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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能上来看,外国法的集体谈判与中国法的集体协商是可以互换的。集体协商权是指职工或企业任何一方所享有的要求另一方就工资收入、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的时限、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以及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诚信协商以订立书面协议的权利。职工与企业双方互为集体协商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集体协商权本质上是一项程序性权利,是一项要求对方与己方谈判的权利,其目的在于达成集体合同。从权利体系上看,集体协商权具有保障人权、优化劳权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