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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利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权力的保护改革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革的一个部分,更要深化司法保护方面的改革,正确把握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本文详细阐述了专利司法保护的内涵,根据专利呈现的新特点,提出完善专利司法保护的科学对策,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专利;司法保护;政策
一、专利司法保护的内涵
专利司法保护就是在发生专利纠纷、专利侵权的时候通过诉讼的途径,凭借国家的司法力量进行制裁,保障专利法有效落实,使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破坏侵害专利的各种恶劣行为得到制止和惩罚,一般是通过司法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审判的方式进行保护,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
二、专利司法保护呈现的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专利侵权体现为一种集体性、反复性、复杂性和频繁性,这就在客观上需要使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得到快速有效处理,使受到侵害的专利权人得到迅速合理救济。专利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强专业性造成审理难度较大;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新类型、跨领域案件数量开始增多等特点。虽然我国在专利司法保护方面已经随着时代的进步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专利司法保护在实际运行方面还有不足之处。
1.专利法的单一性,且专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要适用所有领域的各种专利,除非有特殊需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很难也不宜区分。专利司法保护的标准很难统一,这就使专利司法保护的公信力大大降低。更需要司法人员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2.法院在专利司法中缺失灵活性、自觉性
由于专利的复杂性,需要应对的产业需求是多样性的,法院在对待专利案件的时候就要区别对待、宽严适度。否则会使创新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挫伤其创作的积极性,甚至造成市场的混乱。不同的行业创新的方式及投入的资金不同,利润大的产业可能创新的积极性就高。专利制度实际上是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事物总是较为机械地统一适用侵权判断规则,缺失灵活性、自觉性,如此就有违司法的公平正义。
3.专利权利范围难以明确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依据是权利要求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专利权利范围做出了相关的解释,坚持保护范围内的严格与高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得到应有的救济。但是实践过程中情况复杂会遇到很多困难。专利权利要求解释问题是专利权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专利权保护的起点,也是其核心问题。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专利权利要求文件的撰写情况复杂,对于确属明显的撰写缺陷等原因导致的专利权利要求文件存在的问题。
4.专利司法保护中间接侵权制度的缺失
我国专利法对于间接侵权没有规定,但我国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民事基本法的一般规定。专利的间接侵权仍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帮助、教唆性为的规定进行认定。是否将间接侵权责任纳入到战力侵权保护范围中在实践中还存在争议。
三、我国专利司法保护的政策的完善
1.实适当加强专利司法保护,施灵活的专利制度
司法裁判基于个案,可以行使裁量权如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时可以主动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和了解事实情况,这是得司法解和进行必要的“造法”,具有灵活性,更需要法官司依法进行司法裁量。因此,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能力水平。确保能够与时俱进地回应社会发展和产业创新的新需求。
2.适度的专利司法政策
近年来,我国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这从根本上是源于实践的要求,法院在专利法实施过程中应自觉的运用“杠杆政策”。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行限制和引导。在专利保护中应“区别对待”、“宽严适度”,首先要考虑专利授权的需求,实际以及适度本身的衔接性,在保护中加强对于专利权状况的审查,确保给予的保护与专利权的状况相适应。其次要考虑不侵权抗辩的适用。现有技术抗辩都是平衡专利保护的重要制度,要立足于专利保护的适度性和平衡性,正确适用这些制度,充分发挥这些制度的效应。确保“加强保护”与“区别对待”、“宽严适度”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协调统一。
3.确定专利权利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利范围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加以确定,在保障依法保护专利的情况下,避免不适当的扩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权力要求的解释规则要加以明晰;权利要求撰写难免会出现错误,但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设立公告制度,使公众对专利权利要求文件产生信赖,对于明显的错误对专利权人要进行处罚。
4.将间接侵权纳入专利侵权保护范围之中
将间接侵权纳入专利侵权保护范围之中涉及保护水平和创新问题。相对于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等直接侵权,帮助、教唆都属于辅助性或者外围的侵权行为,而与创新政策直接相关的恰恰是专利权核心范围的保护问题,将帮助、教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纳入专利侵权行为,确实提高了专利保护水平,但并未影响实质性专利保护政策,因而不应该对于创新有太大的负面效应。对此,侵权责任法认定专利间接侵权应该没有问题。
关键词:专利;司法保护;政策
一、专利司法保护的内涵
专利司法保护就是在发生专利纠纷、专利侵权的时候通过诉讼的途径,凭借国家的司法力量进行制裁,保障专利法有效落实,使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破坏侵害专利的各种恶劣行为得到制止和惩罚,一般是通过司法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审判的方式进行保护,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
二、专利司法保护呈现的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专利侵权体现为一种集体性、反复性、复杂性和频繁性,这就在客观上需要使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得到快速有效处理,使受到侵害的专利权人得到迅速合理救济。专利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强专业性造成审理难度较大;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新类型、跨领域案件数量开始增多等特点。虽然我国在专利司法保护方面已经随着时代的进步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专利司法保护在实际运行方面还有不足之处。
1.专利法的单一性,且专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要适用所有领域的各种专利,除非有特殊需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很难也不宜区分。专利司法保护的标准很难统一,这就使专利司法保护的公信力大大降低。更需要司法人员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2.法院在专利司法中缺失灵活性、自觉性
由于专利的复杂性,需要应对的产业需求是多样性的,法院在对待专利案件的时候就要区别对待、宽严适度。否则会使创新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挫伤其创作的积极性,甚至造成市场的混乱。不同的行业创新的方式及投入的资金不同,利润大的产业可能创新的积极性就高。专利制度实际上是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事物总是较为机械地统一适用侵权判断规则,缺失灵活性、自觉性,如此就有违司法的公平正义。
3.专利权利范围难以明确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依据是权利要求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专利权利范围做出了相关的解释,坚持保护范围内的严格与高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得到应有的救济。但是实践过程中情况复杂会遇到很多困难。专利权利要求解释问题是专利权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专利权保护的起点,也是其核心问题。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专利权利要求文件的撰写情况复杂,对于确属明显的撰写缺陷等原因导致的专利权利要求文件存在的问题。
4.专利司法保护中间接侵权制度的缺失
我国专利法对于间接侵权没有规定,但我国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民事基本法的一般规定。专利的间接侵权仍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帮助、教唆性为的规定进行认定。是否将间接侵权责任纳入到战力侵权保护范围中在实践中还存在争议。
三、我国专利司法保护的政策的完善
1.实适当加强专利司法保护,施灵活的专利制度
司法裁判基于个案,可以行使裁量权如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时可以主动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和了解事实情况,这是得司法解和进行必要的“造法”,具有灵活性,更需要法官司依法进行司法裁量。因此,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能力水平。确保能够与时俱进地回应社会发展和产业创新的新需求。
2.适度的专利司法政策
近年来,我国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这从根本上是源于实践的要求,法院在专利法实施过程中应自觉的运用“杠杆政策”。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行限制和引导。在专利保护中应“区别对待”、“宽严适度”,首先要考虑专利授权的需求,实际以及适度本身的衔接性,在保护中加强对于专利权状况的审查,确保给予的保护与专利权的状况相适应。其次要考虑不侵权抗辩的适用。现有技术抗辩都是平衡专利保护的重要制度,要立足于专利保护的适度性和平衡性,正确适用这些制度,充分发挥这些制度的效应。确保“加强保护”与“区别对待”、“宽严适度”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协调统一。
3.确定专利权利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利范围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加以确定,在保障依法保护专利的情况下,避免不适当的扩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权力要求的解释规则要加以明晰;权利要求撰写难免会出现错误,但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设立公告制度,使公众对专利权利要求文件产生信赖,对于明显的错误对专利权人要进行处罚。
4.将间接侵权纳入专利侵权保护范围之中
将间接侵权纳入专利侵权保护范围之中涉及保护水平和创新问题。相对于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等直接侵权,帮助、教唆都属于辅助性或者外围的侵权行为,而与创新政策直接相关的恰恰是专利权核心范围的保护问题,将帮助、教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纳入专利侵权行为,确实提高了专利保护水平,但并未影响实质性专利保护政策,因而不应该对于创新有太大的负面效应。对此,侵权责任法认定专利间接侵权应该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