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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型期宏观调控活动中存在着一种宏观调控失范行为。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转型期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中,某些法律供给缺失、控权不能、控权不足。我国应转变政策调控的习惯思维、职权主义的立法模式、粗放主义的立法策略,并完善有关保障社会主体基本经济权利的立法,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对这种特殊的宏观调控行为予以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