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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的现象透视
(1)安全和利益保障方面的顾虑,成为大学生放弃兼职的重要原因。在大学生参与兼职活动已经比较普遍的今天,依然有部分大学生没有参加兼职活动。他们不做兼职的原因也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时间不充裕,二是担心安全和利益保障问题。这表明部分大学生对于兼职安全和利益方面存在顾虑,成为大学生放弃兼职的重要原因。
(2)对于兼职信息,大学生缺乏权利保护意识。大学生对于兼职信息比较看重工作时间和工作报酬等,很少关注纠纷的解决方式,表明大学生社会经验和维权意识不足。在辨别兼职信息的真实性方面,大学生寻求的帮助对象往往不是家庭成员或老师,而是主要向信息提供者或同学朋友打听情况。说明大学生在辨认兼职信息时没有充分征求社会经验相对丰富的长辈意见,缺乏权利保护意识。
(3)兼职工作报酬低,不少兼职大学生成为廉价劳动力。调查表明,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主要是劳动密集型工作,知识含量少,专业性不强。大学生每周兼职时间较短,工作报酬低,竟然有四分之一的学生兼职工资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多数兼职大学生成为比较廉价的劳动力。
(4)未充分发挥兼职合同作用,权益书面保障缺失。大学生做兼职之前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比例较低,情况不容乐观。工作环境、安全保障、纠纷解决办法等很少纳入兼职合同或协议。用人单位违反兼职合同或协议的情况经常出现。大多数大学生心理不能接受做兼职时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或协议但不会采取行动,反映出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
(5)劳动法规相关法律知识匮乏,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淡薄。大学生对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兼职相关规定缺乏了解,反映出大学生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相当缺乏。多数大学生在兼职时权益受到过侵犯: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收取押金、违规扣押证件、随意增加劳动时间、恶意拖欠或克扣工资等现象时常发生。当权益受到侵犯时,许多学生不了了之,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学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表明大学生在兼职中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以及维权能力等亟待提高。
2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探析
(1)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违规用工。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来源之一是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违规用工。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地位平等,但由于用人单位作为经济实体,相对于在校的大学生而言具有经济和社会地位方面的优势,大学生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因此,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敢于违规用工,而处于劣势地位的大学生在明知单位违规用工、自身合法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依然从事兼职工作。
(2)中介机构利用大学生的信任,应付性地介绍工作。目前大学生寻找勤工俭学工作主要通过同学朋友介绍、校园代理以及中介机构介绍等渠道。原本在大学生心目中,中介机构作为专业从事职业介绍的组织是合法而负责任的。然后,许多大学生的兼职实践证明,中介机构对于大学生兼职来说并不可靠,甚至问题诸多。比如:收费高、收取的费用与找到的工作不成正比、虚假信息多、只管推荐工作而不管能否获得工作、不顾推荐工作的性质内容安全性等。因此,可以说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规范中介机构立法的不健全,中介机构利用大学生对其的信任,应付性地介绍工作,辜负了大学生的信任,对大学生兼职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3)兼职法律制度保障的缺失,使兼职大学生成为“三不管”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利用优势地位违规用工的中介机构,利用大学生的信任应付性地介绍工作,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因于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劳动立法不完善。199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行列之外①。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不是择业行为,更不是就业行为②。兼职法律制度保障的缺失,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对于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发生的纠纷都不参与处理,使兼职大学生成为“三不管”人员。
(4)学校相关机构未充分履行相应义务,保驾护航作用微乎其微。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大学生兼职的引导教育不够。大学生参与社会兼职活动不仅需要热情和兴趣,更需要掌握相关的思想心理准备、知识基础以及工作技能等。当前高校相关机构对这方面的教育工作不够重视。第二,大学生兼职信息提供量不足。调查表明,大学生兼职信息主要来源于同学朋友和校园代理、中介等校外人员,只有极少的兼职信息来自学生家人亲人或大学老师。如果学校能多提供些兼职信息,就能减少学生被一些不靠谱的中介机构蒙骗的几率。第三,对提供的兼职工作了解监督不够,对学生维权保护不力。目前很多高校专门都成立了勤工俭学指导机构,但往往是学生会或者学生社团等学生干部来运作,由学生指导学生,指导效果大打折扣。高校勤工助学指导机构未能对用人单位信用度、工作岗位情况等进行详实的了解,更很少对勤工俭学的学生合法权益受损后的维权情况给予有力的帮助,使兼职学生失去了重要的依靠力量。
(5)学生自身维权意识薄弱、社会经验十分缺乏。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兼职前过于轻信他人承诺,鉴别能力差。在获取兼职信息时,容易被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的虚假宣传所吸引,盲目轻信他人口头承诺,对于兼职信息真伪性、完整性等辨别能力差。其次,兼职时警惕性较低,应变能力不足。有时候用人单位会以良好的待遇吸引学生参与兼职,然后随着工作的开展,变相增加工时、加大工作强度、克扣工资等,大学生对于这些隐蔽性的侵权行为警惕性较低,应变能力不足,不知道如何对应付。最后,在兼职侵权问题发生后,维权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往往忽视了对于侵权证据的收集,很少寻求家长、教师的帮助,更不擅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 结语
大学生兼职问题直接关系到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大学校园的安全稳定,关系到学校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高校教育工作者需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不断深入探究问题的表现及其原因,进而探索出科学合理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举措。
注释
① 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Z].1995-01-01.
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Z].2003-05-30.
(1)安全和利益保障方面的顾虑,成为大学生放弃兼职的重要原因。在大学生参与兼职活动已经比较普遍的今天,依然有部分大学生没有参加兼职活动。他们不做兼职的原因也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时间不充裕,二是担心安全和利益保障问题。这表明部分大学生对于兼职安全和利益方面存在顾虑,成为大学生放弃兼职的重要原因。
(2)对于兼职信息,大学生缺乏权利保护意识。大学生对于兼职信息比较看重工作时间和工作报酬等,很少关注纠纷的解决方式,表明大学生社会经验和维权意识不足。在辨别兼职信息的真实性方面,大学生寻求的帮助对象往往不是家庭成员或老师,而是主要向信息提供者或同学朋友打听情况。说明大学生在辨认兼职信息时没有充分征求社会经验相对丰富的长辈意见,缺乏权利保护意识。
(3)兼职工作报酬低,不少兼职大学生成为廉价劳动力。调查表明,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主要是劳动密集型工作,知识含量少,专业性不强。大学生每周兼职时间较短,工作报酬低,竟然有四分之一的学生兼职工资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多数兼职大学生成为比较廉价的劳动力。
(4)未充分发挥兼职合同作用,权益书面保障缺失。大学生做兼职之前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比例较低,情况不容乐观。工作环境、安全保障、纠纷解决办法等很少纳入兼职合同或协议。用人单位违反兼职合同或协议的情况经常出现。大多数大学生心理不能接受做兼职时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或协议但不会采取行动,反映出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
(5)劳动法规相关法律知识匮乏,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淡薄。大学生对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兼职相关规定缺乏了解,反映出大学生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相当缺乏。多数大学生在兼职时权益受到过侵犯: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收取押金、违规扣押证件、随意增加劳动时间、恶意拖欠或克扣工资等现象时常发生。当权益受到侵犯时,许多学生不了了之,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学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表明大学生在兼职中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以及维权能力等亟待提高。
2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探析
(1)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违规用工。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来源之一是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违规用工。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地位平等,但由于用人单位作为经济实体,相对于在校的大学生而言具有经济和社会地位方面的优势,大学生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因此,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敢于违规用工,而处于劣势地位的大学生在明知单位违规用工、自身合法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依然从事兼职工作。
(2)中介机构利用大学生的信任,应付性地介绍工作。目前大学生寻找勤工俭学工作主要通过同学朋友介绍、校园代理以及中介机构介绍等渠道。原本在大学生心目中,中介机构作为专业从事职业介绍的组织是合法而负责任的。然后,许多大学生的兼职实践证明,中介机构对于大学生兼职来说并不可靠,甚至问题诸多。比如:收费高、收取的费用与找到的工作不成正比、虚假信息多、只管推荐工作而不管能否获得工作、不顾推荐工作的性质内容安全性等。因此,可以说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规范中介机构立法的不健全,中介机构利用大学生对其的信任,应付性地介绍工作,辜负了大学生的信任,对大学生兼职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3)兼职法律制度保障的缺失,使兼职大学生成为“三不管”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利用优势地位违规用工的中介机构,利用大学生的信任应付性地介绍工作,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因于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劳动立法不完善。199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行列之外①。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不是择业行为,更不是就业行为②。兼职法律制度保障的缺失,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对于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发生的纠纷都不参与处理,使兼职大学生成为“三不管”人员。
(4)学校相关机构未充分履行相应义务,保驾护航作用微乎其微。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大学生兼职的引导教育不够。大学生参与社会兼职活动不仅需要热情和兴趣,更需要掌握相关的思想心理准备、知识基础以及工作技能等。当前高校相关机构对这方面的教育工作不够重视。第二,大学生兼职信息提供量不足。调查表明,大学生兼职信息主要来源于同学朋友和校园代理、中介等校外人员,只有极少的兼职信息来自学生家人亲人或大学老师。如果学校能多提供些兼职信息,就能减少学生被一些不靠谱的中介机构蒙骗的几率。第三,对提供的兼职工作了解监督不够,对学生维权保护不力。目前很多高校专门都成立了勤工俭学指导机构,但往往是学生会或者学生社团等学生干部来运作,由学生指导学生,指导效果大打折扣。高校勤工助学指导机构未能对用人单位信用度、工作岗位情况等进行详实的了解,更很少对勤工俭学的学生合法权益受损后的维权情况给予有力的帮助,使兼职学生失去了重要的依靠力量。
(5)学生自身维权意识薄弱、社会经验十分缺乏。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兼职前过于轻信他人承诺,鉴别能力差。在获取兼职信息时,容易被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的虚假宣传所吸引,盲目轻信他人口头承诺,对于兼职信息真伪性、完整性等辨别能力差。其次,兼职时警惕性较低,应变能力不足。有时候用人单位会以良好的待遇吸引学生参与兼职,然后随着工作的开展,变相增加工时、加大工作强度、克扣工资等,大学生对于这些隐蔽性的侵权行为警惕性较低,应变能力不足,不知道如何对应付。最后,在兼职侵权问题发生后,维权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往往忽视了对于侵权证据的收集,很少寻求家长、教师的帮助,更不擅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 结语
大学生兼职问题直接关系到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大学校园的安全稳定,关系到学校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高校教育工作者需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不断深入探究问题的表现及其原因,进而探索出科学合理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举措。
注释
① 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Z].1995-01-01.
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Z].200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