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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立法”是产生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特定法学名词,并不是“超前的立法”,不具有必然性、适应性和可行性的特点。“超前立法”正是针对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长期“滞后立法”造成的立法步伐跟不上改革实践的节奏,出现立法“空档”和“断层”而提出来的,就是要在改革中积极发挥立法改革推进的功能,先用立法而不是先用政策来推动改革,引导社会发展,这是以我国改革开放为背景的“超前立法”的内蕴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