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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物权是可以继承的,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旦死亡,村委会就可以无偿的收回承包地,《物权法》第—百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夫见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河北省的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规及规章并没有规定,承包人的继承人为非本村村民的胤冠下村委会是可训女回承包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