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功能与界限

来源 :中外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um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是处罚决定公开的主要目的,实现对社会的风险警示是处罚决定公开的附带功能,声誉制裁并非处罚决定公开的法定目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不适用"以公开为原则"的要求,仅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才应当公开;"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可理解为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和声誉保护的要求,以自然人为处罚对象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以匿名公开为原则,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基于风险警示功能的要求,以企业为处罚对象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以实名公开为原则.针对错误公开行为,应建立便利当事人行使更正、删除等请求权的机制,允许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并就损害主张赔偿.
其他文献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经济发展思想的核心要义,在百年进程中可分为六个发展阶段:根植社会现实,打破剥削劳动人民的旧生产关系;快速恢复国民经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践行新发展理念,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人民为中心”是百年中国共产党经济发展思想不变的本质和最光辉的印记,它必然将中国不断推向发展新境界.
《中英联合声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双边条约,受条约法规范,但同时又是一个特殊的条约,其部分条文属于当事国的单方面声明.《中英联合声明》第3条及附件一在性质上属于中国的单方面声明,以公开方式作出,明确表达了中国受其约束的主观意图,构成中国的国际义务.中国在中英谈判过程中一再申明反对英国对回归中国后的香港享有任何权利,《中英联合声明》整体、包括第3条及附件一都没有赋予英国任何权利.《中英联合声明》至今整体上仍然有效,但该声明各个条文有效性的时长有所不同,不宜以部分条文效力已经终止为由而否认整个声明的继续有效性.
历史沿革和实证数据表明,刑事远程审判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内生性和自主性,其应用前景可期;其案件覆盖能力和程序延展空间可观,但应用对象以简单、认罪案件为主,程序适用上以低成本程序为主.在历经十余载的自主探索和一年多的应激适用后,刑事远程审判形成了具有初步模式化特征的实践样态,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但也暴露出“权力导向”的结构偏恃和关乎程序正当性的诉讼纷争.庭审方式的变革虽已触及诉讼程序内核,但刑事远程审判的主体运行框架却依然是传统的诉讼规则体系,与之相匹配的远程诉讼程序规则亟待建立.在梳理和总结刑事远程审判的实践
在控制违约风险和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中国古代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体现出高度的制度理性,但以利率管制为核心的打压高利贷的各种举措却因招致市场反弹而屡屡受挫.民间借贷的制度变迁在很大程度上由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联手推进,金融机构占据了消费性借贷的大部分市场,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分担甚至替代了借贷市场的传统避险功能,贷方资信调查能力和资金监管能力的提高减轻了债务追讨对暴力强制的依赖,笞杖之刑以及"强牵财物"之类的逼债手段可以弃之不用,"役身折酬"也被高价值的抵押或质押取而代之.现代借贷制度因此表现出人性化和去暴力
在中国共产党的创建阶段和大革命时期,党的早期领导人立足近代中国内忧外患的时代语境,基于报刊这一传播平台,开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早期实践.这一实践历程有两大鲜明特质,一是中国共产党人身兼领导人和理论家的“双重角色”,缩短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与革命实践之间的相互转化周期;二是中国共产党人自觉承担起培育精英与启蒙大众的双重使命,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传播与中国化的新道路、新境界.这些特质对中国的革命和发展道路产生了深远影响,亦对新时代条件下推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提供了宝贵的历史镜鉴.
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人民警察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应采用客观说和行为时标准.人民警察实施没有违反必要且重要程序要件的瑕疵公务,可以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袭警罪的暴力是作用于人民警察身体的狭义暴力.当辅警与人民警察一起执法并且辅警执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时,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成立袭警罪.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袭警罪属于特别法条.行为人将人民警察误认为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暴力袭击的,属于抽象事实错误,成立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将人民警察合法职务行为误认为违法时,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暴力袭警
数据价值来自聚合形成规模后在流动中获得多元、多维开发,因此数据界权不应受确立财产所有权思路的局限,而应致力于调整社会主体间围绕数据价值开发利用而形成的具体利益互动关系.霍菲尔德框架为数据界权的关系进路提供了有启发性的概念工具.无论针对个人信息、企业数据还是公共数据,法律界权都应被理解为逐步搭建、并灵活调整多元主体间法律关系网络的过程.通过在边际上不断探索有助于数据流动、共享的机制,法律界权方有望促进数据价值开发并推动公共利益实现.
要素财产权和架构财产权是整个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两类财产权利.由于近年来数据被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强调,当下研究者更加关注前者而忽略后者.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维度证明,真正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是依托数据的基础设施功能而实现的架构财产权,该种财产权也是法律对互联网新型生产方式作出的有效回应.由于两类财产权在后果上都具有一定负外部性,有必要超越这一二分框架,进一步发挥数据基础设施功能,将依托于不同数字平台的架构及其市场连通起来,破除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使数字经济参与者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参与公平分配.
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当代信息社会中的地位与权力,其应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他人权利保护的责任,域外主要有合同义务模式和法定救济模式.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法定救济模式(妨害人责任)对于我国是更妥善的选择.这种责任的承担属于权利救济的方式,在德国法上与物权请求权同源,在英美法上起源于针对无过错第三方的禁令,在我国法上属于《民法典》第179条列举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在网络环境下,为保护权利人而采取的措施可能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额外成本,且牵涉他人的隐私与自由,乃至市场秩序以及社会发展的可能性等一般利益.因此,妨害
中国共产党百年减贫思想随着中国共产党百年减贫实践产生、发展和丰富,是马克思主义反贫困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它经历了革命时代工农脱贫思想萌芽形成、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建设中反贫困思想探索、改革开放后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扶贫开发思想形成与发展、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理论形成与完善等四个阶段.其内核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制度减贫与发展减贫的辩证统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必须坚持和发展这一思想,将其与新的背景和实践经验结合起来,巩固脱贫和减贫成果,为实现共同富裕战略目标服务.这一思想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