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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或者说顾雏军们,注定要搅得风生水起,不管是当初活跃在资本市场时,还是在他们身陷囹圄后。他们的起起落落,反映了诸多问题,生发出很多思考。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反思的,不仅是“资本家”,还包括政府监管部门。
从研究人员到产业整合“大鳄”,顾雏军走了一条迥异于普通科研人员的创业之路;从专利备受争议到来源神秘的“国际背景”资本,顾雏军的资本扩张总是隐藏在一层面纱背后;从“郎顾之争”到“郎严之争”,在舆论争夺战中的顾雏军似乎远没有其在资本市场那般游刃有余……随着证监会完成对顾雏军等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随着公安机关的介入,沸沸扬扬闹腾许久的顾雏军事件几近尾声。当顾雏军等身陷囹圄之际,他们在资本运作市场的“大手笔”也将中国资本市场运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无情地展现在了公众面前。
政府“有形之手”错位于资本市场运作
从德隆系唐万新,到健力宝前董事长张海,再到今天格林柯尔的顾雏军,这些事件有一个共同点:企业最初的产权转让都是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完成的。在资本市场运作当中,如果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将使得整个运作缺乏应有的透明度,缺乏应有的市场化程序,缺乏对收购者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判;政府往往会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去影响,甚至左右资本市场行为,最终导致腐败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顾雏军收购美菱一案就是一个例子。当时有其他公司出价更高,实力更强,但是当地政府的某些领导“一锤定音”,说转让给顾雏军,于是,美菱就成了格林柯尔的“囊中之物”。在此,我们看到了政府“有形之手”在资本市场上的错位。从国外经验来看,资本市场的运作,尤其是产权转让应该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让市场主体自主择优完成。政府要做的是,从执法者的角度关注市场行为的公平公开公正与合法。
监管者缺位于国有资产转让
当初,广东格林柯尔有限公司收购科龙电器的协议金额为3.48亿元,但是,坊间盛行的说法是,顾雏军真正缴纳的资金只有1.5亿元。另外的1.98亿元后来是否进入了科龙电器,外人无从获知事实真相。可以认为,这种出资不实的转让就是一种变相的国有资产低价转让行为,就是对国有资产的非法占有。对于顾雏军当时的资金情况,当地政府应该最为了解,但是急于出手科龙电器的想法,还是促使政府默认了事实上的低价转让。地方政府也许希望通过产权转让来盘活已经死水一潭的资产,因此对出资不实网开一面,未曾料到,到头来还得自己吞食苦果,收拾残局。目前,各级政府是国有资产的代理所有者,同时又是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中的监管者,扮演着非比寻常的双重角色,而我们的相关制度设计又是如此脆弱而苍白。在这种框架中,政府部门拥有着太多的自由行动权,且不要说“监守自盗”,单单甩包袱的想法就足以导致太多的低价转让发生。于是,在政府部门与投资者的庆功宴中,资本市场的监管者缺位了。
中介机构信用缺失于财务报表
据科龙内部人士反映,顾雏军收购科龙电器之前,公司的经营状况尚属稳定,无明显起落。顾雏军入主科龙董事会后,先大量拔高收购当年各项费用,造成上市公司巨亏,从而达到低价收购目的,第二年,则压低各项费用,使上市公司一举扭亏,制造虚假盈利表象。正如我们在报表中看到的,收购当年科龙亏损14亿元之巨,第二年则盈利1亿多元。同样的“变脸”随后亦应时而现:2005年4月29日,科龙电器公布2004年报亏损6000多万元,而此前三季度公司报表还显示盈利4760万元,2003年公司年报盈利2亿多元。公司业绩如过山车般起伏,确实有点让人难以承受。有常识的人都能理解,一个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出现如此大幅的变化,只能说明这份财务报表中的人为因素太多。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然而,就算在如此严格的审计规定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还是能出尔反尔,这不得不让我们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表示怀疑和担心。不须太多关注,我们就能发现,顾雏军事件中的财务报表“变脸”只是大量上市公司业绩“变脸”中的一幕而已。我们不排除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也不排除偶发“变脸”是能力上的不足,但是大量存在的事实只能说明中介机构的诚信力不足。中介机构的诚信是资本市场有效运作的土壤。土壤退化,资本市场运作还能有效吗?
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顾雏军事件不只涉及顾雏军一个人,它反映出的问题关乎科龙电器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科龙电器公司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除董事长顾雏军外,还有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如果没有后者的默认或者失职,顾雏军事件是不可能发生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出具无虚假承诺的意见。然而正是在这些所谓“诚信承诺”下,各种非法事情一桩桩出现:虚增收入、少计费用、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及有重大遗漏、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非法关联交易等等。公司是资本市场运作的主体,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这个主体的内核,一个不健全、不规范、徒具虚名的公司治理结构只能滋生各种非法事件。
法治观念与道德诚信缺失
顾雏军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法治观念与诚信道德缺失的必然结果。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政府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得依法办事,所有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冲突,这是市场经济的最低要求。然而,透过顾雏军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在资本市场运作中存在大量的违法事件,其原因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缺少法治观念。法律规定不能有不实出资,不得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披露虚假信息,等等,但是顾雏军没有做到,科龙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也没有做到;中介机构没有做到,甚至连政府也没有做到。市场经济的另一个重要因素,道德诚信在顾雏军事件中同样缺失了。市场经济以信用作为基本准则,诚信道德是市场文化赖以建立的磐石与根基。事实上,正是资本运作市场的法治观念和诚信道德的双重缺失才使得顾雏军等人有可乘之机,才使得不法事件层出不穷,才使得有关人员视而不见。
(作者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从研究人员到产业整合“大鳄”,顾雏军走了一条迥异于普通科研人员的创业之路;从专利备受争议到来源神秘的“国际背景”资本,顾雏军的资本扩张总是隐藏在一层面纱背后;从“郎顾之争”到“郎严之争”,在舆论争夺战中的顾雏军似乎远没有其在资本市场那般游刃有余……随着证监会完成对顾雏军等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随着公安机关的介入,沸沸扬扬闹腾许久的顾雏军事件几近尾声。当顾雏军等身陷囹圄之际,他们在资本运作市场的“大手笔”也将中国资本市场运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无情地展现在了公众面前。
政府“有形之手”错位于资本市场运作
从德隆系唐万新,到健力宝前董事长张海,再到今天格林柯尔的顾雏军,这些事件有一个共同点:企业最初的产权转让都是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完成的。在资本市场运作当中,如果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将使得整个运作缺乏应有的透明度,缺乏应有的市场化程序,缺乏对收购者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判;政府往往会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去影响,甚至左右资本市场行为,最终导致腐败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顾雏军收购美菱一案就是一个例子。当时有其他公司出价更高,实力更强,但是当地政府的某些领导“一锤定音”,说转让给顾雏军,于是,美菱就成了格林柯尔的“囊中之物”。在此,我们看到了政府“有形之手”在资本市场上的错位。从国外经验来看,资本市场的运作,尤其是产权转让应该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让市场主体自主择优完成。政府要做的是,从执法者的角度关注市场行为的公平公开公正与合法。
监管者缺位于国有资产转让
当初,广东格林柯尔有限公司收购科龙电器的协议金额为3.48亿元,但是,坊间盛行的说法是,顾雏军真正缴纳的资金只有1.5亿元。另外的1.98亿元后来是否进入了科龙电器,外人无从获知事实真相。可以认为,这种出资不实的转让就是一种变相的国有资产低价转让行为,就是对国有资产的非法占有。对于顾雏军当时的资金情况,当地政府应该最为了解,但是急于出手科龙电器的想法,还是促使政府默认了事实上的低价转让。地方政府也许希望通过产权转让来盘活已经死水一潭的资产,因此对出资不实网开一面,未曾料到,到头来还得自己吞食苦果,收拾残局。目前,各级政府是国有资产的代理所有者,同时又是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中的监管者,扮演着非比寻常的双重角色,而我们的相关制度设计又是如此脆弱而苍白。在这种框架中,政府部门拥有着太多的自由行动权,且不要说“监守自盗”,单单甩包袱的想法就足以导致太多的低价转让发生。于是,在政府部门与投资者的庆功宴中,资本市场的监管者缺位了。
中介机构信用缺失于财务报表
据科龙内部人士反映,顾雏军收购科龙电器之前,公司的经营状况尚属稳定,无明显起落。顾雏军入主科龙董事会后,先大量拔高收购当年各项费用,造成上市公司巨亏,从而达到低价收购目的,第二年,则压低各项费用,使上市公司一举扭亏,制造虚假盈利表象。正如我们在报表中看到的,收购当年科龙亏损14亿元之巨,第二年则盈利1亿多元。同样的“变脸”随后亦应时而现:2005年4月29日,科龙电器公布2004年报亏损6000多万元,而此前三季度公司报表还显示盈利4760万元,2003年公司年报盈利2亿多元。公司业绩如过山车般起伏,确实有点让人难以承受。有常识的人都能理解,一个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出现如此大幅的变化,只能说明这份财务报表中的人为因素太多。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然而,就算在如此严格的审计规定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还是能出尔反尔,这不得不让我们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表示怀疑和担心。不须太多关注,我们就能发现,顾雏军事件中的财务报表“变脸”只是大量上市公司业绩“变脸”中的一幕而已。我们不排除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也不排除偶发“变脸”是能力上的不足,但是大量存在的事实只能说明中介机构的诚信力不足。中介机构的诚信是资本市场有效运作的土壤。土壤退化,资本市场运作还能有效吗?
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顾雏军事件不只涉及顾雏军一个人,它反映出的问题关乎科龙电器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科龙电器公司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除董事长顾雏军外,还有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如果没有后者的默认或者失职,顾雏军事件是不可能发生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出具无虚假承诺的意见。然而正是在这些所谓“诚信承诺”下,各种非法事情一桩桩出现:虚增收入、少计费用、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及有重大遗漏、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非法关联交易等等。公司是资本市场运作的主体,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这个主体的内核,一个不健全、不规范、徒具虚名的公司治理结构只能滋生各种非法事件。
法治观念与道德诚信缺失
顾雏军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法治观念与诚信道德缺失的必然结果。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政府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得依法办事,所有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冲突,这是市场经济的最低要求。然而,透过顾雏军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在资本市场运作中存在大量的违法事件,其原因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缺少法治观念。法律规定不能有不实出资,不得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披露虚假信息,等等,但是顾雏军没有做到,科龙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也没有做到;中介机构没有做到,甚至连政府也没有做到。市场经济的另一个重要因素,道德诚信在顾雏军事件中同样缺失了。市场经济以信用作为基本准则,诚信道德是市场文化赖以建立的磐石与根基。事实上,正是资本运作市场的法治观念和诚信道德的双重缺失才使得顾雏军等人有可乘之机,才使得不法事件层出不穷,才使得有关人员视而不见。
(作者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