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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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个人所得税法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人民的生活水平,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起征以来,对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状况的改变和经济经济体制的转换,个人所得税法暴露出许多问题,笔者将阐述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法律对策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所得而设计的税种,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更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开始征收,在调节公民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个人收入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个人所得税逐渐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税负的公平合理性。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税制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划分为工薪所得、劳动所得、稿酬等11类,依此分别确定各类所得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分类征收,各类所得不再汇总计算。这种税制模式可以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取差别对待,对税收征管的方式手段要求不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的非货币收入逐渐增多,收入多元化和纳税人分解收入,税务机关无法获知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因而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真实的纳税能力征税,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减少。实践中,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纳税或多纳税,而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却不纳税或少纳税,违背了税收公平的法律原则,严重挫伤了一部分纳税人的积极性,削弱了税法的威信。
  2、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不合理。税前费用扣除的界定是设计个人所得税制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与税制是否公平。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式。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1)费用扣除项目不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扣除中,根据税目不同主要有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必需生活费用和其他费用扣除。但并没有明确什么项目准予扣除,什么项目不予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是全额还是限额扣除都没有明确。(2)费用扣除的标准不能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根据税法规定,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的标准是800元。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费用大大增加,800元的费用扣除已明显偏低,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费用扣除的偏底使纳税主体范围过宽,增加了一部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3、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不平衡。从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来看,世界各国普遍降低了税率,减少了税级,推行较为和缓的累进税率结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复杂且处于失衡状态:(1)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太多,过于繁杂,包含了四大项,而且税率设计也不一致。(2)工薪所得的税率档次为9级,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西方发达国家税率档次最多为5级,最高边际税率为35%。(3)比例税率的设计与加成、减征及费用扣除配合不严密,产生了税负不合理、计算复杂等问题。
  4、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手段简单,效率不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式,目前这两种方式效果都不理想,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公民依法纳税的观念淡薄。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些人对税法不知不懂,有些人虽然知法懂法但不守法,很多人没有纳税意识或纳税的主动性不强。二是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可操作的规范个人申报的法律和相关的财产登记制度,税务机关无法获得公民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信息,很多人能轻易地逃避纳税义务。三是代扣代缴难以落实。根据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并做好专项记录以备检查。但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代扣代缴难以真正到位。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对策
  现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最近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草案,以征询人民群众的意见,一时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个人所得税法草案的极大关注。笔者认为,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目标应定位为“完善税制,改进和规范征管,体现税负公平”三个方面,下面笔者就这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1、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所谓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不管其来源如何,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种税率计算纳税的税制模式。综合所得税模式比分类所得税模式更能体现税法的公平性原则,因为个人的综合收入比收入的来源更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采用综合所得税模式。中国已加入WTO多年,税制面临与世界接轨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综合所得税模式,将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合并为综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费用扣除后,适用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克服分类所得税模式下的税负不均,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2、科学规范税前费用扣除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取消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薪金收入综合扣除800元的规定。根据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税前费用扣除要考虑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又要考虑纳税人的个人状态,如就业、家庭人口赡养等状况。因此笔者认为,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税前费用扣除。(1)根据纳税人个体情况不同,费用扣除应有所区别。(2)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就发达地区,中等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确定一个发展指数,制定不同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3)对生活费用的扣除不能是一成不变的,应随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3、重新调整税率结构。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平衡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修订。(1)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级距。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等级数目平均为4个,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等级为9级。事实上,在少等级的税率制度下同样能取得很好的累进效果,且简化易操作。笔者建议,应该变税率9等级为5等级,在减少等级的基础上拉大级距,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2)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由目前的45%降为35%最为合适,这样的税率选择可以堵塞税收漏洞,增强公民的纳税主动性,更有利于刺激人们工作、投资、储蓄的积极性。
  4、改进征纳方式,防止税款流失。(1)建立健全税务登记制度。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人设立专用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和支出在税务专号下进行。同时将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改为税务、银行联机操作的实名制,增强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将公民个人的各项收入置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督下,杜绝逃避征税之路。
  (2)规范税务代理工作。改变扣缴义务人为单位和个人的笼统规定,将扣缴义务进一步落实到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及其他执行业务人,避免扣缴责任落空。与之配套,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晏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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