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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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新时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经之路。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需要充分调动“三治”的各自最大优势,构建以自治为主、法治保障、德治引领的多元共治的复合型乡村治理体系,从而实现对乡村的最大“善治”。
  一、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面临的挑战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基层群众自治问题突出。一是乡村自治中自治主体意识不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及农村精英人才到城市寻求发展,造成村委会组成人员素质不高,从而降低了村民自治主体的自治能力。现代民主意识缺乏。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村干部选举中往往倾向于支持自己家族的人,容易操纵选举结果。组织化程度低。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户家族之间的独立性增加,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共同承担的风险极少,进而造成在参与村民自治活动中缺乏统一的力量和共同的行动,村民政治活动目标难以实现。二是村委会履行职责不利。一些地方的村委会职能在乡村治理中未能有效发挥,与乡镇政府、村党组织之间的具体权限范围模糊。同时,村委会成员素养和能力不足,无法发挥领导作用。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支撑不足。一是法治建设相对滞后。涉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涉农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一些法律、法规逻辑结构不严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同时,由于“讲人情、讲关系”等传统思想的存在和法律程序的繁杂,大多数村民群众不习惯也不愿意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受传统“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执行有时还难以落实。这无形中又降低了宪法法律在农村的权威性。二是村干部法治信仰缺失。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一线,担负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联系,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重任,是党在农村实施核心领导的关键群体,这种特殊的重要作用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自身文化程度较低,法治信仰和为民服务意识的缺失,无疑会降低村干部在村民心中的威望,在乡村基层治理中形成极大阻碍。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支撑乏力。一是乡村传统文化面临消融。随着市场化和城镇化的推进,造成许多农村规模缩小,传承者力量渐弱。乡村传统文化体系不断被削弱腐蚀、消融解体,乡村现代文化体系的构建滞后于时代变迁,致使乡村传统文化领域出现真空状态。同时,城市与乡村之间人口的频繁流动促使乡村阶层的急剧分化和乡村价值观、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多样化。在传统乡村社会中以血缘、宗族、家族、伦理等为纽带建立起来的传统文化体系逐步消融解体,传统文化共识、传统价值观、历史积淀的价值取向不断被削弱腐蚀。二是乡村主流意识分散。乡村主流意识形态传播面临一些非法组织的腐蚀和干扰,也面临一些西方国家对我国乡村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实施文化入侵的挑战。同时,受宣传队伍匮乏和宣传阵地作用发挥不佳的影响,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能切实发挥,不够重视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诚实守信的传统观念逐渐淡化,市场经济“趋利性”的原则导致部分人的价值取向异化,人与人之间缺乏诚信、责任等,人际关系变得冷漠。
  二、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自治为目的、德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的一体两翼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乡村治理体系,既符合新时代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又回应了现代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构建以自治建设为根本目的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内生动力。一是大力提高乡村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在新时代完善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要着力提高乡村自治组织的能力,加强基层自治制度创新,积极保障各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权利,尤其是增强村民自治的主体意识,树立和培养村民自治主体对参与乡村公众事务的热情和责任感。通过乡村民主实践的训练,使乡村各个自治主体熟悉和认同民主自治的理念、方式和结果,掌握民主自治的方法、程序和具体议事的方式,奠定乡村民主自治的思想和素质基础。二是切实提高村委会的履职能力。强化党组织核心领导。全面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生活,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过硬。积极发展农村致富能手、回乡创业青年和新型职业农民入党,为基层党组织注入新鲜血液,解决党员老龄化问题,择优作为村级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创新选拔机制,优化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深化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综合素质。
  构建以法治为保障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快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一是加快农村法治建设步伐。加快涉及乡村治理的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除种植业和养殖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要加强农村土地出让及农业合作等方面的立法。同时,在立法中,保证立法主体的多参与,着眼于立法的可操作性。另外,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对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二是培育村干部法治信仰。村干部的身份决定了在乡村治理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村干部要不断增强执政能力和服务本领,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形式,推进农村改革。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折不扣地落实党的各项惠民政策,增加村务财务公开的透明度,让村民群众心明眼亮底数清,脚踏实地谋发展,安居乐业创和谐。
  构建以德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体系,夯实乡村治理的重要依托。一是挖掘并传承乡村传统文化精髓。在几千年乡村自治的实践中,形成了诸如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推己及人、遵守规矩、谨守本分、温和友善、忠国爱家等传统美德,这些传统美德已超越了时代的界限,成为维护乡村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只要不断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赋予其合乎时代特征的表达方式,对于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营造乡村德治氛围,维护乡村德治秩序,进而形成与自治、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仍将具有重要的价值。二是建立有效的道德激励约束机制。以村规民约的方式建立道德约束机制。由于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共同价值观的凝聚,反映了村民群众的集体意愿,执行起来很容易落实到位。基层政府应引导乡村自治组织将法治理念与村民们的朴素价值观融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制定得民心的村规民约。
  责任编辑/田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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