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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税处理分析
1.乙机械公司賬上147亩土地的土地成本(账面价值1 700万元)能否转到甲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账上?
本案例中的非房地产公司乙公司与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甲公司不组建项目公司,进行联合立项和联合报建,进项合作建房,并在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出地一方和出资金一方将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税后利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基于此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本案例中的乙公司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给甲公司的行为,可是在立项前,经当地土管部门的同意,在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上增添了甲公司的名字,这相当于该开发项目所占的土地147亩是乙公司和甲公司共同购买的,不过甲公司购买该土地的价款是拖欠的,其土地成本是今后开发完的产品销售完毕分配给乙公司的税后利润。因此,乙公司账上147亩土地的土地成本(账面价值1700万元)不能转到甲公司的账上。
2,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合作建房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本案例的涉税处理如下:
第一,乙公司销售一部分土地使用权给甲公司,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土地,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该项目开发完工销售完毕后,甲公司分配给乙公司的税后利润。
第二,甲公司作为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主体,销售开发产品依法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土地成本为该项目开发完工销售完毕后,甲公司分配给乙公司的税后利润。
(完)
1.乙机械公司賬上147亩土地的土地成本(账面价值1 700万元)能否转到甲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账上?
本案例中的非房地产公司乙公司与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甲公司不组建项目公司,进行联合立项和联合报建,进项合作建房,并在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出地一方和出资金一方将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税后利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基于此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本案例中的乙公司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给甲公司的行为,可是在立项前,经当地土管部门的同意,在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上增添了甲公司的名字,这相当于该开发项目所占的土地147亩是乙公司和甲公司共同购买的,不过甲公司购买该土地的价款是拖欠的,其土地成本是今后开发完的产品销售完毕分配给乙公司的税后利润。因此,乙公司账上147亩土地的土地成本(账面价值1700万元)不能转到甲公司的账上。
2,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合作建房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本案例的涉税处理如下:
第一,乙公司销售一部分土地使用权给甲公司,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土地,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该项目开发完工销售完毕后,甲公司分配给乙公司的税后利润。
第二,甲公司作为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主体,销售开发产品依法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土地成本为该项目开发完工销售完毕后,甲公司分配给乙公司的税后利润。
(完)