨的路径研究
3.1提高政府的统筹水平
以广东为例,2012年该省养老基金滚存结余达到3636.6亿元,但因未实现全省统收统支,不同地区的缴费负担轻重不一,一些地市的个人账户空账已达400亿元,并有逐年增长之势。随着政府的统筹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账户的空账水平也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下得到治理。因此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政策制定者必须考虑城乡、地区差异,提高国家统筹层次和水平,同时给予地方政府充分的权力根据当地特点制定养老金并轨配套措施。
3.2推行职业年金制度
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职业年金制度,一方面可以作为公务员养老金的补偿,另一方面,也是对于企业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激励,可以为企业建立一个榜样制度,而且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国家势必会加强对于年金制度的监管,年金市场也就得以更加完善,我国的养老体系也就更加完善。
3.3公务员加薪
首先,在养老金并轨之后,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像企业一样为职工承担20%的缴纳比例以及为职工缴纳4%-8%的职业年金,然而,机关事业单位并不能产生盈利,也就无法为职工缴纳,反而依旧需要财政支付,从而使改革浮于表面。因而可以用公务员加薪的一部分来支付这一支出,更具有正当性,另外,由于公务员的普遍薪金较低,在养老金替代率逐渐和企业趋同的情况下,公务员行业将逐渐变为弱势行业,因而需要不断提高公务员薪金水平,从而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3.4发展完善的养老体系
大力加强社会基本养老,进一步扩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再通过企
业年金制度的完善,提高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之后再进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制度的改革,提高整体的养老金水平,这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多元养老机制;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胡晓荣. “无知之幕”视角下养老金并轨改革的价值及其路径选择研究[J]. 金融经济月刊, 2014, 10期:17-19.
[2]齐传钧. 养老金并轨:谁来承担改革成本?[J]. 金融经济, 2015, 05期:11-13.
[3]惠铭生. 养老金并轨成功,还要迈过多道坎[J]. 金融经济月刊, 2015, 05期:14-15.
[4]高梦圆, 周定财. 我国养老金并轨问题探析[J].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4, 16:165-168. DOI:doi:doi:10.3969/j.issn.1671-2994.2014.04.042.
[5]楊燕绥. 养老金并轨的机遇与挑战[J]. 行政管理改革, 2015, 第5期: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