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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许多企业对工资分配制度进行改革,打破了传统的工资分配制度,对高管层实行年薪制、对职工实行岗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效益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平时每月发放的生活费和年终兑现所占全年总收入的比例是很重要的。
当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超额各段税率由低到高不相同,那么如果确定的平时每月发放的生活费和年终兑现所占全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当,就会使这两个部分的超额,一部分很高来适用很高税率,另一部分很低来适用很低税率,造成把总收入分配给很高来适用很高税率从而多交税,低税率很少收入相配,形成低税率享受很少,最终结果是税收筹划不好,多交个人所得税,使职工的工资在企业支付不变的情况下,却减少了实际收入。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下面举例说明:
例一:职工甲所在企业为了管理的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资改革,有的采取平时发岗位工资,年终考核发放全年效益工资。职工甲岗位工资3000元/月,年终考核全年效益工资24000元,那么,甲职工平时月份不交税,假定甲职工每月上缴“三险一金”占工资比例23%,经计算发年终效益工资时,职工甲要交个人所得税2176元。如果换一种方式,职工甲平均发放工资,全年收入60000元,5000元/月,按现行比例每月代扣“三险一金”为1150元,可抵扣额1150元。如果平均12个月发放,5000元/月减代扣扣交四金可抵扣额1150元发放额为3850元,超过3500元的起征点350元,那么全年交个人所得税126元。只是换了一种发放工资的方式,职工甲全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50元。也就是间接提高收入2050元。
通过分析,造成以上差别的原因是,在平时发放岗效工资时,低于3500元的起征点部分没有充分享受到免税,而年终效益工资只扣减了一个月的低于3500元的起征点部分,导致免税部分没有充分享受到,同时把税率挤到了比较高的水平10%。
如何解决既不违反工资发放制度,又不增加职工纳税负担,这就要进行税收筹划。有一种办法,为了年终考核兑现需要,预计全年收入60000元的职工在年初交纳总收入30%~40%的年终考核兑现押金,在年终考核时,按考核结果多退少补。平时每月按预计全年收入60000元的平均数预发岗效工资,这样职工全年交较少个人所得税,增加了实际收入,同时也满足了年终考核兑现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
例二:职工乙年薪收入200000元,按现行比例每月代扣“三险一金”封顶后为1975.7元,可抵扣额1975.7元,平时每月发放的生活费5280元,那么全年交个人所得税33106.08元。
通过大量的计算,以100元为每月发放生活费增长幅度:
如果每月发放生活费从5280、5380~11980、12080元,全年所交的个人所得税从33106.08、32831.08~19643.32、19643.32元均匀的减少;而每月发放生活费从12180、12280~16480、16580元时,全年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则陡然下降从14709.32、14829.32~21020.1、21284.1元的均匀的增加;分析得出:每月发放生活费12080~12180元时,年终兑现年薪为55040~53840元,平均到每月为4586.67元/月~4486.67元/月,适用个人所得税率正好是20%~10%的分界点,所以造成从19643.32到14709.32元相差4934元税负的陡然下降;
如果每月发放生活费从9980~12080元,全年所交的个人所得税19643.32元保持不变,进入了一个平台。分析得出:每月发放生活费9980~12080元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4.3~6604.3元;年终兑现年薪为80240~55040元,平均到每月为6686.67元/月~4586.67元/月,两者适用个人所得税率正好都是20%,所以造成在此区间内个人所得税率没有变化,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变;
由以上计算分析可知,每月发放生活费的多少存在着不同的区间范围对应着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率,从而造成总收入不变下的税收负担不同。为了合理交纳个人所得税,找到适用个人所得税率分界点很重要。在这里把全年年薪收入200000元的职工的每月发放生活费定在12170到12270元这个范围内比较好,这个范围所对应的纳税额在14697.32元到14817.32元之间递增范围不大,所对应的年终兑现年薪为53960~52760元之间,有利于年终考核兑现;可最大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18408.76元,从而提高了职工乙的实际收入18408.76元。
通过以上两个个例子的分析不难看出,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为个人减少税负的支出,增加个人的实际收入。以上分析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具体到实践中还要结合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在此仅为抛砖引玉之用,仅供参考。
当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超额各段税率由低到高不相同,那么如果确定的平时每月发放的生活费和年终兑现所占全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当,就会使这两个部分的超额,一部分很高来适用很高税率,另一部分很低来适用很低税率,造成把总收入分配给很高来适用很高税率从而多交税,低税率很少收入相配,形成低税率享受很少,最终结果是税收筹划不好,多交个人所得税,使职工的工资在企业支付不变的情况下,却减少了实际收入。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下面举例说明:
例一:职工甲所在企业为了管理的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资改革,有的采取平时发岗位工资,年终考核发放全年效益工资。职工甲岗位工资3000元/月,年终考核全年效益工资24000元,那么,甲职工平时月份不交税,假定甲职工每月上缴“三险一金”占工资比例23%,经计算发年终效益工资时,职工甲要交个人所得税2176元。如果换一种方式,职工甲平均发放工资,全年收入60000元,5000元/月,按现行比例每月代扣“三险一金”为1150元,可抵扣额1150元。如果平均12个月发放,5000元/月减代扣扣交四金可抵扣额1150元发放额为3850元,超过3500元的起征点350元,那么全年交个人所得税126元。只是换了一种发放工资的方式,职工甲全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50元。也就是间接提高收入2050元。
通过分析,造成以上差别的原因是,在平时发放岗效工资时,低于3500元的起征点部分没有充分享受到免税,而年终效益工资只扣减了一个月的低于3500元的起征点部分,导致免税部分没有充分享受到,同时把税率挤到了比较高的水平10%。
如何解决既不违反工资发放制度,又不增加职工纳税负担,这就要进行税收筹划。有一种办法,为了年终考核兑现需要,预计全年收入60000元的职工在年初交纳总收入30%~40%的年终考核兑现押金,在年终考核时,按考核结果多退少补。平时每月按预计全年收入60000元的平均数预发岗效工资,这样职工全年交较少个人所得税,增加了实际收入,同时也满足了年终考核兑现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
例二:职工乙年薪收入200000元,按现行比例每月代扣“三险一金”封顶后为1975.7元,可抵扣额1975.7元,平时每月发放的生活费5280元,那么全年交个人所得税33106.08元。
通过大量的计算,以100元为每月发放生活费增长幅度:
如果每月发放生活费从5280、5380~11980、12080元,全年所交的个人所得税从33106.08、32831.08~19643.32、19643.32元均匀的减少;而每月发放生活费从12180、12280~16480、16580元时,全年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则陡然下降从14709.32、14829.32~21020.1、21284.1元的均匀的增加;分析得出:每月发放生活费12080~12180元时,年终兑现年薪为55040~53840元,平均到每月为4586.67元/月~4486.67元/月,适用个人所得税率正好是20%~10%的分界点,所以造成从19643.32到14709.32元相差4934元税负的陡然下降;
如果每月发放生活费从9980~12080元,全年所交的个人所得税19643.32元保持不变,进入了一个平台。分析得出:每月发放生活费9980~12080元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4.3~6604.3元;年终兑现年薪为80240~55040元,平均到每月为6686.67元/月~4586.67元/月,两者适用个人所得税率正好都是20%,所以造成在此区间内个人所得税率没有变化,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变;
由以上计算分析可知,每月发放生活费的多少存在着不同的区间范围对应着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率,从而造成总收入不变下的税收负担不同。为了合理交纳个人所得税,找到适用个人所得税率分界点很重要。在这里把全年年薪收入200000元的职工的每月发放生活费定在12170到12270元这个范围内比较好,这个范围所对应的纳税额在14697.32元到14817.32元之间递增范围不大,所对应的年终兑现年薪为53960~52760元之间,有利于年终考核兑现;可最大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18408.76元,从而提高了职工乙的实际收入18408.76元。
通过以上两个个例子的分析不难看出,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为个人减少税负的支出,增加个人的实际收入。以上分析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具体到实践中还要结合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在此仅为抛砖引玉之用,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