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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网站糟蹋了我的名字
在网络上闲逛,随手打开一个常用的搜索引擎,搜搜自己的名字,这是很多人都做过的一件事。然而,在有人为自己和某些伟人、精英同名同姓而与有荣焉的时候,还有一部分人郁闷地发现,自己的名字竟然与一些非常不“和谐”的内容关联在了一起。
比如2011年时,一名张姓男子在一家著名网站上搜索了自己的名字,结果打开相关链接后,他发现几十个链接里面全是一些淫秽不堪的内容,文字大胆露骨,图片更是百无禁忌,将一向严谨稳重的张先生气得不轻。为了自己的“名节”,张先生立即向百度投诉中心进行了网上投诉,可是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于是,张先生干脆自己去这家网站总部找人交涉。此后,那些帖子的确被删除了,但没过两天,又死灰复燃。张先生再次与网站交涉无果后,一气之下,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
遇上这种糟心事儿的绝不仅有张先生一人。美国一位名叫贝弗利·斯塔亚特的女士,就曾对雅虎搜索提出过控诉,理由和张先生很类似,她在搜索自己的名字的时候,得到了她不想要的结果,进入了药品以及成人网站。这位女士认为雅虎搜索以她的名字发布了虚假广告,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而全球最大的英语搜索引擎谷歌更是官司缠身。因为谷歌的用户数量庞大,因此难免会有很多人,在搜索自己的名字,或是其他关键字时,在下拉快捷搜索栏或是搜索结果中,看到自己不想看,或是让自己感觉不适的网页。比如状告了雅虎搜索的这位斯塔亚特女士,也没放过将谷歌告上法庭的机会。
事实上,欧美的法院每天都会接到数起甚至数十起状告搜索引擎的控诉书,而有关个人隐私权的问题,之前一直被法院“冷处理”,并没有给出过明确的答复。因此,虽然官司缠身,但是搜索引擎并没有因此被下令“整改”过。
谷歌公司输了官司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用户就隐私或“搜索信息引发不适”等原因来状告搜索引擎公司,法院方面的态度终于开始有所转变。2014年5月中旬,欧盟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数名原告状告谷歌搜索一案。原告表示,应该允许人们请求将有关他们自己的信息从搜索引擎中删除,欧盟最高法院表示:似乎有点道理。在最终审判时,法院宣布,个人可以要求谷歌公司在有关自己名字的搜索结果中删除指向新闻报道、法院判决和其他文件的链接,因为人们有权决定,公众通过网上搜索,了解有关他们个人的哪些信息。
往前回顾,这个案件的判决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上世纪90年代末,西班牙《先锋报》上登载了一篇报道,内容涉及一名当地男子的债务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强制出售他家房屋的内容。之后,这篇报道被从报纸上转载到了《先锋报》的网站上,而在谷歌搜索引擎中,如果输入这名男子的姓名,那么就会指向这个网页。
谁愿意让自己的“黑历史”被大众所了解呢?因此这名男子干脆将《先锋报》和谷歌公司一同告到了当地法院。结果,当时西班牙的数据保护机构并没有要求《先锋报》撤下页面,但是却下令让谷歌公司删除掉相关链接。这种判决谷歌公司显然不高兴。如果可能,谷歌公司一定会对着陪审团大叫:“你们知道什么叫算法吗?知道什么叫关键词吗?”于是,谷歌公司提起上诉,西班牙最高法院于是把案件送到欧盟法庭进行审理。
十多年过去了,谷歌终于等来了宣判,但是对这个宣判结果,谷歌公司只说了一句:令人失望。的确,有了这个判决之后,网络搜索公司纠纷案就有了判决先例,这对于以“自由”为主打的网络信息时代来说,是个相当大的打击。
人们享有“被遗忘权”
而且这个判决似乎也有点霸道,它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呢?这就要说到欧洲人权法中一种特别的权利——被遗忘的权利。
从字面意思理解,当人们不希望自己或自己干过的一些事被人想起时,那么他将享有被大众遗忘的权利,外部势力不能在当事人不愿意的情况下,让他的那些事被别人想起。
1995年,欧盟就正式要求过其成员国必须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过当时并没有明确提出过“个人有权被遗忘”的说法。当时的欧洲法庭规定,个人可以在“特定时间”后,以违反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要求网络服务商删除相关链接。由于这个“特定时间”很难拿捏,因此网络公司、负责隐私权的官员,以及地方法院全都有些发懵,特定时间是多久?一年?两年?还是半个小时?
不过2014年3月,欧洲最高法院通过的《新数据保护法》明确了这一问题,在这部法律当中,定义了用户的许多权利,而“被遗忘权”也真正成了“名正言顺”的权利,可以被用做法官判案的依据。由于欧洲一直以来“民主”之风就盛行,因此立法者和法院历来就对保护个人隐私非常看重,在与“隐私权”做斗争的过程中,谷歌公司成了又一个牺牲品。
意想不到的成串麻烦
这个判决一经发出,就引来了欧洲众多网络信息公司和民众的热议,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在少数,这是因为,为了维护隐私权,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权利却被剥夺了,人们的知情权被剥夺了。更严重的是,这对于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也会造成影响,甚至动摇网络时代的基石!
明眼人一下就能看出,这一判决会对网络的言论自由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不难理解,在网络时代,有一种新兴的经济,叫做“注意力经济”,说的就是谁能吸引人们的眼球,谁就能掌握未来和财富。而网络信息发布人在上传信息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被关注”。而这一切,无疑都是建立在言论自由之上的。
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言论自由,并不是指肆无忌惮地胡编乱造和无事生非,而是合乎法律的自由言论。试想一下,如果有大量的用户,因为别人发的帖子当中,提到了一些有关自己的事情,就要求搜索引擎删掉这个链接,那么这无形中就损害了信息发布人的言论自由权,也损害了对方可能因此而得到的利益。
因为法院已经明确说明,为了保证个人的“被遗忘权”,即使是那些“合法”的自由言论,也同样被允许删除链接,而链接就像是沟通信息和用户的桥梁。如果法律赋予人们权利,可以随手砍断别人家门前的桥梁,那么被砍断桥梁人家的权益,又要如何维护呢?
事实上,这项判决还有可能带来更严重的后果,而这后果在判决宣布当天就已经开始显现了。据不完全统计,在欧洲法院做出裁决后的两天内,谷歌公司就收到了数百个由欧洲公民发来的要求删除链接的申请,但这些申请者都是什么人呢?让我们来看看吧,有想要掩盖自己在外面“搞小三”的政客、有企图隐瞒自己大学教职被终止详情的“砖家”学者,更离谱的是,申请者中甚至还有变态跟踪狂!
如果真把他们的链接都删掉,那侵犯的可就不是一个人的隐私权了,而是无数人的知情权,可能有许多人因此而间接受到伤害。这是一件很严重的事。同样都是人权,但似乎自由发言权、知情权却远远没有个人隐私权来得重要,这不禁让我们想问,欧盟最高法院想保护的,到底是谁的隐私呢?如果那些隐私本身曝光会对社会有好处,又要怎么判决呢?
如果我们再进一步剖析,就会发现,这个案例的判决很有可能造成更深层次的不良后果,那就是导致网络秩序的大混乱。由于互联网从无到有,再高速发展至今,仅仅只用了数十年的时间,因此,很多网络法律还未能构架起来,很多问题也都亟待解决。但是,在慢慢的磨合之中,互联网以信息的自由交换为基础,也慢慢构建起来了自己的一套规则,维持着整个网络的稳定局面。一旦动摇这个自由的基础,很有可能打破现有的网络平衡,使网络秩序走向一团混乱。因此,在没有良好的规划之前,贸然触动互联网的根基,是很不明智的选择。
这样看来,虽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必要的,但是在处置隐私权问题时,也应该充分考虑为了保护隐私而可能带来的各种不利后果,并权衡其中的利弊。如果盲目地为了隐私权,将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抛开不顾,那么互联网世界可能会因此而崩塌。
在网络上闲逛,随手打开一个常用的搜索引擎,搜搜自己的名字,这是很多人都做过的一件事。然而,在有人为自己和某些伟人、精英同名同姓而与有荣焉的时候,还有一部分人郁闷地发现,自己的名字竟然与一些非常不“和谐”的内容关联在了一起。
比如2011年时,一名张姓男子在一家著名网站上搜索了自己的名字,结果打开相关链接后,他发现几十个链接里面全是一些淫秽不堪的内容,文字大胆露骨,图片更是百无禁忌,将一向严谨稳重的张先生气得不轻。为了自己的“名节”,张先生立即向百度投诉中心进行了网上投诉,可是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于是,张先生干脆自己去这家网站总部找人交涉。此后,那些帖子的确被删除了,但没过两天,又死灰复燃。张先生再次与网站交涉无果后,一气之下,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
遇上这种糟心事儿的绝不仅有张先生一人。美国一位名叫贝弗利·斯塔亚特的女士,就曾对雅虎搜索提出过控诉,理由和张先生很类似,她在搜索自己的名字的时候,得到了她不想要的结果,进入了药品以及成人网站。这位女士认为雅虎搜索以她的名字发布了虚假广告,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而全球最大的英语搜索引擎谷歌更是官司缠身。因为谷歌的用户数量庞大,因此难免会有很多人,在搜索自己的名字,或是其他关键字时,在下拉快捷搜索栏或是搜索结果中,看到自己不想看,或是让自己感觉不适的网页。比如状告了雅虎搜索的这位斯塔亚特女士,也没放过将谷歌告上法庭的机会。
事实上,欧美的法院每天都会接到数起甚至数十起状告搜索引擎的控诉书,而有关个人隐私权的问题,之前一直被法院“冷处理”,并没有给出过明确的答复。因此,虽然官司缠身,但是搜索引擎并没有因此被下令“整改”过。
谷歌公司输了官司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用户就隐私或“搜索信息引发不适”等原因来状告搜索引擎公司,法院方面的态度终于开始有所转变。2014年5月中旬,欧盟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数名原告状告谷歌搜索一案。原告表示,应该允许人们请求将有关他们自己的信息从搜索引擎中删除,欧盟最高法院表示:似乎有点道理。在最终审判时,法院宣布,个人可以要求谷歌公司在有关自己名字的搜索结果中删除指向新闻报道、法院判决和其他文件的链接,因为人们有权决定,公众通过网上搜索,了解有关他们个人的哪些信息。
往前回顾,这个案件的判决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上世纪90年代末,西班牙《先锋报》上登载了一篇报道,内容涉及一名当地男子的债务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强制出售他家房屋的内容。之后,这篇报道被从报纸上转载到了《先锋报》的网站上,而在谷歌搜索引擎中,如果输入这名男子的姓名,那么就会指向这个网页。
谁愿意让自己的“黑历史”被大众所了解呢?因此这名男子干脆将《先锋报》和谷歌公司一同告到了当地法院。结果,当时西班牙的数据保护机构并没有要求《先锋报》撤下页面,但是却下令让谷歌公司删除掉相关链接。这种判决谷歌公司显然不高兴。如果可能,谷歌公司一定会对着陪审团大叫:“你们知道什么叫算法吗?知道什么叫关键词吗?”于是,谷歌公司提起上诉,西班牙最高法院于是把案件送到欧盟法庭进行审理。
十多年过去了,谷歌终于等来了宣判,但是对这个宣判结果,谷歌公司只说了一句:令人失望。的确,有了这个判决之后,网络搜索公司纠纷案就有了判决先例,这对于以“自由”为主打的网络信息时代来说,是个相当大的打击。
人们享有“被遗忘权”
而且这个判决似乎也有点霸道,它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呢?这就要说到欧洲人权法中一种特别的权利——被遗忘的权利。
从字面意思理解,当人们不希望自己或自己干过的一些事被人想起时,那么他将享有被大众遗忘的权利,外部势力不能在当事人不愿意的情况下,让他的那些事被别人想起。
1995年,欧盟就正式要求过其成员国必须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过当时并没有明确提出过“个人有权被遗忘”的说法。当时的欧洲法庭规定,个人可以在“特定时间”后,以违反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要求网络服务商删除相关链接。由于这个“特定时间”很难拿捏,因此网络公司、负责隐私权的官员,以及地方法院全都有些发懵,特定时间是多久?一年?两年?还是半个小时?
不过2014年3月,欧洲最高法院通过的《新数据保护法》明确了这一问题,在这部法律当中,定义了用户的许多权利,而“被遗忘权”也真正成了“名正言顺”的权利,可以被用做法官判案的依据。由于欧洲一直以来“民主”之风就盛行,因此立法者和法院历来就对保护个人隐私非常看重,在与“隐私权”做斗争的过程中,谷歌公司成了又一个牺牲品。
意想不到的成串麻烦
这个判决一经发出,就引来了欧洲众多网络信息公司和民众的热议,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在少数,这是因为,为了维护隐私权,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权利却被剥夺了,人们的知情权被剥夺了。更严重的是,这对于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也会造成影响,甚至动摇网络时代的基石!
明眼人一下就能看出,这一判决会对网络的言论自由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不难理解,在网络时代,有一种新兴的经济,叫做“注意力经济”,说的就是谁能吸引人们的眼球,谁就能掌握未来和财富。而网络信息发布人在上传信息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被关注”。而这一切,无疑都是建立在言论自由之上的。
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言论自由,并不是指肆无忌惮地胡编乱造和无事生非,而是合乎法律的自由言论。试想一下,如果有大量的用户,因为别人发的帖子当中,提到了一些有关自己的事情,就要求搜索引擎删掉这个链接,那么这无形中就损害了信息发布人的言论自由权,也损害了对方可能因此而得到的利益。
因为法院已经明确说明,为了保证个人的“被遗忘权”,即使是那些“合法”的自由言论,也同样被允许删除链接,而链接就像是沟通信息和用户的桥梁。如果法律赋予人们权利,可以随手砍断别人家门前的桥梁,那么被砍断桥梁人家的权益,又要如何维护呢?
事实上,这项判决还有可能带来更严重的后果,而这后果在判决宣布当天就已经开始显现了。据不完全统计,在欧洲法院做出裁决后的两天内,谷歌公司就收到了数百个由欧洲公民发来的要求删除链接的申请,但这些申请者都是什么人呢?让我们来看看吧,有想要掩盖自己在外面“搞小三”的政客、有企图隐瞒自己大学教职被终止详情的“砖家”学者,更离谱的是,申请者中甚至还有变态跟踪狂!
如果真把他们的链接都删掉,那侵犯的可就不是一个人的隐私权了,而是无数人的知情权,可能有许多人因此而间接受到伤害。这是一件很严重的事。同样都是人权,但似乎自由发言权、知情权却远远没有个人隐私权来得重要,这不禁让我们想问,欧盟最高法院想保护的,到底是谁的隐私呢?如果那些隐私本身曝光会对社会有好处,又要怎么判决呢?
如果我们再进一步剖析,就会发现,这个案例的判决很有可能造成更深层次的不良后果,那就是导致网络秩序的大混乱。由于互联网从无到有,再高速发展至今,仅仅只用了数十年的时间,因此,很多网络法律还未能构架起来,很多问题也都亟待解决。但是,在慢慢的磨合之中,互联网以信息的自由交换为基础,也慢慢构建起来了自己的一套规则,维持着整个网络的稳定局面。一旦动摇这个自由的基础,很有可能打破现有的网络平衡,使网络秩序走向一团混乱。因此,在没有良好的规划之前,贸然触动互联网的根基,是很不明智的选择。
这样看来,虽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必要的,但是在处置隐私权问题时,也应该充分考虑为了保护隐私而可能带来的各种不利后果,并权衡其中的利弊。如果盲目地为了隐私权,将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抛开不顾,那么互联网世界可能会因此而崩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