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不断推动社会更新变革,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新型网络犯罪。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0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原有的刑法第285条进行了增补,加入了一系列新罪名。本文主要探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的犯罪主体范围狭窄、资格刑缺失、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定罪混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