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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保函实务中,开住中东地区的保函往往要求经当地银行转开,我国的银行通常处于委托行(反担保行)的地位.反担保条款往往也由转开行确定,委托行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如何更好地保护我国企业即保函申请人的利益?在作为保函受益人的交易中.企业又该注意哪些问题?2005年3月召开的ICC春季例会上、通过了在见索即付保函项下如何实现有效索赔的两份专家意见.为该保函项下如何实现有效的索赔提供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