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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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谋求“权利监督权力”的制约机制,将权力“逼”到法治轨道上。
  优良的司法运作系统,必须建立在优秀的法官个体之上,司法的至高荣誉终归要体现于法官的职业荣誉上。
  从目前的国情来看,要从体制编制、人事、财政等方面进行改革,彻底革除“审判活动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法官职业大众化”三大弊病。
  
  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以来,中国在追寻法治的航程上已整整扬帆十年。这个昔日被高度集权统治了两千多年的东方大国,在短短十年里毅然朝法治转舵:人权入宪、开门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改革,十年法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民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法治时期。
  然而,以一个成熟的“法治国”标准来衡量,中国离法治的目标还很远。近十年的法治发展强调更多的仍是外在制度的政治权威,而缺乏彰显民权、助动民主的内涵建设。如果说十五大以来我们完成了形式法治框架的刚性构建,那么十七大之后的法治任务,则无疑在于法治的内涵塑造。如何在宪法上高筑公民民主权利大厦,如何将政治权威纳入法治的轨道,如何畅通公民通往司法正义之路,已成为党和国家在法治道路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论题。
  
  宪法如何获得信仰
  
  宪法乃一国法律之“龙头”、民主宪政的起点,法治的首要标准就在于宪法权威深入人心。纵观中国十年来的民主法治建设,虽然在“人权入宪”、“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等方面取得突破,但在宪法信仰的树立上,远没有达到法治所要求的标准。
  造成宪法威信不足的主要原因,不外乎宪法文本的设计与适用。一部法律要得到人民的信仰,首先必须在内容上获得人民的认可并保持相对的稳定,背离人民意愿的法律自然无法赢得民众信赖,但修改过于频繁也无助于法律威信的确立,朝令夕改的宪法不仅难以在民众心目中树立起必要的权威,而且容易动摇国家法制的根基。
  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几经磨难,内容的更迭甚至一度背离了人民的意志,是我们严重缺乏信仰宪法的历史基因。1982年宪法在很大程度上结束了这种状况,特别是经过修正后,内容上更加突出了公民权利。但同时也要看到,整个宪法的内容设计依然存在问题,宣示性的表述过于繁琐,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却显得相对薄弱,宪法离列宁所说的“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还有明显差距。
  权威相当程度上来自于稳固,频繁的修订不利于法律本身的权威。例如美国建国二百多年,政治环境和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1787年宪法却沿用至今,除了27条修正案,其治国的理论根基仍是遵循国父们当初在宪法中设计的基本原则。这种牢固的稳定性原本就是宪法区别与一般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赢得民众信仰的基石。我国1982年宪法制定25年来即进行了4次修订共31条修正案,虽然在内容上保证了宪法的与时俱进,但频率之高、变化之多足以引起重视。所以,如何在内容上对公民基本权利“查漏补缺”,如何在固定政治权威的同时又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就成为宪法获得信仰、推动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
  宪法产生权威的另一方面,在于它的被遵循、被援引、被适用。当法律规则平静地躺在精巧的法典文本中或厚厚的法律汇编中,当其内容被违背而无人捍卫时,法律就难免变成一张白纸。因此,宪法之美,决非停留于文本设计上的权利分量,还体现在司法适用时的“最高效力”,如果内容设计再好的宪法不进入公民生活的视野,不被人民当作维权的依仗,就无法发挥其至高效力,也无法实现对公民的庇护。
  美国宪法也曾遭遇过“沉睡于文本”的境遇,其设立的总统弹劾制度,由于极少动用,美国人把它形容为“生了锈的大口径枪”。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才使得180多年前宪法设立的总统弹劾制度,显现出鲜活的生命和巨大的力量。显然,这种力量不仅蕴藏于总统弹劾制度的结构和程序及其立宪制度背景,而且蕴藏于运作这项制度的人们的所有行动。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所指出,“假如在关键的地点和时刻没有出现一个像欧文这样的参议员,一个像赛里卡这样的法官和一个像《华盛顿邮报》这样的报纸挺身而出的话,尼克松和他的僚属满可以渡过这一关”。
  近年来,随着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上出现了“手持宪法维权”和一些宪法诉讼的标志性案例,深刻折射出宪法“可适用”的特性。但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呼吁的“宪法司法化”始终未能确立。如何使宪法走进公民生活、抵达人民内心,仍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如果说对宪法的解释专属于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那么对宪法的适用则可以并应当成为司法机关的职责。制定良好的宪法只有得到良好的执行,在其他法律法规违背时能够及时审查并废止,在公民宪法权利受侵犯时能够寻求到司法保护,宪法才能形成权威,赢得信仰。
  
  将政治权威置于法律之下
  
  宪法的哲学基础是对任何掌权者的怀疑和猜忌,而法律高于政治权威恰恰是民主宪政的要义。
  从现代政治理论分析,法律与政治权威原本并不矛盾。政治权威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政治家的威信和治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所服从的那些法律的尊严和威信。因此,政治权威是否服从法律,实际上关系到他们是否能获得真正的尊严和威信,并使之得以维持下去。而法律的施行也从来离不开政治权威的推行。但是,二者在“具体的人”的操作下,往往出现偏差或冲突。冲突的必然结果,就是获取法律认可的政治权威往往摆脱法律的束缚而凌驾于法律之上。
  政治权威的核心在于权力“令人服从”的本性。法律之下的政治权威表现为权力受法律控制,“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获得心甘情愿的服从”;而法律之上的政治权威则意味着权力的本性已经脱缰为“令法律服从”。所以,抵达法治的最大难题就在于如何用法律“驯服”权力。
  与西方“以权力制衡权力”的内耗式政治体制不同,中国选择的是直接将权力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庞大的行政、军事、司法系统都纳入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理论上实现了直接由人民控制权力。但问题在于,处于国家权力顶端的全国人大在行使宪法赋予权力的操作程序上仍有待完善。只有人大实现了宪法上的权力归位,才能有效将各级政府权力纳入民意与法律的“门下”。
  所以,要将政治权威纳入法律之下,首推人大制度改革。目前,人大对政治权威的常态控制途径主要是由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和“两高”报告的审议,但这种审议由于代表本身的素质和会议机制而流于形式,原本对报告的审查、质疑、责问成了学习、交流、领会。破除这种审议流程,必须改革人大代表的身份结构,可以吸收有关学者提出的“专职代表”建议,将人大代表由“荣誉化”向“职业化”转变,在适当减少人大代表人数的同时,依法赋予较大职权和丰厚待遇,避免有些代表因忙于个人工作而无法真正“代表选民”;同时辅以选举制度改革,对各级尤其是全国人大代表争取逐步过渡到实现直选,通过各种责任机制和选举机制将选票与公民权利、实惠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使公民觉得选举制度与自己的利害关系无关紧要,或者认为参加对自己的生活毫无影响的仪式没有意义。在提高人大代表“含金量”的基础上,再对人代会审议程序和开会方式进行必要的改革,最终充分发挥出人大所应有的作用。
  其次,谋求“权利监督权力”的制约机制,将权力“逼”到法治轨道上。“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 托马斯·潘恩的名言深刻表明,权利乃权力之母,权利也是权力的“制动器”。稍微分析西方法治的演进历史不难发现,对权力的制衡与约束、对权利的主张与保护是法治的两大核心主线。在架设了权力受人民管控的宪政体制后,我们虽然在权力的来源、运作上设置了许多监控装置,却始终不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民赖以对抗权力的权利较为贫瘠。比如对政府官员权力的监督,虽然在外围设计了“廉政帐户”、“出国禁令”等诸多装置,但由于缺乏强劲的知情权及有效的新闻监督和诉讼机制,还是容易让那些权力“蛀虫”长期潜伏于官僚体系内。
  对权力的监督我们根据国情不采用权力分立制衡的方式,就必须发挥权利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作用,探索更多的“权利监督权力”方法。无论是对权力透明度的要求还是对权力来源的立法限制,都需以夯实公民权利为根基。现在的问题恰恰是法律层面上的诸多权力制约机制,都因为缺乏公民权利的抗争而失之疲软,权利一旦松懈,权力必定占据上风,并很容易对权利形成打压态势。最典型的例证莫过于公民“举报权”,虽然检举揭发被宪法和法律一再规定为公民权利,但在具体行使时却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对权力最有效的监督渠道经常因为利用公权对私权的打击报复而堵塞。
  对今后中国的民主法治而言,权力监督的努力根本上在于公民权利诉求的满足。只有权利到位了,法律才能成为“社会最高的权威”。
  
  司法享有至高的荣誉
  
  在一国的法治大厦中,司法无疑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杰斐逊说过,(司法)“政府的这一分支将担负处理冲突的重任,因为他们是理性最后的上诉地点。” 因此,“用一切手段,使司法机关受到尊重”,让司法享有至高的荣誉,是维系法治的重要任务。
  中国司法是在不断改革中辅助各级政治权威的治理,并期望在践行中谋求人民的信赖。这种职能作用因为司法体制上众所周知的原因并没有完全履行好,司法在人民的心中没有达到受尊重、被信仰的程度。而一个不被民众高度赞誉的司法系统,是无法承担起维系法治的重任的。
  中国司法始终处于某种“破蛹成蝶”的临阵状态,十年来 “自我手术”式的改革已经将司法机关自身的能量发挥到极至,各种改革举措已经将司法体制改革逼到“深水区”,不进则退。其中最艰难的改革障碍无非是早已被司法机关认识到的人事、财政以及被学者指责的行政区域化设置等“命门”。而从目前的国情来看,要从体制编制、人事、财政等方面进行改革,彻底革除“审判活动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法官职业大众化”三大弊病,必将涉及到一系列的政治体制安排,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决非司法机关自身所能撼动。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决意推动下,由全国人大牵头并广为吸收专家及民间意见,才能完成这项无比艰巨的改革任务。
  司法的荣誉还来自法官队伍的纯洁与高贵。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柏拉图早已告诫我们,“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可见,优良的司法运作系统,必须建立在优秀的法官个体之上,司法的至高荣誉终归要体现于法官的职业荣誉上。
  经过统一司法考试的改革,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在整体上具备了很好的关口。问题在于,这种门槛一方面在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同时,也在短期内造成法官极度短缺,甚至出现因为待遇差异而迫使许多通过考试的法官人才向律师业流失的窘境。而蓬勃的法学本科教育为基层法院输送的有限人才,由于缺乏审判所需的经验积累以及稳定的晋升机制和权利待遇,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审判业务时难免力不从心,生活的艰难和自我价值实现的迷途甚至迫使一些法官“铤而走险”。近年来西部地区出现的“法官荒”和大批法官的“落马”,都深刻反映出当前司法队伍建设的严峻形势。
  从目前来看,中国的法官队伍建设应当走精英化道路,在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以增加纯洁度的同时,尽可能多地援引各种激励机制提升法官的职业吸引力和荣誉感,包括稳定的任期、优厚的薪金和减少他们的人数,让那些学问和能力很高的人进入这一机关。前不久,国务院批准向全国法官发放审判津贴,虽然这对改观法官生态而言是杯水车薪,但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姿态。除了丰厚的物质保障,必要的政治荣誉特别是稳定可期待的晋升机制更是不可或缺。
  丹宁勋爵把正义女神手中的天平看做是公平的象征,法官在操作天平的过程中显示出法律的权威。“律师一个接一个地把砝码放在天平上,‘仔细掂量孰轻孰重’,但最后决定天平是否倾斜,哪怕只有一点倾斜的,却是法官”。这告诉我们,一个高贵、纯洁的法官群体才能带来至高的司法信誉,因为在法律帝国里,只有法官才是真正的“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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