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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立“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衔接模式以采,复议前置程序已运行了近30年、在近年来包括行政复议在内的整个行政救济制度面临变革的背号下.学界有必要从法律文本、实践层面去反思这一试图通过限制公民救济选择权达致监督行政和纠纷救济目的的制度设计是否还有解释力和生命力.并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