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他人代理登记”、“借用他人名义登记”、“虚报资料登记”……这些登记瑕疵,产生的婚姻一概无效吗?
案例一: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农村青年,5年前经人介绍相识、成婚。当时李某的同学在乡政府当民政助理负责婚姻登记工作,而张的叔叔是乡里的副书记兼副乡长主管民政工作,因为女方腼腆、男方忙于操办,二人没去乡里登记,都是熟人,张的叔父代理,李的那位同学就把结婚证给办了。张的叔叔在婚典上宣读后,当即把证发给男女双方。当时无论男方和女方,都对张叔表示了感谢。事过5年二人感情发生问题,女方竟拿结婚证说事,以她没到场,结婚证是他人代办的为由,要求有关部门宣告婚姻无效。最后有关部门驳回了她的申请,建议她要想解除婚姻关系,应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点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可登记不得代理,属于管理规范,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无效婚姻的列示范围,只要双方自愿,具有“合意”的特征,他人代理登记的登记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不影响婚姻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5年10月8日在《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能证明婚姻登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则不能撤销。
案例二:于某高中毕业一直呆在家中,在同村姐妹的带领下,她到南方某大城市一电子元件厂当了一名机装工人。工余她认识了一位“老板”,“老板姓何”,40有余,风度非凡,自称忙事业一直未娶,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到了谈婚论嫁年龄的她和“何”登记结婚了,结婚时“何”答应买房、买车,但说资金外流,收回即办。在出租屋里过了半年多,一直做着买车、买房梦的她,最近梦醒,“何”下落不明,查身份、住址,公安机关说无此人,身份证是伪造的。这可苦了小于,最近她又处了一个对象。她想办理离婚,好再婚,可有关部门因男方不存在不给办,她不办离婚,再婚又怕重婚。
法律点评:其实姓名只是一种身份代号。姓名不在,具体的人还是存在的。于和具体的人“何某”双方合意登记结婚,依婚姻法第五条,他们的婚姻是成立的。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是有效的。这类借用他人名义登记、伪造身份证明登记的登记瑕疵,也不应影响婚姻的效力和成立。查不到“何”的真实身份,于可以以登记时的“何”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就此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民政部办公厅以(民办函「2002」29号)答复,对婚姻当事人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2002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研[2002]81号)函复民政部,婚姻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作为处理类似问题的依据。
案例三:大龄女青年钱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挑,个子不够高不行、文化不达标不行、职业不满意不行、工资不过线不行、性格不相投不行,就这样左选右选一直选到了35岁。年轻的、符合条件的未婚青年都不和她谈了,闲她年龄大,她不得不隐瞒了10岁,和一名刚毕业不久的25岁的大学生齐某登记结婚了。结婚不久齐发现此事,提出自己受到了欺诈要求有关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有关部门驳回了他的请求,并告之他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点评:处于种种原因,为达到结婚目的一方隐瞒生理缺陷、出身、经历、年龄、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的事时有发生。这类婚姻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还要看实体,看是否隐瞒了事关婚姻能否成立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等事实要件。隐瞒上述事实起诉时,事实存在的应认定为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有关胁迫婚姻的问题,目前尚无因欺诈可以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虚报材料、欺骗对方当事人出现的不具备上述情形的登记瑕疵婚姻不能认定为无效,也不能以撤销的方法解决。
综合说法: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尽管形式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内在的东西决定其本质,婚姻的效力最后还要由其实质要件而不是形式要件来决定,但形式毕竟是内容的外在表现,毕竟是实现实质行为的重要保障。为了你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无效婚姻的发生,结婚要登记,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审查义务,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防止登记瑕疵,保持婚姻稳定,减少婚姻的纠纷。(责编/诗坤shikun01@163.com)
案例一: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农村青年,5年前经人介绍相识、成婚。当时李某的同学在乡政府当民政助理负责婚姻登记工作,而张的叔叔是乡里的副书记兼副乡长主管民政工作,因为女方腼腆、男方忙于操办,二人没去乡里登记,都是熟人,张的叔父代理,李的那位同学就把结婚证给办了。张的叔叔在婚典上宣读后,当即把证发给男女双方。当时无论男方和女方,都对张叔表示了感谢。事过5年二人感情发生问题,女方竟拿结婚证说事,以她没到场,结婚证是他人代办的为由,要求有关部门宣告婚姻无效。最后有关部门驳回了她的申请,建议她要想解除婚姻关系,应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点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可登记不得代理,属于管理规范,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无效婚姻的列示范围,只要双方自愿,具有“合意”的特征,他人代理登记的登记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不影响婚姻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5年10月8日在《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能证明婚姻登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则不能撤销。
案例二:于某高中毕业一直呆在家中,在同村姐妹的带领下,她到南方某大城市一电子元件厂当了一名机装工人。工余她认识了一位“老板”,“老板姓何”,40有余,风度非凡,自称忙事业一直未娶,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到了谈婚论嫁年龄的她和“何”登记结婚了,结婚时“何”答应买房、买车,但说资金外流,收回即办。在出租屋里过了半年多,一直做着买车、买房梦的她,最近梦醒,“何”下落不明,查身份、住址,公安机关说无此人,身份证是伪造的。这可苦了小于,最近她又处了一个对象。她想办理离婚,好再婚,可有关部门因男方不存在不给办,她不办离婚,再婚又怕重婚。
法律点评:其实姓名只是一种身份代号。姓名不在,具体的人还是存在的。于和具体的人“何某”双方合意登记结婚,依婚姻法第五条,他们的婚姻是成立的。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是有效的。这类借用他人名义登记、伪造身份证明登记的登记瑕疵,也不应影响婚姻的效力和成立。查不到“何”的真实身份,于可以以登记时的“何”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就此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民政部办公厅以(民办函「2002」29号)答复,对婚姻当事人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2002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研[2002]81号)函复民政部,婚姻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作为处理类似问题的依据。
案例三:大龄女青年钱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挑,个子不够高不行、文化不达标不行、职业不满意不行、工资不过线不行、性格不相投不行,就这样左选右选一直选到了35岁。年轻的、符合条件的未婚青年都不和她谈了,闲她年龄大,她不得不隐瞒了10岁,和一名刚毕业不久的25岁的大学生齐某登记结婚了。结婚不久齐发现此事,提出自己受到了欺诈要求有关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有关部门驳回了他的请求,并告之他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点评:处于种种原因,为达到结婚目的一方隐瞒生理缺陷、出身、经历、年龄、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的事时有发生。这类婚姻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还要看实体,看是否隐瞒了事关婚姻能否成立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等事实要件。隐瞒上述事实起诉时,事实存在的应认定为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有关胁迫婚姻的问题,目前尚无因欺诈可以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虚报材料、欺骗对方当事人出现的不具备上述情形的登记瑕疵婚姻不能认定为无效,也不能以撤销的方法解决。
综合说法: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尽管形式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内在的东西决定其本质,婚姻的效力最后还要由其实质要件而不是形式要件来决定,但形式毕竟是内容的外在表现,毕竟是实现实质行为的重要保障。为了你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无效婚姻的发生,结婚要登记,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审查义务,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防止登记瑕疵,保持婚姻稳定,减少婚姻的纠纷。(责编/诗坤shikun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