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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结合北京资源税特点,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