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清洁化处理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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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垃圾清洁化处理市场化改革的背景分析
   (一)城市垃圾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城市废物的产生量与日俱增,而我国传统的垃圾堆放和填埋办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垃圾增量的要求,许多城市都面临着“垃圾围城”的困扰。一方面是垃圾不断产生,数量不断增长,据统计,我国生产的生活垃圾占世界垃圾总量的30%以上,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储量已经达到60余亿吨,而且在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另一方面是垃圾处理能力的严重不足,我国668个城市建有各类生活垃圾处理场770余座,但垃圾的处理率只有不到6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35.7%左右,这说明垃圾处理的单一政府提供模式无论从资金供给还是管理效果上并不都是最有效的,因此城市垃圾清洁化处理的能力亟需改进。
  (二)城市垃圾处理是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一个重要领域
  2002年以来,国家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和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的开放政策、特许经营政策、投资体制改革政策、鼓励非公经济政策等一系列相关的改革政策,加快了城市垃圾处理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从理论上讲,城市垃圾清洁化处理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备市场化运作的条件。具体而言,城市垃圾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但当垃圾增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对垃圾处理的边际成本加大,也就是说服务不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也就是说,垃圾在生产阶段具有非排他性,所以可以采取税费的手段来进行调节,而垃圾产生以后,对垃圾的处理则属于准公共品的范畴,因此具备了由私人提供和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可能性。
  二、城市垃圾的分类及主要处理方式
  (一)目前城市垃圾清洁化处理的主要方式
  1.从技术上看,城市垃圾清洁化处理主要有四种方式:
  (1)卫生填埋。垃圾的卫生填埋处理具有操作简便、投资较小、费用低、见效快、处理量大等优点。从处理方式上看约有70%的垃圾得到了处理。但真正得到无害化处理的仅占13% 同时填埋方式存在着永久性占用大量土地、产生的沼气对大气污染严重等问题。填埋是目前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采取的主要技术,2006年,城市垃圾填埋量占总处理量的82%,但由于填埋具有占地量大和渗透污染等缺点,长远来看该技术在中国城市垃圾处理中的地位将趋于下降。
  (2)有机垃圾堆肥。近年来我国的垃圾堆肥技术发展很快,开始应用“二次发酵工艺”堆肥生产趋向专业化。目前已建成堆肥场约20余处,北京、上海、武汉、无锡、常州、天津、沈阳等城市已自行设计了适合我国的机械化垃圾堆肥处理生产线。
  (3)焚烧发电。我国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城市垃圾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我国许多地区人口密度高,特别是东部地区的许多城市土地资源缺乏,焚烧处理会逐步成为这些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手段。但是,焚烧发电,投资巨大,日处理1000T垃圾工程投资需5亿元右左,且焚烧易产生二恶英等致癌物质,对技术要求高,发电成本也比较高,这种处理方法仅达到减量化要求,但不能完全达到无害化和资源化。
  (4)无害化综合处理。目前,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最好方法是无害化综合处理技术。先将生活垃圾进行分选,将塑料、废纸、金属等回收利用。无机物填埋,无用的有机物焚烧,从而达到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目的。
  2.从管理运作模式上看,主要有政府运作模式、企业运营模式、ppp运营模式、并存模式以及其他跨地区合作模式等。
  (1)政府运作模式。即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处理完全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政府管理的公司来负责,德国的柏林以及瑞士的巴塞尔等城市的垃圾处理就采用这种模式。
  (2)企业运营模式。即将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完全委托私营公司来运营,德国的科隆就采用这种模式,而法兰克福也将环卫公司中所有国有股份出售给了私营公司。
  (3)ppp模式。即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的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从而实现垃圾处理的高效率。ppp存在的基础是合同、特许权协议以及经营权的归属,其中包括BOT(Build-Operate-Transfer)、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服务外包等模式。
  (4)并存模式。即在一个城市中,垃圾处理多种模式并存。
  (5)跨地区合作模式。即根据各地区的不同特点,采取区域合作的方式,共同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形成垃圾处理的规模效应。
  3.从融资渠道看,垃圾处理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投资、企业投资、资本市场融资以及外国资本等,随着城市垃圾处理市场化的推行,垃圾处理的资金来源渠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私人资本逐渐进入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其中也包括垃圾处理领域。
  (二)城市垃圾处理的政策目标及政策选择
  1.城市垃圾处理处理的政策目标
  城市垃圾的处理主要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三个基本原则,因此,垃圾处理的政策目标就应围绕这三个原则来制定。
  2.城市垃圾处理的政策选择
  城市垃圾的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三个环节。针对三个不同的环节特点以及来源不同的垃圾所具有特性和危害、污染程度,应该采取不同的技术处理方式,不同的技术处理方式所需资金、技术不同,各有优势和劣势,因此应该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不同的政策选择。
  世界银行高级城市问题顾问克里斯蒂·凯希德(Christine Kessides)曾提出城市垃圾的可销售性理论,认为除垃圾的填埋环节竞争性较低,类似于公共产品以外,城市垃圾处理的其他环节均具有中等以上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垃圾处理行业的沉没成本不高,除垃圾收集环节外,运输、填埋、焚烧等均有高规模经济性,对协调性要求也高,适合规模化、产业化运作。
  世界银行根据这一理论,对垃圾收集和处理部门的可销售性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二者均适用于市场化运作,并由此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的垃圾收集、处理行业提出了改革建议,即垃圾的收集环节,可以由受规制的私营部门来运作,垃圾的处理环节可以由商业化的公共机构来运作,也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或租赁的方式由私营部门运作。
  三、中国城市垃圾管理现状
  我国城市垃圾的产生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我国仅“城市垃圾”的年产量就近1.5亿吨,这些城市垃圾绝大部分是露天堆放,它不仅影响城市景观,同时污染了与我们生命至关重要的大气、水和土壤,对城镇居民的健康构成威胁,垃圾已成为城市发展中的棘手问题。目前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累计堆存量已经达到70亿吨,不仅造成公害,更是资源的巨大浪费。每年年产1.5亿吨的城市垃圾中,被丢弃的“可再生资源”价值高达250亿元,总结起来,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制度设计缺失,政府和城市垃圾处理部门定位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城市垃圾处理绝大部分仍然由环卫部门一方承担,而环卫部门仍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来编制,其行政管理性质并没有改变,有些环卫部门虽然进行了企业化改制,但换汤不换药,市场激励机制没有形成,管理模式并没有随改制而改变,管理效率低下的状况依旧。而且地方政府在环卫合同发包时管干不分,存在严重的角色冲突。
  2.城市垃圾处理资金严重不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仍然以政府投资为主,虽然有些项目引进了一定的民间资本,但由于制度保障的缺失,比如存在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标准体系,授权主体不明确,项目配套设施和规划设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民间资本的参与程度并不高。
  3.城市垃圾处理的竞争性市场格局没有形成
  目前的城市垃圾处理仍然是按区域划片分割,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竞争格局很难形成。
  4.对于垃圾生产环节的管理不够
  目前我国城市垃圾管理并不是一个全流程的管理,对垃圾的生产环节重视不够,没有真正从源头上做到减量化,为事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5.城市垃圾处理的产业化程度不高,没有形成规模效应
  很多地方的垃圾处理都处于分散经营的状态,没有统筹规划,不仅造成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浪费,而且不能形成有效的规模效应。
  四、提高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能力的政策建议
  1.完善城市垃圾清洁化的法律体系
  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法制先行的经济,因此,对城市垃圾的管理,也要首先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前提下进行。加强对我国城市垃圾管理,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环保总局以及建设部在近年来陆续颁布有关规定,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2005年修订)、《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建设部2004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2006年)以及《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市垃圾卫生填埋标准》等。与此对应,各工业城市也相应制订了一些地方法规。但总体来看,我国关于城市垃圾处理的法律层次不高,基本上以部门法规为主,当前,应尽快完善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法规体系,建立、建全各个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规章,尤其对其中的奖罚条款予以充实,以保证法规体系的贯彻执行。
  2.国家财政对垃圾的循环利用给予政策支持
  财政对垃圾循环利用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补贴上。财政的这种补贴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供给方面给予补贴,这样可以增加再生材料的市场供给,鼓励对垃圾循环回收的技术创新;二是从需求方面给予补贴,从而增加市场对再生材料的需求。财政补贴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可以促使再生材料市场的良性循环。
  但需要注意的是,财政补贴之前,要对补贴的项目进行科学的环境评估,比如说有些低水平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就不值得提倡,因为这样的项目虽然被包装为节能减排的示范项目,实际上却是一种“小火电”,在减少垃圾的同时却会严重污染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如果对这样的项目给予财政补贴,等于起到了完全相反的作用。
  3.对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完善有关城市垃圾的税费体系
  制定城市垃圾管理政策,首先要对城市垃圾的制造主体进行一个基本的分解,也就是说,政策要有的放矢。就城市生活垃圾而言,它的制造者主要是家庭,而其他垃圾的制造者则主要是一些机构和生产厂商,因此,对不同的垃圾来源,应采取不同的政策。
  (1)收费政策
  我们目前对垃圾的收费政策采取的是固定收费,这种收费虽然比较简单,操作容易,但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激励和惩罚机制,一方面垃圾的制造者不负担抛扔垃圾的额外费用,因而缺乏垃圾减量和循环利用的激励,另一方面也使得厂商缺乏对垃圾处理新技术的激励。因此,目前垃圾按量收费在经济发达国家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认同。
  (2)税收政策
  对某些污染产品和行为征收产品污染税和环境税。污染产品税在OECD国家应用比较普遍,比如很多国家都对一次性容器、电池、塑料袋、杀虫剂、汽车轮胎等征收污染产品税,从而实现减少对污染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增加可循环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的目的,同时为垃圾减量化、在循环利用以及其他环保项目筹集资金。我们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做法,编制一些污染产品目录,对这些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征收额外的污染产品税。
  此外,对一些污染环境的行为征收环境税。
  4.建立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机制
  城市垃圾的管理一项系统的、综合的管理工程。通过对城市垃圾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城市垃圾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不仅仅是环保一个部门的责任,环保部门是负责环境保护的主要政府机构,其职责在于对环境的保护,对污染的控制以及对环境的监测。此外,对城市垃圾的管理还应包括卫生部门、建设部门、环卫部门等等政府管理机构的协调配合。另外,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政策配合也是城市卫生管理协调机制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5.形成全民参与的激励机制
  城市垃圾管理,必须要全民来参与,因此居民的垃圾处理意识非常重要。我们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在条件允许的地方,也可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比如从社区做起,对可循环垃圾的收集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可以享有一些优先便利等等。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央财经大学;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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